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1月12日,東京審判庭上,11名法官對28名甲級戰犯(實際受審25人)宣讀有罪判決。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被判處絞刑,其中松井石根被認定為南京大屠殺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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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宣判結束后,印度法官拉達·賓諾德·帕爾卻把一份厚達1235 頁的《個人異議書》拍在桌上,其中洋洋灑灑40多萬字,竟全是在為日本戰犯開脫!
這份《個人異議書》中,帕爾竟然宣稱:“全體被告無罪;侵略戰爭不構成個人犯罪;南京大屠殺證據不足……”
這不是法律見解,而是對上千萬戰爭冤魂的二次踐踏,是對所有反法西斯烈士的侮辱!
這份《個人異議書》可以說是帕爾最后的掙扎,但是這改變不了戰犯有罪的事實。然而,當我們回顧那段歷史,帕爾的毒論依然令人咬牙切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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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帕爾到底說了些什么?
1.“國家行為論”
帕爾聲稱“戰爭是國家行為,個人不應負責”,然而在日本當年的近百份御前會議記錄、五相會議備忘錄、關東軍與參謀本部的往返電報上,落款全部都是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武藤章等戰犯的個人簽名。
松井石根在《進攻南京城要領》的手稿上,親手用毛筆批示“不接受俘虜”,并蓋上了其私章。
這些證據足以證明,侵華戰爭是戰犯們的共同策劃。
如果按照帕爾的理論,那么世界上任何一個發動戰爭的人都可以把自己的罪行歸咎于國家這一抽象的概念,那豈不是每個犯下戰爭罪的人都可以逍遙法外?
2.“事后法論”
根據法理,新立的法不能定過去的罪。因此,帕爾宣稱:“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在二戰前并無明確定義,用它們審判被告等于‘事后法’,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然而,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約》就明確規定了戰時保護平民與戰俘;1929年的《日內瓦公約》早已把屠殺、虐待戰俘、故意轟炸不設防城市列為犯罪。這些罪名雖然沒有被寫入國際法,但是根據法理,只要犯罪行為發生時已被國際條約所禁止,便能夠追責!
帕爾作為能參與東京審判的大法官,他不可能不知道這一原則。他將國際條約與國際法故意區分開來,甚至都不是在為戰犯開脫,而是在踐踏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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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戰勝國宣傳論”
帕爾指責檢方提出的南京大屠殺、巴丹死亡行軍等證據“屬戰勝國宣傳,不能采信”,他的這一論調至今都遺毒不清,日本右翼始終將其作為否認罪行的主要“依據”。
然而,檢方所提交的419份書面證詞、180張現場照片、45份日本憲兵隊電報(原件蓋“極密”印章),已經形成交叉印證鏈,這些證據不僅有來自官方、還來自第三方以及日本方面。
甚至就連松井石根本人都自供:“入城儀式后,軍紀極度紊亂,掠奪、強奸不斷發生。”
而戰后發掘出來的江東門萬人坑、上新河萬人坑也與法庭記錄中的埋尸地點、尸骸層位完全一致,足以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帕爾僅用“宣傳”二字就否認檢方提供的所有證據,毫無法理依據。根據“誰質疑誰舉證”原則,帕爾必須拿出證據反證才行,但是他至始至終就靠一張嘴!
要知道,帕爾是法官,而不是律師!而他的這種論調,早已不符合他作為法官的職能,令他儼然就是一個在為日本戰犯竭盡全力辯護的律師。
二、帕爾為什么要這么做?
1.殖民心結:從反英轉化為反西方
在東京審判時,印度尚未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帕爾從小就目睹了英式法庭對印度民族運動的鎮壓,因此對英美法系天生帶有偏見。
基于這種偏見,帕爾錯誤地把日本的侵略行為視作“民族解放運動”。他曾經公開贊賞日本對駐印英軍的進攻,并將日本的侵略行為稱為“將歐洲人趕出亞洲的必要之惡”。
在他的《個人異議書》中,也曾多次將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稱作“反殖民斗爭”。
但被帕爾忽視的是,日本所侵略的并不是歐洲國家,而是亞洲國家。即便他們驅趕了歐洲殖民者,也最多把印度從歐洲的殖民地變為日本的殖民地,其殖民的本質并不會改變!他不明白,真正的革命是由內而外的,依靠外力的革命最多只能算是驅虎吞狼,狼走了,但是虎患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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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投機:為個人和印度謀取利益
當時日本雖然戰敗,但是依然是亞洲最強的國家。帕爾想要幫助印度迅速崛起,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拉攏日本。
從這一想法誕生時,他就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官,而變成了一個政治投機者。
由于帕爾在東京審判時期始終堅持日本戰犯“無罪”,日本也在經濟復蘇后迅速“投桃報李”。截止2025年3月,日本已經向印度累計援助(ODA)貸款超7.6萬億日元,涵蓋經濟、軍事、基礎建設、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而利息僅為0.1%。,這一極低利息也被印度媒體諷為“戰犯利息”。
相比于印度,日本向孟加拉國提供的貸款利息則為1.7%-2%,向越南提供的貸款利息為1.5%左右,提供給其他國家的貸款利息普遍在2.3%左右。毫無疑問,印度是日本的最大、最惠受援國。
除了為印度謀得了來自日本的援助,帕爾本人也獲得了不少利益。雖然他沒有直接從日本方面獲得“酬勞”,但是他此后多次前往日本,舉行了眾多演講,獲得了日本方面授予的學位、勛章,并且接受了多家媒體采訪。如果我們把這些東西轉化為經濟利益,帕爾的收益就算是保守估計也達到了10億日元。
三、帕爾后來怎么樣了?
帕爾在東京審判結束后,回到印度擔任加爾各答高等法院的法官,并且與日本右翼關系密切,多次前往日本參與活動。
但是,由于其在東京審判中的所作所為,在國際上帕爾遭受到了“技術性忽視”或者“邊緣化”。
在國際法教科書中,紐倫堡-東京審判章節通常只列10位簽署“多數判決”的法官,帕爾的名字則被省略或出現在注腳中。
國際法主流期刊多次拒絕帕爾發表相關論文,從東京審判結束到他去世,帕爾僅僅只有一篇論文獲得通過。
從1949到1965年,帕爾曾三度競選國際法院法官,但均因“東京審判異議”而落選。
1967年,帕爾去世,終年78歲,印度政府僅發表了簡短的悼詞。但是日本卻為他舉行了隆重的追悼會,不僅降半旗,還在東京、廣島、長崎三地為帕爾立碑。同時,日本右翼還將帕爾的一半骨灰從印度迎回日本,供奉在靖國神社中。
然而,日方的這些紀念并沒有給帕爾增添多少光彩,反而把他永遠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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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帕爾的長孫索姆納特·帕爾在接受《印度教徒報》采訪時說:“我們家人現在最怕別人知道姓帕爾。”
這就是帕爾,一個為法西斯戰犯開脫的國際大法官,他用自己的信譽與尊嚴換取了經濟利益,但是卻難以再在國際主流社會上立足,甚至連他的后人也以姓帕爾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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