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底線,不容觸碰!為深刻揭露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巨大社會危害,現將近期查處的2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我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案例1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6日,根據群眾舉報,宜賓市敘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氣體有限公司儲存倉庫進行了安全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屬不帶有儲存資質的危險化學品票據交易企業,但儲存倉庫中存放有工業氧實瓶62瓶、氬氣實瓶47瓶、醫用氧實瓶93瓶、氮氣實瓶5瓶、二氧化碳實瓶15瓶,容量均為40L。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氮[壓縮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壓縮的或液化的]、氬[壓縮的或液化的]、氧[壓縮的或液化的]屬于危險化學品。
處罰理由及結果: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參照《四川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川應急規〔2024〕1號)55-C裁量階次,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捌萬元整(小寫:8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0日,宜賓市敘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屬危險化學品票據交易企業,不具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資質。
調查證實該公司多次購進成品柴油(每次購進30余噸),所購柴油由供油單位配送運輸至柏溪街道某場地內,并通過泵及輸油管道、計量裝置等設備將油卸放至該場地的2輛罐車(未年審、不能上路行駛)內儲存及后續銷售。
處罰理由及結果: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參照《四川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川應急規〔2024〕1號)55—A裁量階次,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伍萬元整(小寫: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解析:危險化學品票據交易企業不能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
以上兩個案例,當事人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儲存資質而擅自存放,危險性極大,理應受到行政處罰。
因此,危險化學品不帶儲存經營的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許可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將可能面臨嚴厲的處罰。安全生產無小事,各市場經營主體要敬畏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安全管理規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切勿心存僥幸,擅自進行危險作業。
來源:敘州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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