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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勞務關系與合伙關系的關鍵是提供勞務一方是以勞務獲取報酬還是以勞務共享收益。若提供勞務一方僅通過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報酬,則構成勞務關系;若提供勞務一方以勞務與另一方共享合伙收益,則構成合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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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與傳媒公司之間是構成勞務關系還是合伙關系?
2023年5月,戴某云與某傳媒公司簽訂《淘寶直播達人合伙函》,約定戴某云在某傳媒公司所合伙運營的平臺進行直播運營,每個自然月戴某云直播不低于22天/4小時,完成時長可獲得全勤獎勵。相關創作收益由某傳媒公司根據直播平臺結算規則,扣除成本后將其中70%稅后收益以報酬形式支付給戴某云。
同年5月,某傳媒公司就戴某云賬號“某月”向淘寶平臺申請審核,審核通過后,戴某云使用該賬號在淘寶平臺進行直播。同年8月,淘寶公示的直播收益情況顯示,上述賬號因存在非本人出鏡直播等違規行為,相應的直播收益不予結算。后因雙方就收益結算無法達成一致,戴某云遂訴至法院,請求某傳媒公司支付勞務報酬及直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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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云與某傳媒公司簽訂的《淘寶直播達人合伙函》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首先,《淘寶直播達人合伙函》中關于全勤獎勵的約定符合勞務關系的認定標準,雙方構成勞務關系,某傳媒公司應支付戴某云全勤獎勵9800元。其次,雙方對直播產生的收益及創作收益部分的分成比例和結算方式作了具體約定,未能取得預期直播收益的原因,一是某傳媒公司未能充分了解平臺結算規定;二是戴某云的直播不符合淘寶平臺的結算標準,故無法取得該部分收益的風險應由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各自承擔。綜上,判決某傳媒公司向戴某云支付勞務報酬9800元,駁回戴某云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網絡直播用工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型用工方式,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因互聯網用工關系的認定缺乏明確法律規定,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屢見不鮮。本案通過厘清合同約定的目的、利益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式,依法認定關于全勤獎勵部分的約定符合勞務關系的認定標準,判決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務報酬,有效保障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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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公平正義,依法維護網絡主播合法權益
網絡主播是一種相對靈活的新型就業形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工作時間方面,網絡主播工作時長不統一,在工作時間的選擇上也享有自主決定權,比傳統勞動者更加自由。二是工作場所方面,網絡直播以互聯網為依托,直播地點通常沒有嚴格限制,工作場所較為靈活。三是工作內容方面,網絡直播沒有固定的內容,主播創作的空間較大。
當前尚沒有專門規制網絡直播用工關系的法律規范,只有《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從內容上看,這些規范性文件都是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對網絡直播活動進行規范管理,但其中并未涉及網絡直播用工關系法律性質的認定及網絡主播權益保障等問題。當前,網絡直播用工合同多為勞務合同、無名合同、服務合同、合作合同或者具有綜合性的合同,一份合同內可能出現多種類型的民事法律關系,甚至雙方可能僅有口頭約定,而未簽訂書面協議。因此,認定網絡用工關系,需要充分考慮網絡直播用工形式的特征,結合雙方簽訂的合同目的和內容,全面平衡網絡主播與簽約公司之間的法益。
勞務關系的認定標準是依據勞動者和用工者的口頭或書面約定,勞動者接受用工者的指令或者安排,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以勞動服務獲得報酬構成勞務關系。合伙關系的認定標準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法律關系。本案中,《淘寶直播達人合伙函》的約定存在勞務關系與合作關系并存的情形,其中關于全勤獎勵的約定符合勞務關系的認定標準,故該傳媒公司應該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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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509條第1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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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黃慧辰
編校:蔡娟娟 張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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