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不服從公司合理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解答」
合理性,往往是一個大雷,能避免盡量避免。
張三說自己瓜甜,李四說自己瓜甜,劉華強干脆問:老板你這瓜保熟嗎?
這事兒無論對于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來說,均要小心謹慎的予以處理。
例如用人單位認為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法院則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取得勞動者的同意。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有權安排王*加班。王*需要配合。但該約定屬于概括性的約定。因勞動合同履行期限較長,在履行過程中客觀情況會發生變化,對于是否同意延時工作,×公司仍應尊重王*的權利。×公司以勞動合同約定及管理制度規定為由,要求王*在法定情形以外,無條件服從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安排,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損害了王*的權利。王*有權拒絕接受×公司延時工作的安排。×公司以王*不服從安排,不配合加班為由,對王*進行紀律處分,缺乏合法性。之后,×公司以累計處分次數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程度,對王*作辭退處理,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來源:(2025)粵01民終6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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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勞動合同中“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的約定屬于一般性條款,并非任何場景適用,用人單位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勞動者必須要服從,將其視為“尚方寶劍”。用人單位在依據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確保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和合理性。
在上述案例的場景中,用人單位欲主張其行為合理的,建議從以下四方面把握:
1、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職責與加班內容的關聯程度;
2、勞動者工作量的飽和程度;
3、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充分協商;
3、生產經營是否存在特殊情況、突發情況,即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要性;
故而,遇到本問題的場景需要綜合實際情況予以判斷,從公平原則入手,以避免陷入合理性爭議而承擔不利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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