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號下午,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城關鎮溝沿王莊村的一個樹林里,有一具男尸。
對于命案的偵破,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都會先從被害人的親友等人際關系入手展開調查。因此,在命案發生后,警方首先就要落實死者的基本情況。然而中牟縣發生的這起命案,死者的身份卻成了一個謎,這讓偵破工作幾乎無從著手。
接到報案后,值班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了解情況。經過警方對現場的初步勘察,發現這具尸體已經高度腐敗,根據法醫對尸體的初步檢查,確定他的死亡時間大概是四五天之前,同時還發現死者是頭部被類似鈍器擊打后導致的死亡。據此,案件的性質可以確定為他殺。
此時,辦案民警注意到,雖然死者衣著完好,但頸部卻被繩索捆綁,此外,四肢部位還有不同程度的淤青,死者生前曾有過激烈的掙扎,而現場勘查的情況卻不大尋常。
經過現場的勘察人員對現場周圍以及周邊區域進行的初步勘察,沒有發現搏斗的痕跡,只發現了車輪印和腳印,初步可以確定這里不是第一現場,就是說這里不是殺人現場而只是一個拋尸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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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死者身上所沾泥土和案發現場所采集的泥土樣本作比較,顯示酸堿性不同,這進一步印證了警方的推測。
然而,通過現場勘查,辦案民警并沒有找到任何能夠證明死者身份的物證,沒有任何能夠證明他身份的證件,也沒有手機之類的東西。
“10·28”命案的發生引起了中牟縣公安局的高度重視,通過研究分析,大家一致認為,這起案件要想偵破,確定尸源尤為重要。
這起案件是一個無名尸體案件,無名尸體案件的偵破首先是查明尸體是誰,這是關鍵的一步。于是,為了盡快價破案件,辦案民警圍繞查找尸原展開了一系列工作。
在大力查找尸源的同時,警方的另一個工作重點,就是尋找兇案現場,也就是命案發生的第一現場。因為確定第一現場就能很快確定犯罪嫌疑人,通過有哪些人進入過這個現場能對偵破工作提供一種直接的思落。
為了盡快找到第一現場,以獲取更多的破案線索,辦案民警根據拋尸現場的周邊環境進行了分析和大膽推測。通過尸體所處的位置看,該處處于城鄉結合部,再結合“遠拋近埋”的規律,尸體能埋到這里,說明第一現場離尸體現場應該不是太遠,據此專案組初步確定了偵查方向,排查重點為拋尸現場方圓3公里,在此范圍內尋找兇案第一現場。
圍繞這些偵查方向,中牟縣派出了大量警力在3公里這個范圍內進行排查,專案組充分利用信息庫的作用與死者的身份進行比對,辦案民警首先對案發時間前后的接警記錄進行了仔細的整理和比對。經過查找報案材料,在四五天里沒有接到報案失蹤人員的線索這種結果讓辦案民警覺得有些不同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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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信息比對沒有任何結果時,負責在現場尋找線索的辦案民警通過對埋尸地點進行挖掘,意外地發現了一個情況:尸體下面有個塑料袋,塑料袋里面裝的有煙頭、氣球、帶血的衛生紙之類的東西。
對于這些物件,辦案民警做出了大膽的推斷。這些東西應該是在第一現場也就是殺人現場造留下來的東西,隨著尸體一塊掩埋在這個地方,在這一推斷得到證實之后,辦案民警針對這些物證展開了分析。
這些痕跡物證表現出一種家庭使用的特征,比如說小孩的玩具、氣球等等這些東西說明是在家庭中經常使用的東西,由此推斷第一現場是在室內作案。于是,專案組轉換思路,重點對拋尸現場周圍的常住居民進行排查走訪,但周圍群眾也沒有反映有失蹤人口的情況。
分析之后,辦案民警決定從他們以往處理過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中尋找突破。在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中經過比對,發現死者是2006年打擊處理過的犯罪人員李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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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死者是李憲文之后,專案組首先到他家里對其妻子調查李憲文的情況,他妻子說昨天還見過李憲文,但是現場分析的情況是死者的死亡時間已經四五天了,她說的情況與現場情況明顯不符,這讓專案組感到非常可疑。
李憲文妻子的話讓辦案民警吃驚不小。要知道,據警方掌握的資料,死者李憲文死亡時間距當時已經快一周了,他的妻子怎么可能昨天還見過他呢?如果不是警方的資料出現了差錯,那就是這名女子在說謊了,那么,她為什么要說這樣的謊呢?其丈夫的死跟她有何關聯?
產生了懷疑之后,辦案民警不動聲色,假裝調查其他的案子,詢問了幾句之后就離開了。隨后,又折回來暗中對其鄰里進行走訪。
根據調查的情況,死者李憲文經常酗酒,喝酒之后回家經常和他老婆生氣,而且經常對他老婆打罵,他老婆對他非常反感。
為了進一步落實情況,以印證警方的猜測,專案組成員再次到死者妻子,也就是校志琴的家里進行走訪。在走訪時,辦案民警暗自對周圍的環境進行了仔細的觀察。
專案組成員對其走訪的時候發現其家里的一張掛歷殘缺不全,而在尸體現場也發現了一張殘缺不全的掛歷,經過技術人員的比對,兩張為同一副掛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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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到這一情況后,校志琴的嫌疑也就基本可以確定了,辦案民警判斷,校志琴的家里很有可能就是兇案發生的第一現場,意識到這一點,警方隨即對其住所進行了仔細的勘查。
經過勘查發現他家的墻壁有新涂刷的部分,但不是全部涂刷。技術人員將新涂刷的部分進行勘查,發現有噴濺的血跡,至此確認死者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據被害人的死亡情況,不難看出兇手的作案手段極為殘忍,而尸檢報告也顯示,死者四肢部位有不同程度的淤青,死者生前應該有過激烈的掙扎。種種跡象表明,兇手應該是一名體格較強的男性,這與警方目前確定的犯罪嫌疑人校志琴差異較大。
為了落實案件的真實情況,警方對埋尸現場再次進行了勘查分析。這時,他們注意到了兩個特殊的情況。
通過埋尸現場挖坑的鐵鍬痕跡來看,挖得很直,排列得很整齊,感覺這個人應該經常干農活,他決不是抬著過來以后亂挖一氣的,死者脖子上打的結當時沒有解開這是個活結,中間是個方塊形狀,兩邊朝下面一拽,就可以拉開,這個很熟練的打法,這個結年輕人一般打不成,根據種種跡象分析,辦案民警想到了一種可能性,這起命案很有可能是幾人合伙作案。
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特征進行刻畫,經過跟蹤調查,警方確定的犯罪嫌疑人共有3名,之后,辦案民警分別對他們進行了抓捕,經過突審,犯罪嫌疑人很快交代了校志琴雇兇殺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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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校志琴謀殺親夫。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可是校志琴卻雇兇殺死自己的丈夫,她為什么就不念一點夫妻之情呢?
犯罪疑人校志琴稱,她之所以要雇兇殺人,完全是被丈夫的家庭暴力所通。
犯罪嫌疑人校志琴:他經常喝酒,經常性地打罵,他回去的時候只要我在家,就往死里打我,孩子也打,看見就打我,打得我不敢回家,聽見他回來,我的腿都嚇得發軟,我都藏到別人家里孩子快放學的時候我還是要回去,我害怕極了,他打得太狠了家里的這種情況鄰居也都知道,可是也幫不上什么忙,雖說父母有時會過來加以勸阻,但都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俺媽把我送回去,還說你要過就過,不過就分開。俺媽走了以后那天晚上他就喝酒,半夜快一點的時候不知道咋了,他就開始打我。
長此以往,夫妻間的積怨越來越深,校志琴卻始終無法從這段姻中選脫,在她看來,離婚成了不可能的奢望。
犯罪嫌疑人校志琴:那天晚上他說你要敢離婚,離婚那天就是你的死期,還包括你娘家、你舅、你哥、你嫂、你媽、你爹都全部殺掉,他不止一次的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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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憶起殺人當晚的情景,犯罪嫌疑人張澤華、李小四都記憶猶新。
犯罪嫌疑人張澤華:我和你說實話,就在動手之前,我們在李憲文(死者)前面站了一個多小時沒動手,拿著錘下不去手,我一看李小四也下不去手,說走吧,別做了,咱也回去吧,明天把錢還給她(校志琴)算了。
雖然一再猶豫,可是金錢的誘惑實在太大了,他們最終沒有選擇放棄。
犯罪嫌疑人李小四:要不是那個錢花了拿不出來了,我們就不干了,叫他(張澤華)下手,也下不去手,他(張譯華)抓過那邊的一瓶酒打開,對著瓶喝了幾口。
俗話說,酒壯慫人膽,張澤華最終還是舉起了屠刀。
據警方介紹,張深華、李小四等人受雇殺人,收到的傭金一共是一萬三千元,一萬三千塊錢,一條與自己毫不相干的人命,一個與自已息息相關的家庭,再加上自己一生的前程,就因為這一萬三千塊錢,就在一念之間,全部都葬送了。對他們不知道還能作何評價。只希望這種愚昧水遠永遠不要再出現。
不久后,李憲文、張澤華、李小四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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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酒色財氣,穿腸毒藥。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思。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在這起妻子雇兇殺害丈夫的案件中,似乎上面的幾句民間俗語都能準確地派上用場。
被害人因酗酒而毆打妻子成性。當離婚成為一種不可能,成為一種奢望,日常受氣的老婆再也忍無可忍,再也顧不上一日夫妻百日思的情分,而是“花錢消災”,雇傭了幾個可憐的人,而這幫可憐的人開始的時候并沒有能力作案,最后也是在金錢的誘惑下酒壯慫人膽,惡向膽邊生,在酒精的催化下作出了錯誤的選擇,又一次用實際行動演繹和注解了“人為財死,烏為食亡”的真理。
難道說被殺者平時酒后打人而自己最后喪生在幾個靠酒壯膽的殺人者手上是一種宿命?
到底是酒惹的禍?還是財惹的禍?恐怕一時間很難說得清楚,但是“人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僥”倒是真真實實地在警醒著每一個人。原本應該相親相愛、和諧相處的兩個根本沒有血緣關系但卻是世界上最親,最近的人—一夫妻,卻一步步地由親近走向了恐懼和仇恨,當這種恐懼無法用離婚解除,當這種仇恨在一次次被酒后施慮中延續,那么等待他們的最終必然是“杯具”。
最后我更想告訴并和人們重溫這樣一個樸素的道理:當一個女人選擇和決定將一生交給一個男人,這個男人自接受的一刻起就必須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能力保證她不受傷害,最起碼也不要自己去傷害她。這從來就不僅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道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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