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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很奇葩的事。
在江蘇的無錫,有一名男子因在開車時嘴里叼了一支牙線棒,就收到了交管部門的一張罰單,處罰的理由是,他嘴叼牙線棒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
叼個牙線就妨礙安全駕駛了?這也真的荒唐。
如果按此邏輯推演,那叔叔開車時使用對講機,駕駛員開車時戴眼鏡或口罩,難道也屬于違法?
對于這樣奇葩的處罰,男子百思不得其解,于是他向當地的交管部門申請撤銷處罰,但是始終沒有結果。
無錫宜興市交通指揮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不管你是叼牙線、叼牙簽,還是嚼口香糖,都屬于妨礙正常交通的行為,違反了交通法。
工作人員的回復讓人大跌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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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明確規定,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核心,是防范那些影響操作、干擾視線的危險行為。
比如開車抽煙,因手部脫離方向盤、煙霧遮擋視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處罰有據可依。
但叼牙線、嚼口香糖等行為,既不占用駕駛雙手,也未產生影響視線的干擾因素,無錫宜興交管部門卻也要處罰駕駛員,這明顯與妨礙安全駕駛的立法初衷相悖。
不否認,道路安全需要嚴格執法護航,但嚴格不等于隨意擴大處罰邊界。
都說法無禁止即可為。既然交通法沒有明確將叼牙線、嚼口香糖等行為界定為違法,就不應隨意施加處罰。
處罰的初衷是防范風險、維護安全,若背離這一核心,便淪為“為處罰而處罰”的形式主義。
這種模糊的執法標準,不僅會讓公眾產生執法過度的質疑,還會削弱法規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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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核心價值是維護秩序,而非機械套用條文,必須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
將叼牙線、嚼口香糖與開車抽煙等同處罰,忽視了不同行為對駕駛安全的影響程度差異,本質是一刀切的簡單化執法。
真正的嚴格執法,筆者認為,應結合實際場景判斷行為是否存在實質危害,而非以可能存在隱患為由無限擴大處罰范圍。
如果僅以“可能存在隱患”為由擴大處罰范圍,不僅難以讓當事人信服,還可能引發公眾對執法公平性的質疑。
會讓群眾對執法機關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產生懷疑。
讓處罰有據可依、讓執法合情合理,這才是一個執法機關真正應該做的。
無錫宜興市交通指揮中心,我說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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