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雷軍的“雷氏營銷”模式面臨信任危機,網友發起“炸雷行動”進行抵制,如“16.8億種駕駛模式”“手機測試34.2年”“小米 SU7 瞬間剎停”等宣傳語,網友以“夸大營銷”為由集中舉報,部分視頻被平臺限制。
同時,跟隨雷軍10年的公關負責人王化轉崗,新候選人“婉拒”。被網友戲稱“擦邊”的“雷氏營銷”究竟存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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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一:“雷氏營銷”爭議觸碰《廣告法》核心紅線】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表示,根據《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商業宣傳需符合“真實、合法”原則,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判斷這類模糊性宣傳違法的核心要點有三:一是真實性,企業是否能舉證證明宣傳內容的客觀依據;二是誤導性,普通消費者在一般認知水平下,是否會因該宣傳產生錯誤判斷(如將參數組合數量等同于實際功能優勢);三是關聯性,宣傳內容是否與產品實際性能、使用體驗存在直接關聯,是否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也對“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作出規制,司法實踐中會結合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水平綜合判斷。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重慶市有機農業產業協會秘書長唐劍鋒也認為,“雷氏營銷”的核心爭議在于其宣傳語的模糊性與夸張性,這恰恰觸碰了《廣告法》的核心紅線。根據《廣告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商業宣傳需遵循“真實、全面”原則,不得通過虛構數據、夸大功效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判斷“16.8億種駕駛模式”這類表述是否違法,司法實踐中核心看兩個要點:一是是否具有真實依據且能被驗證,若該數據是通過算法排列組合得出的理論值,卻未明確說明與實際使用場景的差異,就可能構成誤導;二是是否會對消費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汽車作為高價值消費品,駕駛模式、剎車性能等宣傳直接關聯消費選擇,過度夸張的表述顯然會干擾理性判斷。
唐劍鋒進而指出,合理的商業宣傳與虛假宣傳的分水嶺,在于是否堅守“不引人誤解”的底線。此前昊鉑汽車因“買車送京牌”的虛假宣傳被罰20余萬元,正是因為其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對于小米這類科技企業而言,用看似專業的數字營造技術優勢,實則模糊了理論數據與實際體驗的差距,這種“擦邊球”式營銷短期可能吸引流量,長期卻會透支品牌信任。
若被認定構成虛假廣告,小米公司作為廣告主,將面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若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作為代言人的雷軍,需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責任:若其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且依據《廣告法》第六十二條,三年內不得為任何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若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雷軍需與小米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董毅智補充到。
【觀點二:法律框架內的“炸雷行動”構成正當消費者權益監督】
近期,網友自發組織“炸雷行動”,針對其認為夸大宣傳的內容進行集中舉報。對此,董毅智指出,網友集中舉報的行為,在基于事實依據、目的正當、方式合法的前提下,構成正當的消費者權益監督。但在以下情形下,該行為可能滑向“惡意舉報”或“網絡暴力”:一是無事實依據的虛假舉報,明知宣傳內容真實或無證據證明其虛假,仍故意反復舉報,干擾企業正常經營和平臺正常審核秩序;二是舉報方式超出合法邊界,如在舉報過程中散布侮辱、誹謗企業或創始人的言論,泄露個人隱私,組織人身攻擊、惡意刷屏等;三是以舉報為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如向企業索要財物、提出不合理要求等。
唐劍鋒表示,網友自發組織的“炸雷行動”,本質上是消費者維權意識覺醒的體現,但維權行為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正當的消費者權益監督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基于真實消費體驗或明確的違法線索,二是通過合法渠道舉報,三是不以牟利為目的。這種監督是市場凈化的重要力量,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鼓勵的社會監督行為。
網絡社交不是解決糾紛的場所,應當走法律程序,如果針對企業宣傳內容有歧義,建議請專業人士指導,走法律維權。如果沒有確鑿證據,在網絡上“炸雷”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應謹慎對待。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俊斌這樣說到。
【觀點三:社交平臺應構建公平審核體系 警惕“舉報”濫用風險】
沈陽工業大學翔源全媒體研究所主任、副教授、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田宇指出,對于網友的集中舉報,社交平臺履行其《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規下的主體責任,對涉嫌違規信息進行下架或限制,是其法定義務。平臺的核心責任在于依據既定的社區公約,維持清朗的網絡空間,防止不實信息大面積傳播。但是,平臺也面臨“審核機制被濫用”的挑戰。要避免因此侵害發布者權益,需做到:
第一,規則透明與申訴暢通:審核標準應盡可能明確、公開。更重要的是,必須建立高效、公正的申訴渠道。當內容發布者認為處理不當時,能夠快速啟動復核程序,由人工團隊介入判斷其內容是否真的違規,還是陷入了“舉報漩渦”。第二,區分“惡意舉報”與“正當維權”:平臺需通過技術手段和人工研判,識別并過濾明顯的批量、惡意舉報行為,避免其濫用機制打壓正常商業討論或輿論監督。關鍵在于判斷舉報是基于社區規則,還是出于情緒化的群體抵制。
董毅智分析到,社交平臺在此過程中需承擔三大核心法律責任:一是審核義務,根據《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規定,平臺需對用戶舉報的內容進行初步核查,判斷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社區規則的情形,不得放任違法違規內容傳播;二是告知義務,若決定下架或限制內容,需向內容發布者明確告知下架理由、依據的社區規則及法律條款,保障其知情權;三是復核義務,對于發布者的申訴,需在合理期限內進行復核,若發現審核錯誤,應及時恢復內容并消除影響。
董毅智進而闡述,避免審核機制被濫用的關鍵在于構建“公平、透明、可追溯”的審核體系:其一,建立分級審核標準,區分“明確違法”“疑似違規”“合法合規”三類內容,對“疑似違規”內容需結合事實依據、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進行綜合判斷,而非僅憑舉報數量一刀切;其二,保障發布者的申訴權利,設立便捷的申訴通道,明確申訴處理時限,確保發布者有機會提交證據證明內容的合法性;其三,強化審核痕跡管理,對舉報記錄、審核流程、決策依據進行全程留痕,便于后續追溯核查;其四,平衡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對于企業宣傳內容,既要回應消費者的合理監督,也要防止因惡意舉報導致企業合法宣傳權受損,必要時可要求舉報者提供初步證據,避免無差別下架。
【觀點四:公關負責人轉崗或許帶有風險隔離考量】
十年公關負責人王化在敏感時期轉崗,唐劍鋒表示,從公司治理角度看,或許帶有風險隔離的考量,但這種人事調整并不能免除企業的法律責任。在法律糾紛中,法院更關注企業的實際行為而非人事變動,若虛假宣傳行為已構成違法,責任主體是小米公司本身,而非特定高管。新候選人的“婉拒”則折射出企業公關危機處理的困境——當信任基礎崩塌,任何公關手段都難以挽回聲譽損失。
這場人事風波給所有企業敲響警鐘:風險控制的核心不是危機爆發后的“甩鍋”,而是事前的合規管理。企業應建立嚴格的宣傳審核機制,確保所有宣傳內容有真實依據、不夸大其詞;將合規理念融入企業文化,而非依賴公關部門事后“擦屁股”;在面對爭議時,以坦誠溝通替代模糊回應,以實際行動修復信任。畢竟,市場信任的建立需要長期積累,而崩塌可能只在一瞬。唐劍鋒補充到。
董毅智則稱,在法律糾紛中,法院或監管部門對公司高層人事變動的解讀,通常遵循“責任法定、行為關聯”原則:其一,若人事變動發生在違法事實認定前,且無證據表明與規避責任相關,通常僅被視為企業正常的管理調整;其二,若變動發生在糾紛爆發后,且伴隨銷毀證據、轉移責任等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責任”的情節,在處罰或責任認定時作為不利因素考量;其三,關鍵在于判斷人事變動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若原負責人的履職行為與涉案宣傳直接相關,即便其已轉崗或離職,仍可能被要求配合調查,若存在個人過錯,需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如行政處分、連帶賠償等);若僅為崗位調整,未涉及責任規避行為,則不會影響企業作為責任主體的認定。
【觀點五:營銷的本質是信任 而非單純套路博弈】
資深企業法務戰略專家、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姜子華總結,營銷的本質是建立品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任,而非單純的套路博弈。“市場終究獎勵的不是投機取巧的套路,而是坦坦蕩蕩的真誠經營。”雷氏營銷引發的爭議提醒所有企業:在信息高度透明的當下,消費者的鑒別能力日益提升,對品牌的誠信度要求也不斷提高。法律是經營的最低底線,而信任才是最高效的經營資本。當消費者需要費力辨別宣傳內容的真偽,當品牌需要反復澄清、聲明以避免誤解,這種營銷方式的長期成本早已超過其短期收益。
唐劍鋒稱,“炸雷行動”不僅是對“雷氏營銷”的拷問,更是對整個商業生態的一次體檢。在流量至上的時代,企業容易陷入“為了宣傳而宣傳”的誤區,但忘記了營銷的本質是傳遞價值,而非制造噱頭。法律的邊界、消費者的信任、社會的公序良俗,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線。對于小米而言,此次危機既是挑戰,也是重構營銷模式、重建信任的契機;對于所有市場主體而言,唯有堅守真實、合規、誠信的經營理念,才能在市場浪潮中行穩致遠。信任無價,失不再來,這正是這場“炸雷”風波最深刻的啟示。
劉俊斌則表示,小米是我國互聯網時代優秀的企業,堅持科技創新,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大家應當給予足夠的支持和愛護,我個人認為小米的產品研發還要加大力度,創新的產品還要不斷提高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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