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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播出專題節目,聚焦新修訂并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目圍繞數據抓取、惡意差評、平臺強制“低價”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深入解讀了此次修法對治理數字經濟領域“內卷式”競爭的“靶向”意義。我校原副校長、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時建中教授受邀對法律修訂的背景、亮點及其對規范市場秩序、激發創新活力的重要作用等進行了權威解讀。
近年來,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像一鍵抓取商鋪數據信息、平臺要求低于成本價促銷、被競爭對手刷差評等等這些直接侵害消費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更阻礙了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也造成“內卷式”的競爭。今年10月15日起,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對這些非理性的“內卷式”競爭行為進行“靶向”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以來經歷了3次修改,不斷直面市場競爭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問題。
這次修訂后,法律條文數量從33條增至41條,圍繞數字經濟時代市場競爭的新特點、新挑戰,進一步細化了對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時建中:“對數字經濟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升級。目前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的最典型的形式,在原有的互聯網專條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專條專款,專門針對平臺經營者和數字經濟的條文占比更高了。”
數字經濟迅猛發展,引發了很多以新面貌出現的“內卷式”商業競爭。像大規模數據抓取、流量劫持篡改等新型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難度明顯增加,需要用更先進的技術精準治理。因此,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款中新增了不當獲取使用數據、網絡領域惡意交易的禁止條款。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實施三類行為:一是強制跳轉、惡意卸載等破壞其他經營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二是以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數據;三是濫用平臺規則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惡意退貨等打壓競爭對手的行為。
如今在網絡銷售平臺上,除了“卷數據”,也有不少“卷賬號”的現象,你叫這個名字,我也叫個差不多的,蹭你的熱度,誤導消費者。和不正當獲取他人數據類似,這種利用別人的賬號弄虛作假的行為,也是反“內卷式”競爭治理的重點之一。利用他人賬號、類似的App圖標或直接用他人的視頻,進行“張冠李戴”的不正當“內卷”行為如今將得到更精準的打擊。新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條款中新增了“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等”。
公平競爭是市場之基、活力之源。目前,我國正處于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市場競爭形態也發生深刻變化。而這些不正當“內卷式”競爭,不僅擾亂行業生態,更會破壞公平市場秩序,侵蝕高質量發展根基,因此急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針對性監管。
今年,一些外賣平臺陸續發放巨額補貼,甚至部分外賣能夠“0元購”,讓外賣市場一時出現異常火熱的現象。但同時,多個品牌飲品店卻出現了大量做好的飲品無人取走導致浪費的情況。平臺強制商家打價格戰、承擔各種成本,本質上就是擾亂市場公平秩序的“惡性競爭”,傷害的是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商家利潤被壓縮到極致,甚至虧本運營,可能會導致“偷工減料”——比如用劣質食材、減少分量。“超低價”的背后是“低質”,外賣“量少味差”、電商“假貨泛濫”,看似省了錢,實則買了“糟心”。大量小商家無法承受“賠本競爭”,逐漸被擠出市場,可能形成壟斷局面,消費者也會失去選擇空間。

時建中:“‘內卷式’競爭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就是低價競爭,低價競爭一旦失序必然導致低質量的競爭,最后導致低價格與低質量的惡性循環,會惡化創新發展的環境,也不利于高質量發展。不要簡單地認為價格越低,對消費者越好,如果低價買的是劣質產品,其實對消費者權益是一種損害。”
最新出臺的法規直指電商平臺價格戰這樣的行業頑疾,精準瞄準當下由平臺主導的“內卷式”不正當競爭。第十四條條款中寫明: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這意味著,那些“不降價就不給流量”的潛規則,即將成為歷史。
今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介紹“內卷式”競爭7類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商業宣傳違法行為、商業詆毀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質量不合格行為、平臺制定不合理規則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不當干預市場競爭行為。
具體來說,像非法數據抓取、用他人視頻誤導消費者、平臺強制商家打價格戰等行為,都屬于“內卷式”惡性競爭。本次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要對這些“惡性競爭”行為明確說“不”,讓市場回歸“公平競爭”的本質。

時建中:“大家要去創新,向上去競爭,推動高質量競爭。對于‘內卷式’競爭,這里邊會涉及到價格問題、競爭問題、質量問題、消費者利益問題。如果要治理‘內卷式’競爭,要綜合治理,在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用的同時,還要加強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作用,綜合施策,綜合治理,這樣才能夠使得‘內卷式’競爭得到有效治理,來營造高質量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
“十五五”規劃建議中也明確提出,要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當下,通過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完善市場競爭規則,不斷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充分激發經營者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讓數字經濟不再因“內卷”而“內耗”。同時,構建健康的數字經濟發展生態,也能為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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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微信【第20251111期】
內容來源:焦點訪談
視頻來源:央視網
排版:張瑤瑤 楊文妤
責任編輯:謝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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