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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對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解釋,應以其主題名稱為邊界,結合該特征所采用的技術手段、解決的技術問題及達到的技術效果綜合確定。
2.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任一技術特征的,應認定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原2009年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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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建某公司訴稱:
1. 判令遠某公司、煙某紅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及使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一種初烤煙壓緊裝置”(專利號20122053.1)的行為;
2. 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95萬元。
【被告辯稱】
遠某公司:被訴產品缺少“輸送裝置”技術特征,未落入權利要求1、3保護范圍;涉案專利用語不清,需先明確保護范圍。
煙某紅河公司:合法采購,不知道也不應知侵權,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
1.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一種初烤煙壓緊裝置”,包含“輸送裝置”等技術特征;權利要求3為從屬權利要求。
2. 被訴侵權產品具備壓緊功能,但無煙捆向縫包機或打捆機輸送的機構。
3. 遠某公司制造、銷售被訴產品,煙某紅河公司購買并使用31臺。
4. 一審認定被訴產品落入權利要求1、3保護范圍,判令停止侵權、遠某公司賠償150萬元。
5. 遠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
(一)主題名稱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
權利要求1主題名稱為“初烤煙壓緊裝置”,對技術特征的理解應在此范圍內進行;“輸送裝置”應理解為將壓緊后的煙捆輸送至下一工序的機構。
(二)技術特征比對
被訴侵權產品缺少“輸送裝置”這一必要技術特征,亦未設置等同替代結構,故未落入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權利要求3作為從屬權利要求,同樣不被覆蓋。
(三)責任認定
因侵權不成立,遠某公司無需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責任;煙某紅河公司亦無需停止使用。
【裁判過程】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號民事判決:
一、遠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
二、煙某紅河公司停止使用31臺侵權產品;
三、遠某公司賠償建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萬元;
四、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駁回建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遠某公司、煙某紅河公司不構成侵權,建某公司全部訴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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