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初,張某經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紹,入職某食品公司擔任網絡主播,主要負責銷售涼皮、零食等食品。
工作期間,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向張某發送產品資料、直播素材,安排其出差進行直播活動,并提供專門的直播場地、設備和賬號,張某按要求完成直播工作,但雙方一直未簽書面勞動合同。
同年4月下旬,張某離職。因協商支付勞動報酬未果,張某將某食品公司訴至鄭州航空港區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追索勞動報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共計3萬余元。
判決結果
庭審中,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展開激烈辯論。某食品公司主張,網絡主播行業用工形式特殊,張某處于“試用期”且直播效果未達預期,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張某則當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工作錄音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接受公司管理,從事公司業務,且雙方約定了明確的工資標準,符合勞動關系特征。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一是主體資格合法。雙方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二是具備用工實質。張某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場地設備,從事公司主營的業務活動,且公司承諾向其支付勞動報酬。三是具有從屬關系。張某按照公司指令工作,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法院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認定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系,判令某食品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共計2萬余元。
法官提醒
無論用工形式如何變化,勞動關系認定的核心始終是 看雙方是否具有人身、經濟和組織上的從屬關系,而非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議勞動者入職時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崗位、薪酬等關鍵條款;妥善保存工作安排、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防范勞動爭議風險;被拖欠工資離職時,應明確告知用人單位理由并留存溝通記錄。建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以試用期為名規避簽訂合同義務;超過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依法規范用工行為,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河南法治報記者 宋夢杰 通訊員 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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