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余以前是一個公司的同事,這事兒得從2022年5月說起。
當(dāng)時小余用自己實名的微博發(fā)了條內(nèi)容,說小王冒充空姐賣減肥產(chǎn)品,還附了張小王穿制服的照片。
小王一看就火了,轉(zhuǎn)頭就在公司微信工作群、自己朋友圈里,把小余這條微博截圖發(fā)了出去,不光說了小余是干啥的、在哪上班,還特意提了她“匿名舉報”這事兒,配文吐槽“咱公司居然有這種人”。
到了2023年,小王又換了個微博號,把倆人打官司的判決書發(fā)了出來,再一次把小余的名字、職業(yè)、工作單位全給公開了。
小余覺得這事兒太過分,說小王把自己隱私和名聲都毀了,直接告到法院,要求小王賠禮道歉,還得賠精神損失和維權(quán)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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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了,說小余的工作、單位、舉報行為這些都算隱私,小王沒經(jīng)過同意就發(fā)朋友圈,確實侵犯了隱私權(quán)。最后讓小王在朋友圈置頂給小余道歉,還支持了一部分精神損害賠償。
小王不服啊,覺得自己是維權(quán),咋還錯了?就上訴到中級法院。二審法官說,隱私這事兒得看具體情況,不是說信息有人知道就不算隱私了,關(guān)鍵是本人愿不愿意、想讓誰知道。
法官還解釋,《民法典》里說的隱私,就是私人生活能安寧,不想讓人知道的私密事兒。小王錯就錯在,把小余的信息從“公司熟人圈”擴散到了微博這種公開平臺,完全沒管小余愿不愿意,這肯定會打擾人家的生活。哪怕有些信息同事知道,但不代表能隨便拿到網(wǎng)上去曬,小王以“維權(quán)”為名公開這些,既不合法,也太過火了。
最后二審還是維持了原判,小王這才明白,就算自己覺得占理,也不能隨便把別人的信息往外發(fā),不然很容易就踩了法律的紅線。
法律小貼士
1. 別覺得“大家都知道”就不算隱私:同事知道你的工作單位,不代表對方能隨便發(fā)到朋友圈、微博,關(guān)鍵看你愿不愿意讓更多人知道,哪怕是“維權(quán)”也不行。
2. 發(fā)朋友圈、微博要“管手”:公開別人的名字、職業(yè)、工作單位前,一定要問人家同不同意,尤其是帶吐槽、負面評價時,很容易碰“隱私權(quán)”“名譽權(quán)”的紅線。
3. 維權(quán)得走正經(jīng)路:就算別人先惹你,也不能用“曝光對方信息”的方式反擊,像小余有錯,小王可以找公司、報警,但不能自己當(dāng)“法官”亂發(fā)別人隱私,不然維權(quán)變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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