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是糧油巨頭金龍魚的子公司,一家是國有文化外貿企業,因一樁長達六年的棕櫚油倉儲業務,雙雙卷入一場離奇的合同詐騙案。一審判決落定,被判罰并承擔近19億退賠責任的廣州益海當庭上訴,堅稱自己僅是“中轉站”,真正的癥結在于“被害方”安徽華文與詐騙方內外勾結的違規“融資性貿易”。
這場涉及巨額國資損失、情節曲折的大案,不僅考驗著司法公正,更撕開了大宗商品貿易中長期潛行、風險巨大的“融資性貿易”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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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溯
案件要追溯到2008年至2014年,金龍魚下屬的廣州益海作為倉儲中轉方,與安徽華文及云南惠嘉簽訂《中轉協議書》,負責儲存安徽華文代理云南惠嘉進口的棕櫚油。這本是行業中常見的業務模式,卻因云南惠嘉負責人張利華向安徽華文高管行賄、將“先款后貨”改為“先貨后款”,并偽造貨權轉讓通知書、《對賬函》等手段,逐步演變為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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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云南惠嘉提走貨物后未足額支付貨款,導致安徽華文蒙受超過50億元的巨額損失。
02 廣州益海堅稱無罪并當庭上訴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廣州益海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從犯,判處罰金100萬元,并與云南惠嘉共同承擔18.81億元的退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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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一出,廣州益海當庭提出上訴。金龍魚在公告和投資者說明會中多次強調,廣州益海僅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倉儲方,未參與詐騙行為,也不知悉任何詐騙意圖,并指出安徽華文高管與云南惠嘉內外勾結、共同造假,是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主因。
03 “融資性貿易”浮出水面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安徽華文與云南惠嘉之間的交易實質是“融資性貿易”。在這種模式下,國有企業以代理貿易的形式為民營企業提供融資,貨物往往只是融資工具,真實貨權模糊、資金風險高企。盡管國家三令五申嚴禁違規融資性貿易,但在案發時期,這類操作在大宗商品領域屢見不鮮。行業分析認為,此案揭示了部分國企在貿易風控上的嚴重漏洞,以及融資性貿易一旦爆雷可能引發的連鎖法律與經濟責任。
04 二審走向牽動市場神經
金龍魚方面在說明會中拋出多項質疑:棕櫚油作為短保商品,安徽華文為何能接受“庫存”積壓長達十年而不提貨?廣州益海罐容有限,如何存儲遠超能力的百萬噸貨物?其采購價格甚至高于市場價,何來“非法獲利”?這些疑點直指案件基礎事實的可靠性。據悉,七位刑法學專家曾聯合論證,一致認為廣州益海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今案件進入二審,判決結果不僅影響金龍魚財務報表,更將成為同類融資性貿易案件的重要判例。
05 風控底線不容逾越
無論二審結果如何,此案已為所有參與大宗商品貿易的企業敲響警鐘。尤其是國有企業,必須徹底清理以貿易為名、融資為實的業務模式,強化貨權管理與交易對手審核。對民營企業而言,選擇合規、透明的交易結構,避免卷入復雜權責糾紛,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在法律與商業的交叉地帶,唯有堅守契約精神與風控底線,才能避免成為下一個“金龍魚”或“安徽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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