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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
一、案情介紹
甲公司從乙公司那里購買成品油,但乙公司從上游采購時,上游開具的是原料油票,因此無法開具成品油票甲公司,于是甲公司找到丙公司,由丙公司提供變票服務。
操作模式如下:
甲公司打錢給丙公司,丙公司再打給乙公司,變成乙公司把貨賣給丙公司,丙公司再賣給甲公司。乙公司開具原料油發票給丙公司,丙公司將發票品名變更為汽油、柴油,然后開具給甲公司。成品油由甲公司從乙公司那里提走。
本案中,三公司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
二、法律分析
第一,增值稅是鏈條稅,只要首尾兩端是真實交易,無論中間增加了多少個交易環節,都不會造成增值稅款損失,因為首尾兩端價格差決定了總的增值額,虛加的中間環節只是將增值額進行切割而已,不影響增值額的大小,不影響國家整體上征收的稅款總額。
這個道理就像切蛋糕一樣,蛋糕總體上就是這么大,無論你把他切成多少小塊,它都不會變大或者縮小。
假如上游-乙公司:1000萬貨款,130萬增值稅;
乙公司-丙公司:1200萬貨款,156萬增值稅;
丙公司-甲公司:1500萬貨款,195萬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將征收到156-130=26萬增值稅款,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將征收到195-156=39萬增值稅款。整體上征收到增值稅款是26+39=65萬。
假如乙公司直接開票給甲公司:1500萬貨款,195萬增值稅。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將征收到195-130=65萬增值稅款。
大家看到沒有,虛增了中間環節的結果是,本來所有的增值稅款都是首端的稅務機關征收的,變成了首端的稅務機關只是征收到一部分,剩余部分被中間環節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分走了。
需要指出來的是,無論是那個地方的稅務機關,只要是中國的稅務機關,其征收到的增值稅款都是國家的收入,不會影響國家的總體收入;如果認為增值稅款損失了,那就是變相認為中間環節公司所在的地方不是中國的領土。
第二,發票品名不一致,可能會影響到消費稅,但是不會影響到增值稅。
譬如,在出廠環節,上游煉廠把成品油當成原料油銷售給乙公司時,價格是真實的,無論是成品油,還是原料油,增值稅稅率都是一樣的,都是13%,對增值稅來說,有什么影響呢?
在本案中,雖然虛增了一個交易環節,但是首尾兩段兩端的價格差鎖定了增值額,發票品名變化了,增值稅稅率卻沒有變化,因此不可能影響到增值稅。
第三,那什么時候,會造成增值稅款損失呢?
如果中間環節的公司不想繳納增值稅款,譬如本案中,丙公司的進項稅額是156萬,銷項稅額是195萬,在形式上其需要繳納39萬增值稅款給當地的稅務機關,其通過其他方式從第三方購買進項去充他的銷項了,這樣的話,國家將在中間環節少征收到一部分增值稅款。
因此,這類案件中,“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的那部分差額,中間環節的公司是不是用現金繳納了,如果不是用現金繳納,用來扣抵的那些進項發票是不是真實交易產生的發票,就非常重要了。
第四,為什么丙公司可以變票?
丙公司之所以能夠變票,通常是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丙公司虛構生產環節,假裝從乙公司采購了原料油,進行調和,生產出成品油了。
這種情況下,丙公司就是協助乙公司的上游逃避繳納消費稅,影響的是消費稅,沒有影響到增值稅。
第二種情形,丙公司讓第三方公司為其開具了成品油發票,原料油發票申報未開票收入或者虛開給其他公司了。
這種情況下,就復雜了,相關人員就危險了,具體展開來說,可以寫一篇又長又臭的論文了,我就不惡心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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