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畢節市“金海湖新區雙山至落腳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項目”的農民工代表莫會林、邱勇、侯建春、陳夢、李小兵等人通過網絡媒體實名舉報清鎮市水務局李春喜在該施工項目中涉嫌私刻公章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多項罪名。農民工代表莫會林、邱勇、侯建春、陳夢、李小兵等人希望通過網絡媒體的報道,能夠引起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公安分局領導的重視,成立專案組對清鎮市水務局李春喜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替廣大農民工討回血汗錢。他們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屬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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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方縣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農民工代表陳述還原本案經過:2019年1月20日,畢節金海湖新區農村公路管理所(發包人)與中棟公司(承包人)簽訂金海湖新區雙山至落腳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項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中棟公司對金海湖新區雙山至落腳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項目進行施工,合同總承包價10514622.00元,上述承包價為單價承包價,按照《DB33/T628.1-2007 交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執行,最終工程總價以審計結果為準。付款方式為項目建設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合同總價的80%,竣工驗收合格,審計結束后,支付至審計結果的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為一年,無任何質量問題后一次性支付(按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存在質量問題,乙方應在質保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處理或作出書面合理答復,否則視為放棄退還質量保證金。
上述合同簽訂后,中棟公司將上述工程轉包給何正權,何正權又將上述工程交由其親戚李春喜實施。李春喜又讓農民工代表莫會林對該項目進行全額墊資施工,李春喜的戰友劉武在該項目負責管理工作。
2020年11月份,該項目完工并順利通過交通運輸局的驗收,最終該項目審定金額11468491.58元。至此交通運輸局在該項目實際撥款741萬元,還欠中棟公司4058491.58元。中棟公司扣除稅費和管理費后向何正權支付工程款6187350.00元,何正權根據李春喜的安排對上述款項進行了分配。其中分三次一共撥付給莫會林200萬元。剩下的4187350元被李春喜以各種名義分掉。
2022年6月,莫會林、王鳳義(中棟公司在該項目的實際投標人)多次要求李春喜向工程發包人催要欠款。莫會林通過微信將工程撥款申請書草稿內容發送給劉武,劉武又通過微信將工程撥款申請書草稿內容發送給李春喜。
李春喜根據劉武發送的工程撥款申請書草稿內容制作了《工程撥款申請書》,該《工程撥款申請書》的內容為“畢節市金海湖新區管委會交通管理中心:我司承建的雙山至落角河公路大修工程完成至今已有3年,現因工程竣工,還欠王鳳義和莫會林2人的機械租賃費用、人工工資、材料款等共計參佰壹拾伍萬元整(Y3150000.00元)。目前公司壓力大,無法支付上述款項,特此向貴單位申請將以上款項合計參佰壹拾伍萬元整(¥3150000.00元)支付給莫會林和王鳳義2人,稅款由我公司后期結算一并支出。申請單位:四川中棟建筑工程公司。2022年6月21日”,上述《工程撥款申請書》申請單位處加蓋了“四川中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
王鳳義將該《工程撥款申請書》交至七星關區交通運輸局催要工程款。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該《工程撥款申請書》申請單位處加蓋了“四川中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系李春喜自行私刻的公章,因此七星關區交通運輸局拒絕撥付該款項。
大方縣人民法院也對李春喜私刻公章的行為進行認定;李春喜也對私刻公章的行為供認不諱,但是其辯解私刻公章的事莫會林是“曉得的”,但是莫會林表示對此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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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莫會林講,其在該工程項目上共墊付資金481萬元,其中支出材料款、機械費以及日常工地開支共計438萬元,支出農民工工資43萬元。目前為止還欠農民工工資30萬元左右。但是李春喜只撥付給莫春林200萬元。(以上數據均有支出明細作證)
于是莫會林、邱勇、侯建春、陳夢、李小兵等人多次找到李春喜討要至今未支付的農民工工資30萬元和莫會林在該項目墊付的281萬元(包括機械費、日常開支和農民工資),但是李春喜拒絕支付,最后連電話也不接了。莫會林、邱勇、侯建春、陳夢、李小兵等人也多次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政府有關部門也多次聯系李春喜,要求其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是李春喜仍然拒絕支付農民工工資。
經莫會林、邱勇、侯建春、陳夢、李小兵等人咨詢律師得知:李春喜的行為已經涉嫌私刻公章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多項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此條款明確規定了私刻公司印章的法律后果。依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李春喜私刻公章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已經構成本罪,理應嚴懲。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春喜在收到該項目工程款6187350.00元后,除了撥付給莫會林200萬元后,剩下的4187350元并沒有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而是以各種名義分配掉,其中打到其戰友劉武的媳婦郭江碧的卡上1090320元并不能說明合理去向,明顯具有“轉移財產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并且在莫會林、邱勇、侯建春、陳夢、李小兵等人多次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后,李春喜仍然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性質極其惡劣,理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且李春喜還涉嫌職務侵占等其他罪名。
依據法律規定,公安刑事案件管轄權主要根據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來確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中,李春喜涉嫌私刻公章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地在畢節市七星關區,理應由七星關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農民工代表莫會林、邱勇、侯建春、陳夢、李小兵等人希望通過網絡媒體的報道,能夠引起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公安分局領導的重視,成立專案組對清鎮市水務局李春喜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替廣大農民工討回血汗錢。他們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屬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
來源:觀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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