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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第四批)
一、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飲水工程管理所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5年6月26日,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中發現,會寧縣某飲水工程管理所用于貿易結算的自來水水表,水表在安裝前未開展首次強制檢定。經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該飲水工程管理所2024年開戶臺賬共440塊規格DN15水表,能夠提供66塊水表檢定證書,374塊水表在安裝使用前未申請檢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靖遠縣某家電音響城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灶具案
2025年9月29日,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移送涉嫌違法線索的函》,反映靖遠縣某家電音響城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灶具。當日,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核查,發現該店內展臺上擺放著1臺待銷售的“超人”牌家用嵌入式燃氣灶,執行標準 GB16410-2007,與現行的GB16410-2020標準不符。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從蘭州某電器商行購進“超人”牌家用嵌入式燃氣灶1臺,執行標準 GB16410-2007,檢查時還未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灶具1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景泰縣某紙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5年3月27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景泰縣某紙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含“哇哈哈起泡膠”等字樣的產品,初步判斷“哇哈哈”字樣及周圍裝飾與“娃哈哈”注冊商標近似。經甘肅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判定,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商標近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2025年3月26日從蘭州市某市場購進“哇哈哈起泡膠”2大盒共48小盒裝,購進時未索取購進票據及供貨方的合法資質證件,截至檢查時以上產品均未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蘭州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5年9月8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移送涉嫌違法線索的函》,反映白銀市安全生產包抓工作組在對電梯的使用單位景泰縣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電梯維保單位蘭州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電梯維保過程中存在代簽字虛假維保、未按要求開展電梯年度維護保養、個別電梯維保項目填寫錯誤等問題。經立案調查,2025年2月14日,當事人應對景泰縣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用的13臺電梯進行2024年年度維護保養工作,但當事人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能夠提供除8號電梯外其他12臺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及13臺電梯年度維護保養的相關影像資料。2025年3月1日的電梯半月維護保養記錄中,對沒有的制動力自監測功能以及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的1號電梯,當事人維護保養人員將此臺電梯(半月)維護保養記錄檢查結論填寫為“√”(確認正常)。2025年8月25日,當事人維護保養人員車某某1人對4號電梯進行了半月維護保養工作,維保記錄中維保人員車某某、張某某2人簽字實際由車某某1人代簽。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白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水果蔬菜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6日,白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水果蔬菜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內放置1臺用于水果蔬菜稱重貿易結算的電子秤具有作弊功能,具體情況如下:按電子秤“3”“去皮”,按下“單價1”鍵,將2千克的砝碼放置在該電子秤托盤上,該電子秤重量顯示屏(千克)數據為2.10千克;按下“單價2”鍵,該電子秤重量顯示屏(千克)數據為2.20千克;按下“單價3”鍵,該電子秤重量顯示屏(千克)數據為2.30千克,當事人在銷售水果蔬菜時使用該電子計價秤稱重,并按照稱重結果進行貿易結算。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白銀市計量測試檢定所檢定,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白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檢定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平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川區某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線電纜案
2025年3月18日,平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平川區某商店銷售的某品牌線纜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樣品導體電阻(20℃)、絕緣平均厚度等8項不符合JB/T 8735.2-2016《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軟線和軟電纜第2部分:通用橡套軟電纜》標準要求。2025年4月30日平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簽字確認,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共購進某品牌線纜2盤(100米/盤),共計200米,抽樣檢測1盤100米,另一盤銷售50米,剩余50米。當事人僅能提供上述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線電纜的《產品合格證》,不能提供供貨方資質、進貨票據及銷售記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平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該店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線電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線電纜50米、罰款102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白銀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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