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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背景概述
本案系上海市黃浦區一起公有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涉案房屋為公有承租住房,征收時共獲得補償款 6,266,097.95 元,戶籍在冊人員共計 7 人。原告方(張某、王某、張某女兒)主張 3/5 的補償份額,認為被告方部分人員不符合同住人條件;被告方(李某、趙某、李某女兒、孫某)則主張全部補償款歸己方所有,否認原告方部分人員的同住人資格。法院經審理后,最終認定 4 名同住人,并對補償款進行了差異化分配,其中穩定連續居住的 2 名被告額外分得搬遷相關補償費用及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二、動遷利益分割核心裁判口徑 (一)同住人認定的核心標準
1. 基礎認定規則:戶籍在冊是前提,同時需滿足 “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在滬無其他住房福利或拆遷安置” 等條件。普通人員如未滿足居住年限要求,將被排除同住人資格,如本案中原告王某(非知青身份)因未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未獲補償。
2. 特殊群體政策傾斜:知青及知青子女作為特殊群體,享受政策優惠。即使未滿足 “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 的常規要求,只要戶籍系依據知青政策或知青子女回滬政策遷入,且與涉案房屋存在原始戶籍關聯,仍可認定為同住人。本案中張某(知青)、張某女兒(知青子女)均據此獲判同住人資格。
3. 排除情形:未成年人入戶后未實際居住、成年人入戶后未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本案中李某女兒(入戶后未住滿 1 年)、孫某(未成年且未實際居住)均未獲得補償。
(二)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額外補償的裁判原則
1. 補償性質匹配原則:搬遷相關補償費用(含家用設施移裝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獎勵費)及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其設立目的是彌補征收時實際居住人員因搬遷產生的直接損失(如設施遷移、臨時過渡)和配合征收的獎勵。該類補償與實際居住行為直接關聯,應優先分配給穩定連續居住人員。本案中,法院將該部分共計 1,104,801.60 元全額判給李某(承租人)、趙某(李某配偶),正是基于該補償的性質定位。
2. 公平合理分配原則:在整體補償款分割中,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除了參與基礎補償款的均分(或酌分),還可單獨享有針對性補貼。法院在分配剩余基礎補償款時,會綜合考量房屋來源、與原承租人身份關系密切度、戶籍遷入時間等因素,對穩定居住人員適當傾斜。本案中李某、趙某在獲得額外補貼后,基礎補償款分配份額亦與其他同住人基本持平,體現了公平性。
3. 實際貢獻優先原則: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長期使用房屋,對房屋的維護、管理存在隱性貢獻,且在征收過程中需實際配合搬遷、臨時安置等事宜,承擔了更多征收相關義務。額外分配針對性補貼,是對其實際貢獻和承擔義務的合理回應,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三、裁判口徑的實踐啟示
1. 特殊群體需留存政策依據:知青及知青子女主張同住人資格時,應提供戶籍遷入相關的政策文件、原始戶籍材料等,證明戶籍遷入的合法性和政策性,以享受政策傾斜。
2. 居住事實需留存充分證據:普通人員應注重留存水電煤支付記錄、租房合同(如無自有住房)、證人證言等,證明穩定連續居住的事實;穩定連續居住人員可通過上述證據主張額外補償,強化自身權利主張。
3. 補償款分割的差異化認知:動遷補償款并非簡單按戶籍人數均分,而是根據同住人資格認定結果、補償性質、實際居住情況等進行差異化分配。穩定連續居住人員因承擔更多搬遷義務、遭受直接損失,獲得額外補貼符合裁判邏輯。
四、總結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法院在動遷利益分割案件中,既堅守 “戶籍 + 居住” 的同住人基礎認定標準,又充分考慮知青等特殊群體的政策優惠,體現了 “一般規則 + 特殊例外” 的裁判思路。對于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額外分得搬遷相關補償及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裁判原則,核心是回歸補償性質本身,兼顧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合理,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應注重留存戶籍、居住、政策依據等相關證據,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以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額外補償分配為核心
一、案件核心背景概述
本案系上海市黃浦區一起公有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涉案房屋為公有承租住房,征收時共獲得補償款 6,266,097.95 元,戶籍在冊人員共計 7 人。原告方(張某、王某、張某女兒)主張 3/5 的補償份額,認為被告方部分人員不符合同住人條件;被告方(李某、趙某、李某女兒、孫某)則主張全部補償款歸己方所有,否認原告方部分人員的同住人資格。法院經審理后,最終認定 4 名同住人,并對補償款進行了差異化分配,其中穩定連續居住的 2 名被告額外分得搬遷相關補償費用及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二、動遷利益分割核心裁判口徑 (一)同住人認定的核心標準
1. 基礎認定規則:戶籍在冊是前提,同時需滿足 “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在滬無其他住房福利或拆遷安置” 等條件。普通人員如未滿足居住年限要求,將被排除同住人資格,如本案中原告王某(非知青身份)因未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未獲補償。
2. 特殊群體政策傾斜:知青及知青子女作為特殊群體,享受政策優惠。即使未滿足 “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 的常規要求,只要戶籍系依據知青政策或知青子女回滬政策遷入,且與涉案房屋存在原始戶籍關聯,仍可認定為同住人。本案中張某(知青)、張某女兒(知青子女)均據此獲判同住人資格。
3. 排除情形:未成年人入戶后未實際居住、成年人入戶后未穩定連續居住滿 1 年,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本案中李某女兒(入戶后未住滿 1 年)、孫某(未成年且未實際居住)均未獲得補償。
(二)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額外補償的裁判原則
1. 補償性質匹配原則:搬遷相關補償費用(含家用設施移裝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獎勵費)及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其設立目的是彌補征收時實際居住人員因搬遷產生的直接損失(如設施遷移、臨時過渡)和配合征收的獎勵。該類補償與實際居住行為直接關聯,應優先分配給穩定連續居住人員。本案中,法院將該部分共計 1,104,801.60 元全額判給李某(承租人)、趙某(李某配偶),正是基于該補償的性質定位。
2. 公平合理分配原則:在整體補償款分割中,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除了參與基礎補償款的均分(或酌分),還可單獨享有針對性補貼。法院在分配剩余基礎補償款時,會綜合考量房屋來源、與原承租人身份關系密切度、戶籍遷入時間等因素,對穩定居住人員適當傾斜。本案中李某、趙某在獲得額外補貼后,基礎補償款分配份額亦與其他同住人基本持平,體現了公平性。
3. 實際貢獻優先原則: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長期使用房屋,對房屋的維護、管理存在隱性貢獻,且在征收過程中需實際配合搬遷、臨時安置等事宜,承擔了更多征收相關義務。額外分配針對性補貼,是對其實際貢獻和承擔義務的合理回應,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三、裁判口徑的實踐啟示
1. 特殊群體需留存政策依據:知青及知青子女主張同住人資格時,應提供戶籍遷入相關的政策文件、原始戶籍材料等,證明戶籍遷入的合法性和政策性,以享受政策傾斜。
2. 居住事實需留存充分證據:普通人員應注重留存水電煤支付記錄、租房合同(如無自有住房)、證人證言等,證明穩定連續居住的事實;穩定連續居住人員可通過上述證據主張額外補償,強化自身權利主張。
3. 補償款分割的差異化認知:動遷補償款并非簡單按戶籍人數均分,而是根據同住人資格認定結果、補償性質、實際居住情況等進行差異化分配。穩定連續居住人員因承擔更多搬遷義務、遭受直接損失,獲得額外補貼符合裁判邏輯。
四、總結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法院在動遷利益分割案件中,既堅守 “戶籍 + 居住” 的同住人基礎認定標準,又充分考慮知青等特殊群體的政策優惠,體現了 “一般規則 + 特殊例外” 的裁判思路。對于穩定連續居住人員額外分得搬遷相關補償及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的裁判原則,核心是回歸補償性質本身,兼顧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合理,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應注重留存戶籍、居住、政策依據等相關證據,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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