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本是規范權力運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價值在于“權責對等”——讓失職者擔責、盡責者免責,形成良性的責任導向。
但在現實執行中,部分領域卻出現了責任追究“泛化”、“異化”的傾向,層層加碼的“免責式操作”取代了科學履職,不僅背離了責任追究的初衷,更催生了一系列扭曲的工作形態,讓一線工作人員陷入“多干多錯、少干少錯”的履職困境。
一、層層加碼的現實鏡像:為免責而“過度防御”
從金融服務到司法執法,從醫療救治到基層治理,責任追究的過度化傾向已滲透到多個領域,一線從業者為規避潛在追責風險,紛紛采取“超常規”的防御措施,形成了鮮明的行業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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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領域,銀行本應承擔的是資金存取的服務職能與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但為規避儲戶被騙后可能引發的追責,將風險防控異化為“過度干預”。取一萬元以上需登記用途的規定,看似是風險防控,實則是將儲戶的自主決策權與判斷責任轉嫁為銀行的“免責憑證”,忽視了儲戶對自有資金的支配權,也變相增加了正常業務的辦理成本。
通訊服務領域同樣存在類似問題。手機卡實名制的核心是追溯使用責任,但部分通訊服務商為避免因用戶濫用號碼涉詐而被追責,竟將“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為辦卡前置條件。這種要求顯然脫離實際——無犯罪記錄只能證明辦卡前的狀態,無法約束辦卡后的行為,不僅對防控電信詐騙無實質作用,更人為設置了民生服務的門檻,違背了公共服務的便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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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領域的“以鑒代判”現象則更值得警惕。司法鑒定意見書本是司法人員認定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需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綜合研判。但部分司法人員為避免因事實認定爭議被追責,將鑒定意見書奉為“鐵證”,直接依據鑒定結論作出判決,放棄了自身的審查判斷職責。這種做法不僅可能因鑒定誤差導致錯案,更違背了司法裁判“以事實為依據”的核心原則,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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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業的“無簽字不手術”困境,更凸顯了責任追究對職業倫理的扭曲。緊急情況下的救治優先本是醫療行業的基本準則,《民法典》《醫師法》均明確規定了緊急避險和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但部分醫護人員為避免術后可能出現的糾紛追責,即便面對生命垂危的患者,也堅持“無簽字不施救”,將程序合規置于生命安全之上,背離了“救死扶傷”的職業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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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中的形式主義泛濫,更是責任過度追究的直接產物。基層干部為避免因工作疏漏被追責,將“工作留痕”異化為工作本身——走訪企業擺拍照片、扶貧工作靠編造材料、經濟數據月底集中調度。扶貧領域的“反向推算收入”、發改統計部門的“月底沖刺調度”,本質上是用虛假的“履職痕跡”替代真實的工作成效,既浪費了行政資源,又導致政策執行流于表面。更有甚者,部分基層政府為應對信訪追責,采取圍追堵截、花錢買息訴等極端手段,不僅未能解決群眾訴求,更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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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領域的責任規避同樣觸目驚心。中小學校為防范學生暑期溺水追責,安排老師值班巡河,將本應是社會、家庭共同承擔的監護責任完全轉嫁給學校和教師;部分教師因擔心學生管理引發糾紛追責,選擇“佛系管理”,對學生放任不管,違背了“教書育人”的根本職責。這些行為看似是“免責之舉”,實則是教育責任的嚴重錯位。
二、責任界定的認知誤區:誰弱誰有理?誰履職誰擔責?
從金融領域的“萬元取款登記用途”到通訊行業的“辦卡需無犯罪記錄證明”,從司法實踐的“以鑒代判”到醫療救治的“無簽字不手術”,從基層治理的“擺拍留痕”到教育領域的“教師巡河”,這些看似分散的行業亂象,根源都指向同一癥結——責任界定的嚴重錯位。
這種錯位將“潛在風險”等同于“必然責任”,將“關聯主體”等同于“責任主體”,最終形成“誰接觸誰擔責、誰履職誰背鍋”的錯誤導向,而其核心誤區,就在于混淆了“法定責任邊界”與“履職義務范圍”,把本不該由執行者承擔的風險,強行壓給了一線。
以銀行儲戶被騙為例,儲戶作為資金所有者,對自身資金的支配具有完全的自主決策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判斷責任。銀行的核心義務是保障資金存取的安全性和規范性,提供必要的風險提示即可,而不是對儲戶的資金使用后果承擔無限責任。將儲戶被騙的責任歸咎于銀行,本質上是“誰弱誰有理”的情緒化歸責,違背了“權責對等”的基本邏輯——銀行既無法替代儲戶判斷交易的真實性,也不能干預儲戶的合法資金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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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服務商的責任邊界同樣清晰。其義務是遵守實名制規定、配合監管部門追溯號碼使用軌跡,而不是對用戶辦卡后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電信詐騙的核心責任主體是詐騙實施者,而非提供通訊服務的企業。要求辦卡者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不僅突破了服務商的責任范圍,更忽視了“事后監管”比“事前證明”更有效的現實——即便辦卡時無犯罪記錄,也無法杜絕后續的違法使用行為,這種措施本質上是“象征性防御”,而非真正的風險防控。
司法領域的“以鑒代判”則混淆了“證據效力”與“裁判責任”。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專業機構的意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并非“最終結論”。司法人員的核心職責是對包括鑒定意見在內的所有證據進行全面審查、綜合判斷,形成獨立的裁判認知。若完全依賴鑒定意見判案,既放棄了司法人員的核心職責,也忽視了鑒定意見可能存在的誤差風險——鑒定過程受樣本質量、技術水平、主觀判斷等多種因素影響,并非絕對可靠,將裁判責任完全轉嫁為鑒定機構的責任,本質上是司法履職的“缺位式免責”。
醫療領域的“無簽字不手術”更是對“緊急避險”原則的背離。《醫師法》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一規定的核心就是明確“生命至上”的原則優先于程序合規,而部分醫護人員因擔心追責放棄緊急救治,本質上是將個人免責置于職業義務之上,反映出責任追究機制對“合理履職風險”的過度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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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領域的責任錯位則更為典型,甚至催生出畸形的利益鏈條。基層干部本應承擔政策落地、民生服務的直接責任,但過度追責壓力下,“工作留痕”取代了“實績成效”,“維穩優先”壓倒了“訴求解決”。
更有甚者,這種“怕擔責、怕投訴”的心態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衍生出專門的“12345投訴生意”——有人謊稱在市里有“硬后臺”,宣稱無論何種訴求都能“搞定”,實則只是抓住基層政府對12345投訴的追責畏懼,無論事情本身有理無理,只要撥通投訴熱線,就借助“上級督辦”的壓力倒逼基層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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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現象的本質,是“誰鬧誰有理、誰投訴誰占優”的情緒化歸責,完全背離了“權責對等”原則——基層的責任是依法依規解決合理訴求,而非對無理投訴無底線讓步,更不該為了規避追責而縱容“鬧訪獲利”的歪風。
教育領域的責任界定同樣存在明顯偏差。學校和教師本應承擔教育教學、校園安全的管理責任,但部分地區將“學生安全零事故”作為硬性追責指標,且不區分責任主體,導致責任邊界無限擴大。中小學校安排教師暑期巡河,本質上是將學生校外溺水的監護責任,從家庭和社會強行轉移給學校;教師選擇“佛系管理”,則是擔心對學生嚴格管教引發糾紛后,需獨自承擔追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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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責任轉嫁完全忽視了“校園內責任”與“校園外義務”的界限——教師的核心責任是課堂教學與校園內管理,對學生校外安全僅負有宣傳提醒義務,而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只要方式合法合規,即便出現學生情緒波動等意外,也不應將責任全部歸咎于教師,否則只會導致教育職責的全面缺位。
三、困局核心:一線承壓與追責導向的失衡
梳理所有亂象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核心矛盾:責任追究的主體與承壓主體出現嚴重錯位。上級部門作為責任追究的發起者,往往通過“層層傳導壓力”的方式將責任下沉,卻未同步建立“層層分擔風險”、“層層提供保障”的配套機制,導致一線工作人員成為責任的最終承擔者,陷入“既要干活又要防鍋”的雙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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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線人員的困境源于“責任邊界模糊”。上級部門在部署工作時,往往只強調“不出問題”的結果要求,卻未明確界定“合理失誤”、“意外風險”與“失職瀆職”的邊界。例如基層扶貧工作,上級只要求“收入達標”、“材料規范”,卻未明確“因客觀條件導致的收入波動如何界定責任”;發改統計工作只要求“數據好看”,卻未明確“因市場波動導致的數據偏差如何免責”。這種模糊的責任界定,使得一線人員只能通過“過度留痕”、“編造數據”等極端方式規避風險,形成“以形式主義對抗責任追究”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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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容錯機制缺失”加劇了一線的“免責焦慮”。責任追究的本質應是“懲前毖后”,既要對失職者追責,更要為盡責者容錯。但在現實執行中,很多領域的追責機制呈現“只罰不獎”、“只追不防”的單向性——只要出現問題,無論是否存在客觀困難、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一線執行者都必然成為追責對象;而對于主動擔當、積極作為中出現的合理失誤,卻缺乏明確的容錯條款和保護機制。這種“多干多錯、少干少錯”的導向,直接抑制了一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導致“躺平”、“敷衍”等消極履職現象。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上級部門將“追責權”異化為“管理工具”,通過“層層加碼”轉移自身責任。例如信訪工作中,上級將“信訪量下降”作為核心考核指標,卻未提供有效的矛盾化解資源和機制支持,基層為避免被追責,只能采取“圍追堵截”、“花錢買平安”等非正常手段;教育領域中,上級將“學生安全零事故”作為硬性要求,卻未配套相應的安全保障資源,學校只能將責任轉嫁給教師,導致“巡河值班”、“佛系管理”等荒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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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上級追責、基層買單”的責任轉移,本質上是權責不對等的典型表現,也是層層加碼現象層出不窮的根源所在。
四、破局之道:精準追責與容錯賦能并重
解決責任追究失衡的困局,核心在于重構“權責對等”的治理邏輯,通過“明確邊界、精準追責、容錯賦能”三大舉措,讓責任追究回歸“激勵履職、保障民生”的本質,釋放一線人員的工作活力。
首先,要清晰界定責任邊界,杜絕“模糊追責”。各行業應結合實際制定“責任清單”與“免責清單”,明確區分“必須承擔的法定責任”“應當履行的注意義務”和“無需負責的意外風險”。
例如銀行領域,明確“未履行風險提示義務需追責,已提示后儲戶自主決策被騙無需追責”;醫療領域,明確“緊急情況下未簽字救治無需追責,因操作失誤導致事故需追責”;基層治理領域,明確“因政策執行不到位需追責,因客觀條件限制導致的工作偏差無需追責”。通過清單化管理,讓一線人員清晰知曉“可為與不可為”“擔責與免責”的界限,避免因“怕擔責”而過度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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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建立精準追責機制,避免“泛化追責”。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為準則”,區分不同主體的責任層級——對于上級部門未明確指導、未提供資源支持導致的工作問題,應追究上級的管理責任;對于一線人員未履行基本職責導致的問題,才追究執行責任;對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問題,應免于追責。同時,要規范追責程序,建立“調查取證、責任認定、申訴復核”的完整流程,避免“以結果論英雄”“一刀切追責”,確保追責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容錯糾錯機制,為一線賦能松綁。應明確“容錯清單”,將“為推動改革創新出現的非原則性失誤”、“為應對緊急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為落實民生政策出現的輕微偏差”等情形納入容錯范圍。
同時,建立“容錯+糾錯”的配套機制,對容錯范圍內的失誤,及時幫助一線人員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對主動擔當作為、取得實際成效的,給予表彰激勵,形成“鼓勵擔當、寬容失誤”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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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司法領域,應支持法官在綜合審查證據基礎上作出獨立裁判,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免于追責;基層治理領域,應認可“實績優先于留痕”,對真抓實干、群眾認可的干部免于形式主義考核的追責。
責任追究不是“層層加壓”的工具,而是“權責對等”的保障。當一線人員不再需要為“合理風險”惶惶不安,不再需要用“形式主義”規避責任,才能真正放開手腳投身工作,讓公共服務回歸民生本質,讓治理效能得到真正提升。
這既需要制度層面的精準設計,更需要治理理念的根本轉變——從“怕出問題”的防御思維,轉向“敢干實事”的擔當思維,這才是責任追究機制應有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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