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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留言編號:4216-3647970
問:投標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對一般性指標填寫為無偏離,實際是不滿足參數要求的,這種情況能取消其中標資格嗎?能認定為虛假應標嗎?
答:在評審過程中一般無法實質性判斷投標產品是否滿足采購文件參數要求,采購人應加強項目履約驗收管理,并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規定。若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問題二
留言編號:849-921467
問:技術分為 30 分,技術條款為 150 條,把分值平分到每項條款為 0.2 分,供應商的技術偏離在分值上基本體現不出差別,但是嚴重影響采購人的需求。技術分表述如下合理么 “技術分為 30 分,如有一項技術條款負偏離扣 1 分,扣完為止”。
答:所建議的評審標準不違反 87 號令的規定。
問題三
留言編號:0423-3601530
問:采購文件主要功能及技術指標要求(參數)共有 “★號項” 24 項,非 “★號項” 78 項,合計 102 項。評分標準寫到:投標產品技術參數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得 15 分。標注★的關鍵性技術參數每項偏離一項扣 3 分,其他參數每負偏離一項扣 1 分扣完該項分為止。上述評分標準中,“號項的分值為 3 分,24 個 “號項,合計分值為 72 分;非 “號項的分值為 1 分,共 78 項,合計分值 78 分。根據上述分值計算,整體參數合計分值為 150 分。但采購文件中本項的總分才 15 分,102 個評審因素量化指標、指標分值設置卻是每個指標扣 3 分或者 1 分。是否屬于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答: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設置評審因素。其中,必須滿足的性能指標應當設置為實質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標應當設置為評審因素。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 55 條的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違反了上述規定。
問題四
留言編號:0248-3576648
問:對于貴司在留言編號 5980-3534606 的回復 “若技術參數必須限定在某個范圍之內,應當作為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不是很理解,希望能明確答復 “政府采購項目,可否在采購文件的評審辦法中規定一般性技術參數負偏離達到一定數量以上就否決投標?”
答:若技術參數必須限定在某個范圍之內,應當將其設置為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而非評審因素。
問題五
留言編號:6010-3576773
問:您好,想請問一下,政府采購項目,考慮到一般性指標的偏離達到一定數量后,將對產品的性能或服務的效果有重大影響,其影響程度不亞于某一關鍵性指標負偏離,能否在采購文件中規定 “一般技術指標偏離達到一定數量則視為非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要求”?
答:若留言所述情形對產品的性能和效果有重大影響,應當將其設置為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而非評審因素。
問題六
留言編號:9233-3579333
問:國庫司領導: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文件,技術評分因素按照如下設置是否合理可行,謝謝!投標產品技術參數及配置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沒有負偏離得 50 分,★項每出現一項負偏離或不滿足扣 3 分,非★項每出現一項負偏離或不滿足扣 1 分,本項最多扣 40 分。
答:對于不允許偏離的要求和條件,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標明,不得設置負偏離,但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設置正偏離加分。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原則上應當設置為滿足的加分,不滿足不得分。
問題七
留言編號:0401-3568042
問:國庫司領導:好,根據留言編號 6668-3490971 回復,有一個疑問,如果采購某一個物有 1000 個采購參數要求,但評分條款里設置了 30 分 “技術指標響應分”,參照中國政府采購網相關投訴處理結果公告內容,該項評審因素表述為 “參數全部滿足得 30 分,每有一條負偏離扣一分,扣完為止”。是否存在評審因素未量化、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請給予回復為盼。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的規定,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的不同分值。因此,采購人、代理機構應根據指標的重要性,對每一個指標賦予具體分值,每項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總計和與總分值要保持一致。
問題八
留言編號:4133-3567997
問:國庫司相關領導:您好!現在想咨詢幾個問題:1. 政府采購過程中,作為技術符合性評審中的技術參數指標,是否可以進一步作為評分因素,設置成正偏離加分?(此種設置是否從屬于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的情況)2.“設計相關的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作為評審項是否合理?
答: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盡量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技術參數作為符合性審查的指標后,可以作為評審因素,設置正偏離加分。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留言所述證書如果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則可以作為評審因素,若與貨物服務質量無關,則不能作為評審因素。
問題九
留言編號:7463-3556769
問:尊敬的國庫司領導,請問:政府采購項目,可否在采購文件的評審辦法中規定一般性技術參數負偏離達到一定數量以上,該分項評分得 0 分?盼復,謝謝!
答:在 87 號令規定,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編制招標文件時,只要招標文件內容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招標文件規定 “一般性技術參數負偏離達到一定數量以上,該分項評分得 0 分” 的做法不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問題十
留言編號:5980-3534606
問:貴司在留言編號為 9452-3511282 的回復中,認為原則上不宜在采購文件中規定 “一般性技術參數負偏離達到一定數量以上就否決投標”,理由由 87 號令規定,對于不允許負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形式標明。個人認為這個問題值得再次商榷:1. 一般性技術參數當偏離到一定數量以上的投標文件無效,本身就以醒目的形式標明了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不一定是具體某項技術參數。2. 單獨一項技術參數可能不重要, 但規定為一般性指標按偏離數辦法(試行)》規定:構成投標被否決的評標依據除商務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情形外,對產品性能帶來實質性影響, 商務條款(參數)中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最項數,也證明這一規定是通行做法。3. 部分政府采購項目由于技術復雜或種類繁多會使得技術參數的條款數量比較大,如果知道一項參數偏離得分分配到一條具體參數上,則每偏離一項參數的扣分可能過大,如不厘清,后果是 “劣幣驅除良幣”,無法買到物有所值產品。4. 不理解這一要求是為了解決實際工作中的確實問題,如果是為了解決個別招標文件中單項技術參數扣分太高的極端問題,好像也沒有必要采取這類極端做法。
答:若技術參數必須限定在某個范圍之內,應當將其設置為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問題十一
留言編號:9452-3511282
問:政府采購項目,可否在采購文件的評審辦法中規定一般性技術參數負偏離達到一定數量以上就否決投標?
答:87 號令規定,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對于實質性參數以外的一般性技術參數的負偏離,原則上不宜否決投標。
問題十二
留言編號:8714-3479242
問:您好,根據財政部投訴處理案例第七百一十六號中投訴事項的問題:“關于投訴事項5,經審查,根據招標文件評分標準,招標文件有關招標產品各項技術參數要求的總分值為3733分,評分標準的設置未與招標產品的具體技術參數相對應。上述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投訴事項5成立。” 那比如采購的設備技術參數是30條,評分設置為:參數完全滿足招標要求的得10分,負偏離≤3條的得5分;4條≤負偏離≤8條的得4分;負偏離≥36條的得2分,負偏離高≥9條的不得分,這樣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答:關于評審因素的指標分值設置問題,采購人、代理機構應根據指標的重要性,對每一個指標賦予具體分值,每項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總計和與總分值要保持一致。
問題十三
留言編號:6350-3458848
問:國庫司領導您們好!政府采購項目能否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技術部分得分低于技術部分滿分的 60% 的,技術部分評審不合格?
答:根據 87 號令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招標文件技術部分得分比例不宜作為判定技術部分評審合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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