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世立因發布關于“油罐車混裝”的視頻,被金龍魚的中國公司以名譽侵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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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二審均敗訴,他已申請再審。
從法律角度判斷,再審翻盤的可能性并不高。
先看金龍魚起訴的三句話,法院認定均構成名譽侵權:
“金龍魚兩天跌了6500個億” ——明顯失實,當時股價承壓,但跌幅遠不到這個量級。
“拉油車運完油不清洗” ——蘭的依據是罐車違規;金龍魚提交的是國務院食安辦調查,明確其“不在違規名單”,未發現違反運輸規范。法院采信了官方結論。
“金龍魚產品有毒,應該退市” ——這是最關鍵的爭議點。
蘭世立現在拿出的“新證據”,是一份判決書顯示:金龍魚委托的運輸單位中,確實有一輛罐車提供了假洗罐證明。
但法院的核心審查點不是“罐車是否違規”,而是:
該問題能否直接證明金龍魚產品因此“有毒”?
法院的答案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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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官方聯合調查明確認定金龍魚無責,因此蘭的推論不具備充分的因果鏈條。
即便進入再審,該邏輯框架也很難突破。
蘭世立有權質疑沒問題,因為罐車未清洗是事實,但不能等同于有權定論金龍魚產品有毒,應該退市。因為這個屬于事實斷言,需要強證據支撐。
再說蘭世立提出的程序問題。
他認為一審法院拒絕認定其委托的代理人,進行缺席審判,剝奪了其訴訟權利。
依照他的說法是他沒有太在意這個訴訟,所以自己沒去,也沒有請律師,就派了自己公司的員工去應訴。
因為告的是蘭的本人,自己不來,不請律師,找其他公民代理,這個代理人需要走一個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程序,要提交這個推薦信。
很可能當時就沒有走這個流程,因為是法定的流程,對法院來說就有法定的審查義務,不敢怠慢,不是針對蘭本人。
因為對方律師也會盯著,如果含糊了,這個瑕疵是可以構成無權代理。
判后,若任何一方提出,都可能發回重審。
所以該員工代理被拒后,如果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委托新的代理人,而法院在公告傳喚期滿后是可以缺席審判,程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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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世立可能訴訟上會輸給金龍魚,但他敢打這一場實力不對稱戰爭,已經為他贏得了很多網民的精神選票。
這種贊同背后,并不只是單純“同情弱者”, 而是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長期積累的集體創傷和制度性不信任的集中投射。
企業是否違規、證據是否充分,對普通消費者來說反而不是最核心的問題;
于是,哪怕法律上未必站在蘭世立一邊,輿論情緒卻更愿意站在那個愿意沖在前面、公開質疑的人這一邊。
這是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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