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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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顧
林女士與陳先生經相親認識,在雙方家庭催促下,兩人未經充分了解便倉促步入婚姻。因婚前相處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矛盾逐漸顯現:陳先生屢次以冷暴力應對夫妻分歧,導致家庭氛圍壓抑,雙方關系降至冰點。林女士多次嘗試溝通改善,均以失敗告終,最終決心結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而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卻也未采取任何挽回措施,其名下還涉及華為股權等未明確的資產,同時雙方對婚后房產分割、孩子撫養費等問題均存在爭議,給離婚事宜增添了多重阻礙。
為妥善解決爭議、盡快擺脫痛苦婚姻,林女士找到道華律師事務所唐云虹律師,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希望在保障自身與孩子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順利處理離婚涉及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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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經過
1.全面梳理案件細節:聚焦案件背景信息與委托人核心訴求。
接受委托后,唐云虹律師團隊與林女士進一步進行交流,深入了解其婚姻狀況、名下財產情況以及雙方的意愿。
在溝通過程中,律師團隊明確了林女士“盡快離婚”的核心訴求,以及“保障孩子撫養權、獲取合理經濟支持、解決居住問題”的潛在需求:雙方育有一名8周歲子女,林女士因婚姻放棄工作,當前經濟能力有限,不僅需爭取撫養權,還需解決離婚后的居住問題;而陳先生對撫養權意愿較低,卻不愿承擔足額撫養費,對財產分割持回避態度。
另一方面,律師團隊也關注到此案需重點核查男方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情況:雙方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位于深圳南山蛇口的房產,現值625萬元,登記在男方名下,但仍有剩余貸款260萬元尚未還清,而該貸款主借人為女方,續貸期限將至;除此之外,陳先生作為華為員工持有的股權資產此前并未明確披露。
基于此,律師團隊初步判斷:房產分割、華為股權調查與分割、撫養費協商,將是案件突破的三大核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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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以訴促調+資產保全”策略:推動華為員工股權調查,為爭議解決奠定基礎。
考慮到陳先生堅決不同意離婚、回避資產披露,且雙方矛盾較深,直接協商難以推進,唐云虹律師決定采取“以訴訟推動調解”的策略:首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借助司法程序強制陳先生配合資產核查;其次同步申請財產保全,防止陳先生轉移華為股權、房產等共同資產;最后委托專業機構協助分析陳先生的股權持有情況(含股權類型、市值、行權情況),明確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后取得時間、出資來源判定),為后續股權分割、撫養費計算提供法律依據。
這一策略不僅打破了陳先生的“拖延戰術”,還通過司法途徑固定了華為股權等關鍵資產信息,也保障林女士在后續談判中有明確的事實支撐,避免因資產信息不對稱導致權益受損。
3.訴訟與調解同步推進:針對性解決華為股權分割、房產居住權與撫養費分歧。
在等待開庭排期的過程中,律師團隊也積極開展爭議解決工作,主動與陳先生溝通,結合已掌握的華為股權信息、房產情況,分維度推進調解:
- 華為股權分割方面:律師團隊向陳先生出具其股權持有證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明確其婚后取得的華為股權(含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需依法分割,同時提出兩種分割方案供其選擇,即“股權折價補償”(陳先生向林女士支付對應股權市值的50%補償款)或“股權份額轉讓”(將部分股權過戶至林女士名下),避免因股權分割爭議陷入長期訴訟。
- 房產居住權與分割方面:林女士對于房產的所有權并沒有過多要求,但考慮到自己對家庭的貢獻和未來的生活需要,林女士希望可以辦理轉貸手續,由男方承擔后續的還貸費用,同時能先解決離婚后居住問題,律師團隊據此提出“居住權優先保障”方案,在房產歸陳先生所有的前提下,要求陳先生為林女士設立2年居住權(覆蓋其重新就業、尋找住房的過渡期),同時由陳先生承擔剩余房貸并辦理轉貸手續;針對陳先生不愿支付房產折價補償款的態度,唐律師援引司法裁判指引,向其說明“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有權獲得折價補償”。
- 撫養權與撫養費方面:男方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意愿并不大,但也不想承擔過多的撫養費,而作為母親,林女士更多希望能夠給予孩子最大限度的支持,但自己此前因婚姻生活放棄了工作機會,目前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能支撐孩子未來的學業規劃。唐云虹律師從“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結合陳先生的華為收入(含工資、股權分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提出“每月7000元撫養費+大額開支(教育費、醫療費超1000元部分)各擔50%”的訴求。
根據雙方的意愿,律師團隊制定了多個調解方案,并不斷跟進雙方的調解意向,經唐律師多次與雙方進行磋商談判,向其解釋法律規定和林女士的合理訴求后,陳先生的態度有所緩和,終于打開了協商解決的口子。為避免陳先生態度反復,律師團隊在雙方初步達成調解意向后,立即出具《婚內協議草案》,明確華為股權分割方式、房產居住權期限、撫養費標準等核心條款,先一步固定雙方共識,為后續離婚協議簽訂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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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細化協議內容:完善華為股權補償、居住權條款,保障調解成果落地。
在婚內協議簽訂完成后,律師團隊仍不斷跟進雙方的調解方案和調解意向,積極協調雙方之間的分歧,在婚內協議的基礎上,律師團隊進一步制定細化方案。
針對華為股權,明確補償款支付時間(自協議生效后30日內)、金額(按調解當日股權市值計算)、逾期違約金(按LPR2.5倍計算),避免陳先生拖延支付;針對房產居住權,在協議中明確居住范圍(整套房產)、居住期限(2年,自離婚登記之日起算)、居住期間的水電物業費承擔方式(由林女士承擔基礎費用,陳先生不得無故干擾居住),同時約定轉貸手續辦理時間(90日內),確保林女士的居住權與還貸責任脫鉤。
此外,律師團隊結合林女士的經濟狀況,在離婚協議草案中補充“子女教育基金”條款,要求陳先生從華為股權補償款中額外預留5萬元,用于孩子后續升學開支,進一步保障子女權益。整個協議撰寫過程中,律師團隊多次與雙方溝通調整,既確保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又充分考慮雙方實際履行能力,避免因條款模糊導致后續糾紛。
5.雙軌推動最終調解:預約離婚登記+法院調解,鎖定華為股權與居住權方案。
為確保調解成果順利落地,唐云虹律師團隊一方面協助林女士預約離婚登記,讓雙方明確調解的最終目標,減少心理顧慮;另一方面主動聯系法院調解員,提交案件材料,請求法院介入見證調解,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調解過程中,唐律師作為林女士的代理人,詳細闡述了她的訴求和理由,并針對陳先生提出的“股權補償款過高”“居住權影響房產處置”等異議,逐一回應。最終,在法院調解員的見證下,雙方達成一致,簽訂調解筆錄,核心爭議均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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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案結果
在道華律師事務所的介入與協商下,林女士與陳先生最終在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簽訂了調解筆錄。法院于調解次日出具《民事調解書》,核心內容如下:
一、原、被告雙方確認婚生子的撫養權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直接撫養,跟隨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子當月撫養費7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滿18周歲止;
二、原、被告雙方確認,自2025年10月起至婚生子18周歲止,期間所產生的教育費(包含學費、學雜費)、培訓費、重大醫療費(1000元以內由原告承擔,超過1000元以上)均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
四、原、被告雙方確認,登記在被告名下位于XXX的房產100%份額歸被告所有,該房產剩余貸款由被告承擔,由被告負責辦理轉貸手續,被告應于90日內將該貸款轉至其個人名下,如需原告配合辦理,原告應予以配合。
五、被告持有的華為股權(含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應于30日內向原告支付股權折價補償款XX萬元(按調解當日股權市值計算);若逾期支付,需按LPR的2.5倍支付違約金。
除此之外,調解書還針對其他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以法律文書形式加以確定,確保了雙方權益的平衡和保護。
為進一步保障林女士權益,唐云虹律師在《民事調解書》基礎上,額外出具《補充協議》,細化兩項關鍵內容:一是明確華為股權補償款的支付路徑(直接轉入林女士指定賬戶,附賬戶信息);二是約定居住權到期前3個月,陳先生需提前通知林女士,若林女士仍未找到住房,可協商延長居住權(最長不超過6個月)。該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后,與《民事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決了林女士對“股權補償款到賬”“居住過渡”的顧慮,也為后續調解協議的順利執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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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說法
唐云虹律師指出:
離婚絕非僅僅是情感關系的終結,其往往關乎財產的合理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支付等重大法律問題的妥善安排。這些法律問題不僅牽涉到雙方當下的經濟利益,更會對雙方未來生活產生影響。所以,處理離婚案件需兼顧“法律專業性”與“人文關懷”。這要求律師既要善于運用法律工具,又要結合當事人實際需求制定可行方案,避免“機械適用法律”導致權益失衡。
本案中,道華律師團隊的核心突破在于:一是精準鎖定“華為股權分割”這一關鍵爭議點,通過司法調查固定資產信息,確保共同財產分割公平;二是創新提出“居住權保障”方案,解決林女士離婚后的住房難題,突破傳統“房產要么歸一方、要么出售分割”的單一模式;三是通過“以訴促調”策略,既避免了長期訴訟對雙方及孩子的傷害,又借助司法權威確保調解成果落地。
最終,案件在短時間內實現“離婚+撫養權+華為股權分割+居住權”的全面解決,不僅讓林女士擺脫冷暴力婚姻,更通過法律手段為其后續生活、孩子成長提供了穩定保障,真正實現“情理法”的有機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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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一、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子女撫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時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撫養權的歸屬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1)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三、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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