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2日,民政部官網公布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反饋方式如下: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征求意見”欄),隨后點擊《民政部關于〈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zczqyj@163.com,郵件標題請注明“《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1月16日。
以下是 《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和起草說明。

《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慈善活動相關費用的會計核算。
第四條 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應當主要用于受益人。
慈善活動支出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核算和歸集。慈善組織的業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活動成本。
慈善組織將慈善財產用于設立慈善信托,不屬于年度慈善活動支出。
第五條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三)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第六條 慈善組織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慈善財產時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為開展募捐活動直接發生的場地設備、人力差旅、專業技術等必要費用。其中,募捐活動中涉及本組織場地設備和工作人員的相關費用,不得列入募捐成本;
(二)為獲得捐贈財產而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稅費等。
慈善組織應當據實列支募捐成本,在“籌資費用”項目下核算和歸集。
第七條 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募捐活動等多種活動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募捐成本。
第八條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九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0萬元高于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500萬元高于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條 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的凈資產。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一)登記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的;
(二)慈善組織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突發性增長的;
(三)慈善組織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突發性增長的。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當年募捐收入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募捐成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不得違反本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違反本規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門依據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通報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的決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對2016年制定出臺的《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募捐成本有關內容,形成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七條,主要修訂內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一)對“慈善活動支出”的定義進行了完善。在第四條新增兩款,一是規定“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應當主要用于受益人”,進一步明確了慈善活動支出的功能目標和使用范圍,引導慈善組織節約行政和人力成本,高效使用慈善財產;二是規定“慈善組織將慈善財產用于設立慈善信托,不屬于年度慈善活動支出”,進一步明確了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的范圍。
(二)對“募捐成本”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新增第六條規定慈善組織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慈善財產時發生的必要費用,并采取分類列舉的方式對費用的范圍進行了限定,同時明確了不得列入募捐成本的相關費用,充分體現了募捐成本列支“最必要”原則。
(三)對“募捐成本”的列支原則進行了規范。新增第六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據實列支募捐成本,在‘籌資費用’項目下核算和歸集”,明確了募捐成本的列支原則和會計核算要求。
(四)對“募捐成本”的列支比例進行了明確。在對慈善組織現有募捐成本數據整理分析的基礎上,按照有利于引導慈善組織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的精神,在確保絕大多數慈善組織可以接受的前提下,《規定》將慈善組織的年度募捐成本設定為不得高于當年募捐收入的百分之三。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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