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要的當下,商標權作為企業核心權益之一,不容侵犯。2022 年,耿某從臨沂某護理用品公司采購牙膏銷售至當地超市,后因侵害商標權糾紛,耿某與超市被某健康產品公司起訴并達成調解賠償。之后,某健康產品公司又起訴生產商并獲賠。耿某隨后將相關公司訴至法院追償,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案情簡介
2022年,耿某從臨沂某護理用品公司處采購牙膏數百支,并銷售至當地的7所超市。2023年1月,某健康產品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糾紛為由,將7所超市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追加耿某為被告。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為:7所超市、耿某立即停止侵犯某健康產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未銷售的侵權產品;耿某自愿賠償某健康產品公司的損失共計4.9萬元,以及7所超市的律師代理費1.4萬元。當日耿某便履行了上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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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某健康產品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生產商廣州某日用品公司。法院依法判決廣州某日用品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與某健康產品公司“某某白藥牙膏”商品包裝、裝潢近似包裝、裝潢的牙膏商品的行為,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80萬元。該案經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生效后,已執行完畢。
后耿某從臨沂某護理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處得知,其從臨沂某護理用品公司所進的牙膏,是臨沂某護理用品公司從廣州某日用品公司進的貨。耿某將臨沂某護理用品公司、廣州某日用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耿某有權向二被告追償,要求二被告立即連帶賠償耿某因“向客戶銷售侵權商標產品”產生的損失6.3萬元、原告名譽損失2萬元、原告為本案維權支付的律師費7千元,合計9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商標法》第57條之規定,生產商和銷售商的侵權行為屬于兩種不同的侵權行為,生產商和銷售商應分別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耿某賠償某健康產品公司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是耿某自行承擔其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產生的法律責任,耿某無權向上一級銷售者、生產商進行追償。
本案系因侵犯商標專用權引發的糾紛,而非因產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故耿某并不享有產品責任中先行賠償人的追償權。且生效民事判決已判令廣州某日用品公司賠償某健康產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80萬元,且廣州某日用品公司已經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即案涉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廣州某日用品公司已承擔了自身因生產侵犯商標專用權產品而應負的侵權責任。在此情形下,耿某向廣州某日用品公司追償并無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64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耿某與臨沂某護理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記錄可以證實,耿某對案涉商品的提供者、生產者是知情的。然而,耿某并未依據該法律規定,向某健康產品公司提出相應的“合法來源”抗辯,而是先自行與超市達成賠償協議,后又與某健康產品公司達成由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民事調解書。在此情形下,耿某向上一級銷售者追償并無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耿某的訴訟請求。耿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屬于獨立的侵權行為。《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6項侵害商標權的具體行為,最后一項兜底條款規定了其他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從法條的文義和排列順序來看,上述各個侵權行為呈并列關系,該法條所列舉的6種行為均屬于獨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論是生產者實施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還是銷售者銷售侵權商品,都會給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生產商和銷售商的侵權行為屬于兩種不同的侵權行為,生產商和銷售商應分別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銷售者不能以商品來自上游生產商”為由,逃避自身銷售侵權商品的法律責任。
若銷售者要主張免責,根據《商標法》第64條的規定,銷售者只有在同時滿足“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和“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障市場秩序的關鍵。對于銷售者而言,在經營活動中要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采購商品時,不僅要查驗商品質量,更要核實商標注冊情況,主動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商標注冊證、品牌授權書等;留存交易憑證、進貨單據、物流憑證等涉及商品來源的證據。一旦發現所售商品可能涉及商標侵權,應立即停止銷售。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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