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咱今天聊個扎心又現實的話題:重組家庭里,繼子女到底有沒有義務給繼父母養老掏錢?最近鄒大叔的遭遇,把這事說透了。
2007年鄒大叔和陳阿姨再婚時,陳阿姨帶著16歲的大女兒陳某慧、11歲的雙胞胎陳某鳳和陳某龍。可這重組家庭的日子,沒按“一家和睦”的劇本走——陳某慧當時已經中專畢業工作,自己能掙錢;陳某鳳只跟鄒大叔住了半年,就回生父家靠奶奶拾荒養活,讀完初二就打工;只有陳某龍,從11歲一直跟著鄒大叔和媽媽生活,吃穿用度、上學的事,全是鄒大叔操心,直到中專畢業去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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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鄒大叔查出重病,20多萬醫療費花光了所有積蓄,沒辦法只能找三個繼子女要幫忙。結果法院判了:陳某慧和陳某鳳不用掏一分錢,只有陳某龍得承擔部分費用。
為啥同樣是繼子女,待遇差這么多?其實《民法典》早把規矩說清楚了:繼子女的贍養義務,不看“繼父母”的名分,只看“有沒有被撫養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明明白白寫著: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權利義務才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換句話說,得是繼父母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真金白銀掏過撫養費、費心費力管過生活和學習,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女成年后才需要盡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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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陳某慧,16歲就經濟獨立,沒靠鄒大叔養過一天;陳某鳳只住了半年,后續成長跟鄒大叔沒半毛錢關系,他倆自然沒義務掏錢。但陳某龍是鄒大叔一手帶大的,這份“養育情”在,義務就跑不了。
再給大家補個相似案例:去年蘇州張阿姨起訴繼女要贍養費,說自己和繼女父親再婚時,繼女14歲,“一起住過3年”。結果法院查出來,繼女當時在寄宿學校,學費生活費全是生父出,張阿姨沒管過一天,最后直接駁回了張阿姨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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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別再說“既然叫了一聲爸媽,就該養老”,法律講的是“權利義務對等”。小時候沒享過繼父母的撫養,長大后沒義務擔贍養;反之,要是繼父母真把孩子當親生的疼,孩子也得念這份情。這道理,既合法,也合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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