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6: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115萬元,如何處罰?
![]()
案例6:付某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92號
涉案金額:115萬元(涉詐金額2.6萬)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初犯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羈押14天后取保候審)
處罰:
一、被告人付某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二、追繳被告人付某帥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已追繳),發還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3.4.27
裁判日期:2025.06.03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4月,被告人付某帥在明知不能買賣、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一張中國銀行卡(尾號4304)出售給上線用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經查,該銀行卡流水支出總計1153844元,其中26500元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錢款,付某帥出售該銀行卡獲利1000元。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付某帥到山東省平度市公安局長樂派出所投案。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付某帥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帥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付某帥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付某帥辯稱,起訴書中內容屬實,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付某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某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付某帥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付某帥系初犯、偶犯,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付某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二、追繳被告人付某帥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已追繳),發還被害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