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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社廳發布新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其中在條件方面要求更具和量化,一起來看看!

廣東省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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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制度,我廳會同有關單位對《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進行修訂,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在線提出。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2月6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1月7日
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釋放和激發廣大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活力,健全和完善經濟專業人員選拔機制,根據國家和廣東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經濟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第四條 初、中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考試取得,副高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正高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評審方式取得。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
第五條 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符合相應等級的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第七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第八條 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九條 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一條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助理經濟師標準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第十三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的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獨立地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綜合,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第四章 經濟師標準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4.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第十五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地解決較復雜的業務問題。
3.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第五章 高級經濟師標準
第十六條 高級經濟師原則上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的人員,應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符合條件的成績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申請參加評審。
第十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的中級職稱、職業資格,下同)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八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為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
2.連續主持小、微型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骨干連續參與小、微型企業或其他組織經營管理工作5年以上。
3.主持大型企業(集團)、事業單位重要職能(生產運行、戰略規劃、市場開發、人力資源、法律實務、投資改造等)部門工作3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業(集團)重大經營管理項目2項以上,并取得較高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參與省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市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
5.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級課題2項以上,或市(廳)級課題3項以上。
6.從事應用經濟研究(咨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課題或大、中型企業重點研究、咨詢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課題或大、中型企業重點研究、咨詢項目2項以上。
第十九條 業績成果條件
(一)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以上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較大貢獻,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
2.主持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以上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
3.主持小、微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以上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
4.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重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領先水平。
5.為企業經營管理提升做出較大貢獻,企業管理實踐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一等成果(個人排名前五),或省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一等成果(個人排名前三)或二等成果(個人排名前二)。
6.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參與籌建的市級以上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7.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完成課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廳)級以上相關部門采用。
(二)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經濟著作(有ISBN統一書號,下同)1部。
2.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單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或在省級以上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經濟類書刊發表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經濟類學術會議宣讀文章2篇以上(單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3.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三)撰寫省級以上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省級以上重大技術改造、基礎建設項目立項研究報告2篇以上,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或實踐價值,且被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
第二十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經濟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
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期間,推動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取得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業績。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本專業重要獎項相關情況。
3.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籌建重點項目的情況。
4.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課題研究的情況。
5.作為主編編著的本專業著作,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撰寫的研究報告等。
6.其它可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六章 正高級經濟師標準
第二十一條 正高級經濟師實行評審方式,須進行面試答辯。
第二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系列的副高級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二十三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為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4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管理、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或作為骨干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5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
3.主持制定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參與制定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
4.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課題,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課題。
第二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一)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重大貢獻,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領先水平。
2.主持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領先水平。
3.主持小、微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領先水平。
4.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或管理工作期間,單位獲得省(部)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參與的科研或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2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以上獎項4項以上。
5.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或管理工作期間,不斷推進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成績顯著,單位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資質認定或研發中心(實驗室)被認定為國家級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
6.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4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革、兼并重組等項目的組織實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重點項目或5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項目實施達到預期目標,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主持制定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三)參與制定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發展規劃、政策文件、規章制度等經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8.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名牌產品創建,為任職企業創1個以上中國名牌或2個以上省名牌產品。
9.從事經濟研究工作,取得為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成果,并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二等獎1項以上,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以上獎勵(以上個人排名均為前三,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編出版經濟著作1部。
2.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單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3.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國際或全國經濟類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經濟類學術會議宣讀文章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經濟類書刊發表文章3篇以上,并經2名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正高級職稱專家出具書面評鑒意見。
第二十五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
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期間,推動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業績。
2.主持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期間,獲得的本專業重大獎項相關情況。
3.主持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期間,推進管理創新、技術創新,促進單位取得突出業績的情況。
4.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組織實施投融資、企業改革、經營管理創新等重大項目相關情況。
5.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發展規劃、政策文件、規章制度等。
6.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名牌產品創建情況。
7.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及獲獎情況。
8.作為主編編著的本專業著作,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文章等。
9.其它可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六條 高級經濟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在經濟領域有較高影響力的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經濟領域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2.申報時在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連續工作10年以上,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經濟領域從業人員,獲市級以上政府的經濟類表彰。
3.申報時近3年連續在同一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期間企業連續3年進入廣東企業500強(排名在前100),且營業收入和利稅每年增長10%以上(以審計報告為準);或申報時近3年連續在同一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期間企業連續2次被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至少1次在近3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重不低于5%,且營業收入和利稅每年增長20%以上(以審計報告為準)。
第二十七條 正高級經濟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在經濟領域有較高影響力的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中央人才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經濟領域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長期從事經濟工作,獲南粵突出貢獻獎、南粵創新獎(個人或團隊帶頭人)。
2.申報時在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連續工作10年以上,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濟領域從業人員,獲省級以上政府的經濟類表彰。
3.申報時近5年連續在同一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期間企業連續5年進入中國企業500強,且營業收入和利稅每年增長10%以上(以審計報告為準);或申報時近5年連續在同一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期間企業連續3次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至少2次在近5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的比重不低于8%,且營業收入和利稅增長20%以上(以審計報告為準);或申報時近5年連續在同一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期間企業連續3次被認定為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稱號(至少2次在近5年)。
第八章 優先條件
第二十八條 參加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1.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2.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3.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6.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7.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8.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官方政策解讀!速看
為了方便大家更高理解,官方也出了一份政策解讀文件,如下:
按照我省職稱評價標準規范,各個《標準條件》均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總則。明確評價標準條件的適用范圍、層級設置、評價方式等內容。
二是基本條件。明確參加各職稱等級評價的人員需具備的基本要求。
三是評價條件。明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申報相應層級職稱所需達到的學歷資歷條件、工作能力(經歷)條件、業績成果條件。
四是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包括高級經濟師破格申報條件和正高級經濟師破格申報條件等方面。
五是附則。補充說明相關事項。
六是附錄。主要對標準條件中的有關詞語或概念進行解釋,就相關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突出以下重點:
一是持續“破四唯”“立新標”,論文不作為主要評價指標,進一步完善“菜單式”評價指標體系;學歷只作基本要求,對個別學歷資歷條件加以完善,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系列職稱;不將獎項、頭銜、稱號等作為限制性要求。
二是根據中央關于人才分類評價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以及經濟專業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將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的內容合并單獨成章,調整優化部分評價指標,加大對作出重大經濟貢獻從業人員的激勵力度,引導人才深耕專業、創新創業,多出高質量成果。
三是在附則中新增《標準條件》的實施及監督管理要求,釋放進一步規范評審工作、打擊違規行為,推動提高評審質量、促進評審公平公正的鮮明信號。
綜上,在新政策中,對高級經濟師業績成果條件的要求更具體化和量化,例如,明確要求“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此外還新增了具體場景、明確了成果形式;
在學術成果中,新政策整合并精簡了路徑,變為3條,實質要求提升,明確了論文字數,保留了研究報告路徑,但要求“被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也新增"代表性成果"章節,要求申報者提煉1-3項標志性業績,引導評審從“看數量”向“看質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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