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且均為訴爭的法律關系時,可以通過并列案由將兩個法律關系合并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的通知》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非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起訴的合法理由。
法律允許將訴爭的兩個不同法律關系合并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而且,在主要事實高度重疊、裁判結果上的相互牽連的特定情況下,將基于同一事實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關系的不同法律關系在同一訴訟中解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明確法律責任和避免裁判沖突,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利益和實現訴訟經濟的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6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博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克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州麥可旺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大連博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克江、蘇州麥可旺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可公司)侵害技術秘密及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遼02民初246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博邁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與理由:(一)博邁公司主張的法律關系明確、被告明確,博邁公司原審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之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的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可見,屬于不同的案由并不是法院駁回起訴的法定理由。因此,盡管本案涉及侵犯技術秘密的侵權之訴和專利權屬的確認之訴,屬于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關系,但都是由于何克江、麥可公司的侵權行為引起,二者具有關聯性,在同一案件中審理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同時,在同一案件中審理有利于查明事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何克江、麥可公司未作答辯。
博邁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確認博邁公司為專利申請號****、名稱為“一種多種流體周期性定向導流裝置”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權利人;2.確認何克江、麥可公司侵犯了博邁公司的商業秘密;3.何克江、麥可公司賠償博邁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4.何克江、麥可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博邁公司成立于2007年,專注于色譜分離、分析儀器研制與生產等經營業務。博邁公司依托相關科研機構,先后承擔多項課題項目,并獲得多項科技獎項。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間,博邁公司先后研制成功多個“多種流體周期性定向導流裝置”。博邁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與何克江簽署《退休人員返聘協議》及《員工保密協議》,聘用何克江從事技術與管理工作,聘用時間為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6月28日,何克江作為第一發明人,王季鳳作為第二發明人,麥可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申報了涉案專利申請,申請公布日為2017年5月3日。涉案專利申請公布后,博邁公司發現麥可公司專利申請內容系博邁公司的技術秘密,涉案專利系何克江在博邁公司工作期間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歸博邁公司所有。何克江違反保密協議約定,在工作期間向麥可公司披露及允許其使用博邁公司的技術秘密,麥可公司明知上述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及披露博邁公司的技術秘密,二者的行為均侵犯了博邁公司的技術秘密,使博邁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麥可公司、何克江在原審共同辯稱:不同意博邁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專利權權屬糾紛和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本來屬于民事案由規定的兩個獨立的不同案由,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主張,博邁公司應明確選擇一項案由作為本案的審理范圍。
原審法院認為:博邁公司主張何克江在該公司受聘期間向麥可公司披露其技術秘密,麥可公司獲取、使用其技術秘密申請了發明專利,二者侵犯了其公司技術秘密及專利權。博邁公司在案件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確認專利權權屬和主張被告承擔侵害技術秘密的侵權責任。雖然侵害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可以產生專利權權屬爭議,但即使界定職務發明創造人員同時侵害技術秘密,因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技術秘密與公開性的專利,屬于不同性質的訴訟標的,技術秘密的侵權之訴和專利權權屬的確認之訴,二者屬于侵害技術秘密和專利權權屬兩個不同案由,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被告主體亦不相同,不應在本案中同時進行主張。
原審庭審中,原審法院向博邁公司釋明,因其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確認專利權權屬以及要求被告承擔侵害技術秘密的賠償責任,系針對不同訴訟標的主張的不同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中一并主張,要求博邁公司進一步明確、選擇其中一項法律關系主張權利,進而明確本案的被告。博邁公司堅持認為何克江將其技術秘密披露給其他原審被告,并將其技術秘密以專利申請的形式公開并且得到專利授權,二者具有關聯性,案件專利權權屬糾紛與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應當在一案中合并審理,拒絕進行選擇、明確并變更訴訟請求。博邁公司拒絕選擇、明確在案件中要處理的法律關系及對應的訴訟請求,致使案件的法律關系及對應的被告不明確,博邁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博邁公司的起訴。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8日原審法院受理本案,博邁公司起訴時列明的被告為何克江、麥可公司。本案經過管轄權異議一審及二審程序,2018年12月12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管轄權異議作出(2018)遼民轄終193號終審裁定,認定原審法院具有管轄權。
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6月28日,申請公布日為2017年5月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11月9日,申請人及專利權人為麥可公司,發明人為何克江、王季鳳、劉**。
2019年5月6日,博邁公司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將原訴訟請求2變更為:“確認何克江、麥可公司、王季鳳侵犯了博邁公司的商業秘密”;將原訴訟請求3變更為:“何克江、麥可公司、王季鳳賠償博邁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將原訴訟請求4變更為:“何克江、麥可公司、王季鳳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博邁公司在原審中申請追加王季鳳為本案被告。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博邁公司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如應對博邁公司的起訴進行實體審理,是否可以將侵害技術秘密之訴與確認專利權權屬之訴合并審理。
(一)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博邁公司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且均為訴爭的法律關系時,可以通過并列案由將兩個法律關系合并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的通知》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因此,同一案件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非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起訴的合法理由。本案中,博邁公司以何克江、麥可公司侵犯其技術秘密為由要求二者承擔侵權責任,以麥可公司申請的專利系其公司技術秘密為由請求確認訴爭專利權由其享有,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之訴與專利權權屬糾紛之訴,符合前述規定之情形。而且,上述兩訴指向的被告均是具體明確的,并無原審法院所述被告不明確之情形,故原審法院以本案法律關系及對應的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博邁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如應對博邁公司的起訴進行實體審理,是否可以將侵害技術秘密之訴與確認專利權權屬之訴合并審理
如前所述,法律允許將訴爭的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并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而且,在特定情況下,將基于同一事實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關系的不同法律關系在同一訴訟中解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明確法律責任和避免裁判沖突,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利益和實現訴訟經濟的目標。考慮到本案中博邁公司起訴涉及的侵害技術秘密糾紛與專利權權屬糾紛在主要事實上的高度重疊以及裁判結果上的相互牽連,具有密切關系,本院認為宜將上述兩訴合并在一個案件中予以審理。
第一,主要事實的高度重疊。結合博邁公司的起訴狀及庭審意見陳述,其起訴何克江、麥可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的主要事實為:何克江違反約定將博邁公司的技術秘密披露給麥可公司,麥可公司明知或應知何克江的違法行為而獲取、披露他人技術秘密,涉案專利申請實為“披露”技術秘密這一侵權行為的具體呈現。博邁公司關于確認涉案專利權權屬歸其所有所依據的事實與上述主張的事實基本相同,均涉及技術秘密構成、范圍的認定以及與專利技術方案的比對。本案審理侵權之訴與確認之訴所需查明的事實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審理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清,符合訴訟經濟的目的。
第二,裁判結果上的相互牽連。根據博邁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的事實理由,確認博邁公司為涉案專利權利人的前提為麥可公司與何克江存在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如果認定何克江、麥可公司并未侵害博邁公司的技術秘密,則博邁公司關于專利權屬確認的主張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的確認之訴的結果系侵權之訴結果的自然延伸,兩者存在較強的關聯性。因此,本案通過訴的合并,還可以實現避免裁判沖突的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本院注意到博邁公司曾在原審中申請追加涉案專利的發明人王季鳳作為本案被告。本院認為,因本案需對涉案專利之權屬作出確認,一方面,發明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另一方面,侵害技術秘密之訴的審理結果和救濟手段可能對涉案專利發明人地位產生直接否定效果。因此,發明人作為涉案專利的利害關系人,與本案審理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本著一次性實質解決糾紛的原則,發明人可以作為案件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還需指出的是,雖然博邁公司并未申請追加發明人劉**作為共同被告,但是劉**與王季鳳在本案中居于相同的發明人法律地位,原則上亦應參加本案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審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上述情況,釋明后博邁公司仍拒絕申請追加劉**時,可以依職權通知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綜上,博邁公司的上訴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2民初246號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朱理
審判員 原曉爽
審判員 傅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賓岳成
書記員 謝思琳
文章來源:民商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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