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古縣一場因危化品違法運輸銷售引發的合同糾紛,演變成圍堵政府部門、強占辦公室的鬧劇,將基層治理中“會鬧的孩子有奶吃”,這一潛規則再次暴露在公眾面前。涉事方苗某寧在無法提供合法危化品運輸銷售手續的情況下,不僅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反而通過組織人員在政府門前拉橫幅、尾隨政府工作人員、強占行政機關辦公室等極端方式向政府施壓,以達成自己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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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寧小舅子老婆和另一位女士盤坐局長辦公桌(受訪者提供)
人民日報曾針對網約車出現對出租車的沖擊,出租車司機堵路砸車的鬧訪事件,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舉牌抗議的事件,發表評論《維權絕非“能鬧”的孩子有奶吃》,文章強調,“在一個多元化社會,主張權利絕非‘能鬧的孩子有奶吃’。協商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是合理的觀點,而不是情緒化的表達。不管是堵路砸車的巡游出租車司機,還是舉牌抗議的學生家長,都應在獲得最具說服力信息的基礎上提出主張,并接受‘批判性審視’。公民能夠平等互動,從問題中學習,才能共同努力為公共政策提供最能體現公共利益的建議。當然,前提是讓各種利益都能充分表達,并通過程序保證使之能夠被聽見、被采納。”
山西省古縣這場鬧劇,起源于2019年5月。
2019年5月16日,山西廣潤土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施工需要,與苗某寧正式簽訂了《購油協議》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書》。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柴油的供應事宜,型號包括0#和-10#柴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苗某寧曾口頭保證其擁有合法的加油站資質,并能合規合法地提供柴油,包括具備完整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及銷售手續。這一口頭承諾成為雙方合作的基礎,亦推進了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后不久,甲方即陷入支付油款合法性困境。甲方在核查中發現,苗某寧實際上并未擁有其所聲稱的加油站,同時缺乏危險化學品運輸及銷售的必要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柴油屬于危險化學品,其運輸和銷售需取得專門的許可證件,否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罪。甲方因此面臨支付油款的困境:如果繼續支付款項,可能被視為參與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活動,從而承擔共同犯罪的風險;而拒絕支付,則可能引發合同糾紛。為不使自己陷入共同犯罪的險境,甲方不得不中止支付油款,雙方的合作關系迅速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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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寧組織人員在自然資源局門前拉橫幅“鬧訪”(受訪者提供)
湖南曠真律師事務所律師董鵬介紹,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罪的立案標準主要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體分為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兩個層次,并根據個人或單位主體不同有所區別。個人主體刑事立案標準是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若兩年內因同類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實施的,即使未達上述金額也可刑事立案。相關司法解釋強調,共同犯罪承擔同等責任。本案中苗某寧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數額特別巨大(已逾800余萬元),立案、入刑已無法避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無法結算款項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實,苗某寧及其親屬采取了向政府極限施壓方式。
據知情人透露,苗某寧在鬧訪中分工明確,組織有序。2023年后苗某寧組織多人在縣政府大門口聚眾掛牌鬧訪;讓小舅子老婆、另外不知名的女士及其父母長時間強占自然資源局領導和信訪局領導辦公桌致其無法工作;苗某寧在信訪局領導辦公室及值班室連續多日“入住”(2025年10月15日-17日)。令人恐懼的是,其父母對自然資源局領導的個人尾隨——從辦公室去縣政府開會,再到縣政府大門口回到辦公室,如影隨形。
如果苗某寧組織的這些鬧訪行為,已經發生而未受到及時有效的阻止及法律制裁,相關部門無奈之下只得支付部分款項(今年10月份相關部門支付給苗某寧195萬元)。政府的讓步,是否在向社會傳遞一個危險的信號:法律程序不如極端行為有效,守法不如鬧訪有用。
這種“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現象,暴露了基層治理中的多重困境。其一,“穩定焦慮”導致處置軟弱。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在面對極端施壓時,往往優先考慮快速平息事態而非依法處理,結果反而鼓勵了更多類似行為;其二,法律執行存在選擇性。同樣的違法行為,溫和理性的可能石沉大海,激烈鬧訪的反倒獲得特別關注,這實質上構成了對守法者的不公;其三,政府公信力在一次次“按鬧分配”中被侵蝕。當法律讓位于不法,政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將隨之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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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寧政府門前開直播極限施壓(受訪者提供)
“按鬧分配”的邏輯,正在毒化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它無形中教育公眾:權利不是通過合法途徑爭取的,而是通過制造足夠大的“麻煩”交換來的。這不僅會催生更多的職業鬧訪者,更會打擊那些選擇相信法律、通過正規渠道解決問題的公民的信心。
當守法的成本高于違法的成本,當理性的聲音被喧囂的鬧劇淹沒,受損的將是整個社會的法治根基。
破解這一困境,需要基層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首先,必須堅守法律底線,對任何形式的違法鬧訪行為堅決依法處置,不容許任何人通過違法手段獲取不當利益;其次,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確保所有公民和企業都能通過司法、仲裁等正規渠道高效解決爭議,消除“不鬧不解決”的土壤;再次,建立政府部門的問責機制,對那些因懼怕“鬧訪”而放棄原則、違法違規滿足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應當嚴肅追責。
來源:城市經濟導報頭條-方鑒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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