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熱議,1663年清朝曾經與荷蘭簽訂過一份隱藏著“割讓臺灣”條款的協議。這份由清朝靖南王耿繼茂、閩浙總督李率泰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提督巴爾特簽署的《清荷協約》,一共有11條款,其中第九條赫然寫著:“攻取臺灣后,清軍應將該島及一切城堡物件交與荷蘭人居住。”
![]()
不少網友們以這一條款,借此抨擊清朝簽訂“賣國”的交易,打算將臺灣割讓給荷蘭。但事實是如此嗎?本文以三個真相戳破謠言。
一 權宜之計:清廷為何要與“前朝仇敵”荷蘭結盟?
十七世紀中葉的東亞海域,清朝、臺灣的明鄭政權、荷蘭這三方面勢力都是劍拔弩張。1661年,鄭成功率領大軍橫渡海峽,將占據臺灣 38 年的荷蘭殖民者逐出寶島,在臺灣建立明鄭政權。
當鄭成功暴斃之后,其子鄭經繼承位置,在臺灣割據一方,占領中國東南沿海的金門、廈門一帶,以 “反清復明” 為旗號,頻繁襲擾東南沿海。對于清軍來說,八旗子弟兵只擅長陸戰,難以有效回擊強大的明鄭政權海軍力量。尤其是在臺灣明鄭政權舉著的“反清復明”旗幟,對清朝統治是一個巨大的威脅。
荷蘭人由于失去了臺灣這個東亞貿易樞紐,意味著巨額的商業利益受損,一直不甘心,焦急奪回這一片臺灣的“東方黃金海岸”成為首要目標。清朝卻是苦于缺乏水師,難以實現跨海攻臺,消滅明鄭政權和反清勢力的目標。于是,共同的利益需求使原本兩個本不相關的勢力走到了一起。
![]()
對于清朝來說,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為了消滅明鄭政權,必需聯合明鄭政權的敵人——荷蘭殖民者的力量。
于是,1663 年福建地方官員靖南王耿繼茂、閩浙總督李率泰,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代表博特達成一份《清荷協議》,組成清荷聯軍共同對抗鄭氏。
二 條約暗款:第九條背后,清朝真的打算賣掉臺灣嗎?
這份協約共有十一條內容,勾勒出清荷雙方軍事合作的基本框架。
《清荷協約》條約規定,清朝和荷蘭兩個國家,達成對抗鄭軍的軍事同盟,這一種合作關系持續到“敵人投降為止”。
在軍事行動上,清軍提供帆船及小船,和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艦隊將組成聯合遠征隊,清軍的小型帆船艦隊甚至接受荷蘭艦隊的指揮。計劃是先是荷蘭分三隊進攻廈門、金門,后續清荷聯軍轉向臺灣。
![]()
在條約中,清軍給予荷蘭人的利益承諾,特別引人注目。如果攻占臺灣成功,荷蘭東印度公司獲得了在華貿易自由的承諾,更關鍵的是,條約規定攻占金門、廈門后,荷蘭人可以擇一地點駐扎艦隊。
最為敏感,就是第九條的明確規定,當清荷聯軍攻取臺灣后,清軍應將臺灣島及一切城堡物件交與荷蘭人,供其居住。
因此,第九條的條款成為后來爭議最大的內容。從文字上看,這無疑是一份以領土權益換取軍事支持的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當時的康熙皇帝年僅九歲,尚未親政,朝廷大權掌握在鰲拜等輔政大臣手中。福建官員的簽約行為,更像是一種福建地方政府剿滅明鄭政權的“權宜之計”,并未得到清廷中央的正式批準。
![]()
荷蘭方面的簽約主體也并非荷蘭政府,僅是負責亞洲殖民事務的東印度公司。因此,這《清荷協議》,本質上是一場地方勢力與商業殖民機構的私下交易。
三 同床異夢:聯軍攻下金廈后,為何攻臺計劃不了了之?
條約簽訂之后,清荷聯軍于1663年11月在福建金門烏沙頭海域一帶,與鄭軍展開激戰。最終,明鄭軍隊寡不敵眾,荷蘭艦隊憑借強大的火炮優勢,擊傷鄭軍 50 艘戰艦,清軍則從陸路配合進攻,最終成功攻占金門、廈門,迫使鄭氏政權退守臺灣本島。
但清荷聯軍享受勝利的喜悅沒多久,內部矛盾就徹底爆發了。荷蘭人焦急趁熱打鐵進入臺灣,兌現協議中占領臺灣的領土承諾。但福建官員卻另有打算,他們認為剿滅明鄭在大陸的據點目標已經達成,如果配合荷蘭軍隊進攻臺灣,需要強大水師,成本高風險未知。
更重要,荷蘭艦隊至從1661年被鄭成功幾百后,實力損失嚴重,大多數是深海大船,在廈門、金門等淺水區行動不便,無法靠近臺灣的近岸。
![]()
所以,福建官員認為荷蘭水軍難以配合清軍作戰,態度開始曖昧,打起了“太極拳”。之后,進攻臺灣的軍事行動成為一場鬧劇。
1664 年,荷蘭人率軍進攻臺灣,卻因兵力不足無功而返;清軍將領——耿繼茂以“未獲朝廷批準”為由,拒絕立即出兵臺灣,只讓荷蘭軍隊攻占明鄭政權占領的基隆。同年 12 月,清荷聯軍再次嘗試出征,遭遇臺風襲擊被迫返航,只能返回巴達維亞(今雅加達),《清荷協約》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之后,康熙皇帝調整策略,轉而推行 “遷界禁海” 政策,將東南沿海居民內遷 30-50 里,切斷明鄭政權的物資供應,攻臺計劃被暫時擱置。
清朝雖然在條約中承諾給予荷蘭貿易特權,在實際執行中嚴格限制荷蘭的商船活動,甚至以“海禁”為理由,禁止荷蘭人在福建貿易。
![]()
1664年,鄭經率軍反攻臺灣的基隆,荷蘭人向清朝求援,清軍卻按兵不動,坐視荷蘭人被趕出臺灣。
于是,荷蘭人意識到,清朝沒真心誠意想履行條約。他們憤怒指責,清朝利用自己當炮灰;但荷蘭人無法追責,最終灰溜溜撤離東亞海域。
四 歷史真相:從“權宜利用”到“堅決收回”,清廷對臺策略的轉變
關于《清荷協約》的性質,一部分認為這是清朝早期的“不平等條約”,不僅反映清初對國家主權意識的薄弱,更有明粉網友抨擊是出賣臺灣的賣國罪惡勾當!
實際上,如果講述《清荷條約》出賣臺灣是站不住腳的,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得出:
![]()
1 打擊明鄭集團是維護國家統一需要
清軍打擊盤踞在臺灣的明鄭集團,也是維護國家統一需要。當南明永歷帝被處死之后,南明勢力消滅,清軍已經統一中國大陸,維護海峽兩岸統一也成為歷史發展必然趨勢。
如根據《清史稿》《南明史》《清代海疆政策與東南沿海社會》等史料記載,1661 年鄭成功收復臺灣后建立的明鄭政權,至 1683 年施瑯收復臺灣,存在的 22 余年間,由于政權運轉需要的物資需要,多次襲擾福建、廣東、浙江東南沿海州縣,客觀上對沿海百姓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如明鄭政權需要大量糧食、鹽鐵、布匹、藥材等物資維持軍隊運轉,臺灣這一方面物資匱乏。據《清史稿?施瑯傳》記載,明鄭軍隊經常趁夜間或清軍防備薄弱的時候,突襲沿海鄉鎮、漁村,搶奪百姓儲存的糧食、牲畜、衣物,甚至拆毀民房,借此搜刮木材用于造船;對拒絕交出物資的村民,常施以暴力脅迫,導致許多沿海百姓傾家蕩產。
![]()
同時,明鄭艦隊頻繁攻擊東南重要的鹽場,劫掠食鹽后運往臺灣銷售或自用;同時壟斷東南海上貿易,導致依靠航運謀生的漁民、商人失業破產。
據《南明史?鄭經傳》記載,1664 年鄭經襲擾福建泉州、漳州一帶,“擄男女數千人歸臺,充墾田之役或補軍伍”。甚至明鄭集團打著反清復明的旗幟,與清軍在沿海地區的多次激戰,波及無辜平民,百姓的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
明鄭集團的沿海襲擾,直接促使清朝推行嚴厲的“遷界禁海”政策,這也是無奈之舉。同時,明鄭政權多次拒絕清政府的招撫政策,多次表露想當朝鮮一樣藩屬國,分裂國家的野心,乃是逆歷史潮流之舉。
因此,清政府從維護疆域穩定,東南沿海百姓的生命安全,以及國家和平角度考慮,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協同剿滅敵人。因此,清軍和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合作,乃是忍無可忍的必要之舉,具備現實層面的合理性和緊迫性。
![]()
2 條約本身缺乏合法性
如前面論述,清朝方面簽訂《清荷條約》,簽約的耿繼茂、李率泰僅是福建地方軍政長官,并無代表中央政府,自然也沒擁有割讓領土的權力。而且,這一份協約從未報送北京朝廷審批,康熙本人沒親政,始終不具備國家層面的法律效力。
荷蘭方面,東印度公司只是商業殖民機構,其簽約行為也未獲得荷蘭政府的正式授權,本質上是一場雙方無權者的交易。
3 軍事合作安排
還原這一段歷史不難發現,《清荷條約》并非清朝政府主動 “出賣臺灣” 的黑歷史,從協議內容上看,乃是一種臨時性的軍事合作安排。從實際操作看,條約中關于荷蘭可獲得貿易自由權和在臺灣權利等條款,隨著條約的擱置而從未兌現。
![]()
《清荷條約》內容全程以軍事配合為主,未涉及任何領土割讓,主權讓渡等損害國家利益的條款,雖然網傳“清廷許諾將臺灣移交荷蘭”的說法,可能存在對歷史的誤解或片面解讀,
在《清實錄》、《大清會典》等官方典籍均無一字佐證,乃是對歷史的刻意歪曲。
4 實踐中協議落空
《清荷條約》在實踐履行過程中,最終因雙方戰略目標分歧、荷蘭實力衰退、清朝對臺認知轉變而破產,最終化為一紙空文。
當1683 年清朝收復臺灣后,也高度認識臺灣的重要性。清政府通過設立行政機構、派駐軍隊、鼓勵移民等一系列措施,將臺灣徹底納入中國版圖,使臺灣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領土,彰顯維護國土統一的決心!
![]()
結語
《清荷條約》的簽訂與失效,暴露清初統治者在臺灣問題的復雜心態:在強大的割據勢力面前,清政府希望通過荷蘭殖民者的勢力,消滅敵人;但最終選擇以國家主權為重,拒絕割讓臺灣,體現對領土完整的堅定維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