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去維保現場學習,消防設施維保項目是一個企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其建設工程分設多期建設,因此火災自動報警控制主機也分涉多處。企業建設工程整體完工后,為方便管理,在門衛值班制設置消防控制中心。
正是因為考慮方便管理,不同時期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當時建筑內,消防控制室作為控制中心,對各區域報警、集中控制系統進行統一控制中心報警管理。
企業基于還是為了方便管理,加上該企業一開始報警探測器選型考慮不周,為避免誤報,各報警系統通訊信號與控制中心報警系統選擇性傳輸,而不是常見的屏蔽方式。也就是說,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其他部位報警主機沒人值班,信號是選擇性傳輸至控制中心報警聯動控制主機。當然,對于消防控制室需要控制的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等,手動、直起等啟動方式還是按照火規等技術規范、標準設置。
但這里就有一個問題,認為以為易誤報的探頭或區域,選擇性阻止其信號傳輸至消防控制室火災自動報警主機,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認為設置漏洞,無形中是種將自動轉換為人工的操作方式,何況設置在各建筑內的區域或集中報警主機根本就沒人值班。
現實中,在建筑全壽命周期,依據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設置的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最根本的作用是保障該建筑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其作用也是非常明確的:
對于火災,早預警、早發現,預警同時啟動應急疏散設施引導人員疏散,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后,若火災繼續發展,火災報警聯動控制器發出質量,啟動相應的自動滅火系統,從而在火災初期,主動疏散人員,防止火勢蔓延、擴大。
如開頭提及企業,選擇性傳輸信號消控室,表面上,各分機能滿足聯動控制要求,實際上并不能滿足設置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 消防控制室 需持證的上崗人員值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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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上述條文非強制性條文,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GB55036-2022 )也并未專門說明,而 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有效為探測火災早期特征、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為人員疏散、防止火災蔓延和啟動自動滅火設備提供控制與指示。
因此,該消防維維保項目,需意識到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火情下的響應效率和可靠性,存在問題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值班職責問題: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系統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值班特殊崗位、值守要求,本維保項目可能導致值班責任不清,人員持證上崗等不符合性質監管的要求。如分機或集中報警主機設置在無人員值守場所,持證上崗的一消工程師兼中消操作員張德彪只在消防控制室,無法判定是否有火情,即使是誤報信息。
2、信息顯示問題:消防控制室相關設備、裝置應能接收、控制或完整顯示設置 及其狀態,本維保項目,可能出現關鍵信息無法全面顯示,無論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控制,還是值班人員應急決策,可能都造成負面影響。如 圖形顯示裝置需清晰展示建筑平面、設備位置及動態信息; 火災報警信號和反饋信號需在10秒內顯示 ,其他信號應在100秒內顯示。
3、聯動控制失效: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的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 本維保項目,因選擇性傳輸火警信號,如 聯動控制信號可能無法正常傳輸 ,導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分隔系統等無法按設計邏輯動作。
4、系統可靠性降低: 信號傳送不完整,系統安全性、穩定性以及可靠性必定受一定影響。發過來,即使如上述聯動控制方面,集中控制系統能自動控制相關消防設施、設備,但從整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上來看,功能完整性已受“閹割”。
回到消防設施維保上,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可能涉嫌違法,一方面該企業履行消防消防安全責任不到位,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能不完整,影響正常功能,可能導致不能正常工作;另一方面,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因記錄,可能引發“未按標準開展活動”,或維保結論“與事實不符”等技術服務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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