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甬優4953水稻種子近3000斤,罰款8萬元;
散裝種子冒充品牌種子銷售,9.5萬公斤假馬鈴薯種子造成嚴重減產;
最高罰款85萬余元!江西宜春公布5起種子打假典型案例
執法檢查時發現一門店貨架上標稱“科某217”的玉米種子疑似劣種,純度和發芽率均不符合國家標準......
近期假種子案頻發,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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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銷售假冒甬優4953水稻種子近3000斤,罰款8萬元
11月18日,淮安市漣水縣人民法院將巡回法庭搬到了漣水縣大東鎮的田間地頭,公開審理了一起銷售假水稻種子案件。漣水男子鬼強(化名)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2023年12月份,薛某從鬼強處訂購甬優4953水稻種子并支付159000元種子款。2024年5月14日開始,鬼強將從他人處購買的甬優2640水稻種子冒充甬優4953水稻種子分批次交付給薛某,這些假冒種子隨后被銷售給多名農戶,直接影響了當地的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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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鬼強坦承其知假買假的原因是甬優4953水稻種子市場緊俏。經統計,鬼強共計銷售假冒甬優4953水稻種子2906斤,銷售單價為每斤52元,銷售總金額達15112元。后經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杭州)分中心鑒定確認,涉案種子種植出的水稻與甬優4953為不同品種,法院經審理認為,以此品種種子冒充彼品種種子的行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假種子。
法院認為,雖然因天氣等因素難以準確認定農戶損失,未以更重的“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論處,但鬼強的銷售金額已遠超5萬元的立案標準,構成了銷售偽劣產品罪。漣水縣人民法院最終以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被告人鬼強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02散裝種子冒充品牌種子銷售, 9.5萬公斤假馬鈴薯種子造成嚴重減產
11月3日,昭蘇墾區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跨區域非法銷售無證馬鈴薯種子案,為主產區農戶挽回潛在損失百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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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至9月25日,昭蘇墾區職工郝某、劉某、陳某匆匆趕往昭蘇墾區公安局報案,話語里滿是焦慮:“今年3月從商家李某那購買的94893公斤馬鈴薯種子存在質量問題,種下去后減產嚴重,一年的投入眼看要打水漂!”
民警立即趕赴農田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工作,踩著泥濘查看馬鈴薯產量情況,了解種植面積和購種細節,匯總梳理出商家李某的售種時間、交易方式等初步線索。僅用4天時間,犯罪嫌疑人李某便被鎖定。9月29日,當李某在農資市場試圖隱匿蹤跡時,民警迅速出擊將其抓獲。
審訊中,李某如實供述:他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資質、未獲任何企業授權的情況下,從寧夏固原市西吉縣“進全馬鈴薯種植專業合作社”購入散裝種子,簡單分裝后便以“V7”品牌名義對外銷售,涉案金額達189786元,非法獲利56935.8元。
為徹查源頭、斬草除根,昭蘇墾區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星夜奔赴西吉縣。經與當地部門聯動核查,發現該合作社同樣無馬鈴薯生產銷售資質,專案組第一時間將線索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實現“產銷兩端”同步打擊,不讓假劣種子再有流通空間。
03最高罰款85萬余元!一地公布5起種子打假典型案例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農業農村局公布了2023年—2025年宜春市農資打假典型案例,其中種業5起。
01
李某等人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3年3月,宜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豐城市農業農村局報告稱,該轄區李某等人涉嫌生產經營假劣水稻種子且種子數量龐大。因正值春耕備耕關鍵時期,假劣種子下田后將給農戶帶來巨大損失。鑒于案情復雜、影響重大,宜春市農業農村局對該案直接管轄。
經立案查明,李某、蔣某、鄧某等人,自2020年以來,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自己生產的水稻種子,通過假牌、冒牌等方式,生產為成品包裝水稻種子,并通過組織召開“現場會”“觀摩會”“訂單農業”,委托鄉鎮一級農資經銷商銷售等形式,在各地兜售。至案發時,當事人無證生產的8個品種水稻種子,共計3.36萬千克,貨值金額99.96萬元,違法所得15.04萬元。其中,4個品種被依法鑒定為假種子,共計3.3萬千克(預計播面1.6萬畝,可能造成經濟損失2000余萬元)。
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4月,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部門。該案經當地公安部門偵辦終結,并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送交至檢察院依法起訴。2023年9月,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02
安徽某種業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
宜春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相關舉報,稱安徽某種業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范圍內銷售的“某絲苗”水稻種子侵犯了其享有獨占經營權的“某香”水稻種子的植物新品種權。
經查,“某香”水稻品種于2020年通過廣東省審定,2022年11月,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授權。“某絲苗”水稻種子是2021年4月,通過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未獲授權。經抽樣送檢,由安徽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在江西省銷售的“某絲苗”水稻種子,與授權品種“某香”為相同品種。
經查實,安徽某種業有限公司未取得“某香”品種權人授權,其生產了15625公斤該品種的水稻種子并銷售給沃某公司,銷售價格為9.6元/公斤,銷售金額15萬元,沃某公司將購買的水稻種子在江西全省范圍內銷售。辦案過程中,宜春市農業農村局基于當事人自愿原則,依法對安徽某種業公司與品種權人進行了調解,雙方自愿簽訂了《關于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協議》,品種權人向安徽某種業有限公司出具了《諒解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以及《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等綜合裁量。宜春市農業農村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安徽某種業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法定罰款數額最低限度(貨值金額五倍)10%的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03
豐城市段某某生產經營劣種子案
2024年4月,豐城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其從陳某某處購買的水稻種子質量有問題。豐城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隨即就舉報問題開展核查,并對相關種子依法進行抽樣并送檢。經檢測,相關種子的純度、發芽率均不合格。
后經調查查明查實,舉報人從陳某某處共購進水稻種子3350千克,陳某某種子是從段某某處進貨,段某某共經營劣種子10680千克,貨值金額170880元,違法所得24000元(已退賠)。因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2024年8月,豐城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部門。2025年5月,豐城市農業農村局收到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對段某某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行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之規定,參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4年)》等規定,豐城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種子,并處罰款854400元的行政處罰。
04
豐城市某種業有限公司銷售應當審定
而未經審定的農作物種子案
2025年3月,群眾通過宜春市12345政府熱線反映,稱其購買的豐城市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早優*”玉米種子沒有審定證號。豐城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隨即就舉報問題來到豐城市某種業有限公司開展核查,在該公司發現品種名為“早優*”包裝袋數量510個,包裝袋上印有生產公司:豐城市某種業有限公司,未發現玉米種子。
經調查查實,在種業大數據平臺上未查詢到玉米種子“早優*”的審定信息,豐城市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了440包品種名稱為“早優*”的玉米種子,每包凈重200克,銷售價格為5元/包,違法所得22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之規定,參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定,豐城市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00元及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5
靖安某農資店經營未按規定備案的種子案
2024年3月,靖安縣農業農村局收到相關案件線索,稱靖安某農資店銷售的“某鈺占”水稻種子未備案。經調查查實,該農資店經營的“某鈺占”水稻種子未在靖安縣農業農村局備案,案發后,在執法人員批評教育下,方進行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之規定,參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定,靖安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04執法檢查時發現一門店貨架上標稱“科某217”的玉米種子疑似劣種,純度和發芽率均不符合國家標準
11月17日,為加強案例示范指導,山西省農業農村廳篩選了6起典型案例進行公布,其中1起涉及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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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長治市長子縣某農資經銷中心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種子案
2025年4月,長子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長子縣某農資經銷中心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門店貨架上擺放有標稱“科某217”的玉米種子,包裝標簽標注的質量指標純度和發芽率不符合國家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該玉米種子疑為劣種子。
立案調查后,執法人員對涉案種子進行了抽樣并委托檢測機構對涉案種子的純度和發芽率進行檢測,檢驗報告顯示涉案種子樣品所檢項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但標簽標注內容不符合規定,應認定為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玉米種子。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6日從吉林省某種業有限公司以35元/袋的價格購進玉米種子共25袋,購種價款合計875元,尚未銷售。當事人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參照《全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12項,長子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1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涉案種子違法線索移送給生產廠商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
來源丨綜合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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