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職務侵占案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2)粵0512刑初6號
入庫編號:2024-05-1-226-006
關鍵詞:刑事 職務侵占罪 詐騙罪 單位財物: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之界分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財物行為對象及犯罪手段是區分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關鍵之一。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詐騙罪侵犯的是相對方的財物。對方基于行為人的身份而合理相信其有銷售代理權,進而購買商品、服務行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為,故所支付的錢款應當認定為公司、企業的財產。行為人利用其負責管理公司、企業日常工作及暫管公章的職務便利侵占上述財產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1. 案件事實
被告人許某某自2019年9月起受聘于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某思公墓,從事協助管理工作,2020年5月起臨時負責公墓日常管理。其個人電話被登記于政府網站作為公墓聯系方式。2021年2月至4月,許某某在接待購墓群眾時,以“領導不同意交易價格”“需墊付款項”“應交付定金”等理由,通過個人微信、銀行賬戶及現金收取劉某甲等12名購墓人款項共計81.8萬元,并占為己有。期間,許某某利用臨時保管公墓公章之便,在空白殯葬證明書、公墓安葬證上蓋章后出具給購墓人。公訴機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辯護人則主張構成職務侵占罪。
2.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具體爭點包括:
- 許某某收取的購墓款是否屬于“本單位財物”;
- 其行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
- 欺騙手段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如何界定。
二、法律分析: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界分理據 1. 兩罪構成要件的理論辨析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但構成要件存在本質區別:
-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的客體是“本單位財物”,主體是特殊主體(單位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要求“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核心在于行為人基于職務身份對單位財物的管理、經手權限,侵害的是單位對財物的所有權。
-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的客體是“他人財物”,主體為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其核心在于欺騙行為與財物轉移之間的因果關系。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
- 財物歸屬: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必須是“本單位財物”,而詐騙罪的對象是相對方財物;
- 行為手段:職務侵占罪以“利用職務便利”為必要條件,詐騙罪僅要求欺騙手段;
- 被害人認定:職務侵占罪的被害人是單位,詐騙罪的被害人是被欺騙的相對方。
法院認定購墓款屬于某思公墓財產,理由如下:
- 表見代理的民事效力:購墓者基于許某某的公墓工作人員身份(其電話登記于政府公告)、實際帶看墓穴及出具蓋章證件等行為,有合理理由相信許某某代表公墓從事銷售活動。根據《民法典》第172條,表見代理行為有效,購墓者支付款項的法律效果應歸于公墓。因此,款項一旦交付,即轉化為公墓財產。
- 單位財物的認定標準:刑法中“本單位財物”包括單位實際控制、預期可得的財產。許某某作為臨時負責人,其收款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購墓款應視為公墓應收賬款,屬于單位財產范疇。
- 內部規則的對外效力:公墓關于“需加蓋財務印章”的內部規定,僅約束內部管理,不能對抗善意購墓者。購墓者無義務審查單位內部流程,其基于外觀信賴支付款項,符合交易習慣。
許某某的行為雖包含欺騙(如虛構“領導不同意價格”),但欺騙僅是輔助手段,其取得財物的根本原因是利用職務便利:
- 職務便利的核心地位:許某某負責公墓日常管理、暫管公章,其身份使購墓者信賴其有權代表公墓收款。若無職務身份背書,欺騙行為難以獨立促成財物轉移。
- 欺騙手段的次要性:欺騙僅作用于交易細節(如付款理由),未動搖購墓者對許某某代表公墓銷售的基本信任。這與詐騙罪中欺騙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處分財產的本質不同。
- 刑法理論中的“主從關系”:當欺騙與職務便利競合時,應優先考察職務因素。若職務行為是財物轉移的主因,則定性為職務侵占罪;若欺騙行為獨立引發錯誤認識,則構成詐騙罪。
三、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 1. 辯護思路歸納
辯護人主張職務侵占罪的主要理據包括:
- 主體適格:許某某系公墓工作人員,且臨時負責管理職責;
- 財物歸屬:購墓款基于有效民事行為歸屬公墓,其侵占對象是單位財產;
- 手段本質:欺騙行為依附于職務便利,未改變款項的單位屬性。
本案裁判要旨對類案處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 界分標準明確化:強調從“行為對象”和“犯罪手段”雙維度區分兩罪,尤其注重表見代理情形下財物歸屬的認定。
- 民事關系與刑事定性的聯動: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如表見代理)直接影響財物屬性判斷,需統籌運用民刑交叉思維。
- 單位內部管理的風險提示:單位應加強印章、財務流程監管,但內部規則不足以免除單位對外責任。
許某某案通過厘清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凸顯了刑法評價中“職務便利”的核心地位。司法實踐中,應避免片面關注欺騙手段而忽視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的職務關聯,唯有綜合考察財物歸屬、行為手段及被害人認知,才能準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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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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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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