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XX市稅務局稽查局2025年第XX號送達公告
盤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11100XXXXXXXXXX):
因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稅務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陳述權申辯權告知適用)》(盤稅稽通〔2025〕XX號),文書內容如下:
盤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11100XXXXXXXXXX):事由:擬認定你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存在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稅務處理。
一、違法事實
盤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向海南XX泰實業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組,發票代碼:2100163130,發票號碼:04069699、04069700、04069701,品名:有機熱載體L-QD330,金額合計2314678.88元,稅額合計393495.40元,價稅合計2708174.28元,已由國家稅務總局海X省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認定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發票流情況
經查,你公司2019年3月已經注銷,檢查人員無法聯系到實際經營者,無法取得你公司賬簿、記賬憑證等會計資料,經到你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盤錦XX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調取你公司2017年度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銷明細和2017年5月增值稅申報表,你公司2017年5月24日向海南XX泰實業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組,發票代碼:2100163130,發票號碼:04069699、04069700、04069701,品名:有機熱載體L-QD330,金額合計2314678.88元,稅額合計393495.40元,價稅合計2708174.28元,并已于2017年6月3日進行納稅申報。
2、資金流情況
經查,你公司銀行存款賬戶資金流水明細以及海南XX泰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賬戶資金流水明細,均未發現你公司與海南XX泰實業有限公司有資金往來,你公司存在虛假現金交易或大宗交易未付款行為。
3、運輸流情況
經查,你公司上下游企業發票明細均未發現有運費發票入賬。
4、驗證及其他情況
經海X省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協查資料及廣西XX市公安局相關訊問筆錄證實,海南XX泰實業有限公司不具備生產經營能力,虛假注冊生產經營地址,實控人和相關人員已被刑事拘留,承認為空殼公司,承認沒有真實業務發生。
綜上,你公司上述業務無運輸費用,存在虛假現金交易或大宗交易未付款行為,并且海南XX泰實業有限公司為空殼公司,虛假注冊生產經營地址,沒有真實業務發生,屬于虛開發票。
二、擬處罰意見及依據
(一)定性虛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之規定,盤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開具給海南XX泰實業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組,發票代碼:2100163130,發票號碼:04069699、04069700、04069701,品名:有機熱載體L-QD330,金額合計2314678.88元,稅額合計393495.40元,價稅合計2708174.28元,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二)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已辦理了公司注銷手續,企業狀態為注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之規定,由于你公司已注銷,其法人資格消滅,權利義務終止,建議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構成犯罪,依法移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一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30號)第三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之規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
請你公司及時到我局領取《稅務事項通知書(陳述權申辯權告知適用)》(盤稅稽通〔2025〕XX號)正本,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事項通知書(陳述權申辯權告知適用)》(盤稅稽通〔2025〕XX)正本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XX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5年11月6日
![]()
![]()
![]()
稅與罰短評:
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在2017年5月24日,距今已8年多(未寫明什么時候立案人),虛開的稅額為393495.40元。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是,案例中,卻是依據《民法典》第五十九條規定,建議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簡稱《規定》)。《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已調整至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但是,案例中,卻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此外,《發票管理辦法》也于2023年7月20日進行了修訂,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原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
那么,移送公安機關后,會怎么處理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稅額393495.40元,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次,其刑事追訴時效應為經過五年。現該虛開行為已距今8年多,已過了刑事追訴時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如果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會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為:
(1)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稅款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2)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因此,對于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則本案沒有超過刑事追訴時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盤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更多涉稅犯罪案件咨詢請聯系1834405260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