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外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面依法治國,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江蘇處于對外開放前沿,開放程度高、開放平臺多,正努力塑造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優勢。江蘇法院不斷加強涉外審判工作,深入實施精品戰略,推動國際司法合作,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依法妥善審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精品案件。為更好地發揮司法的示范和引領作用,現發布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蘇州法院入選1例。
目 錄
案例1
根據中新法律查明備忘錄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
——某國際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案例2
正確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明確造成履行障礙的第三方范圍
——新加坡某工程公司與江蘇某科技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3
人民法院與貿促會加強訴調對接 妥善化解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糾紛
——泰州某資產管理公司與北京某電動技術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4
認定涉“境內關外”貨物糾紛具有涉外因素 服務保障新亞歐陸海聯運通道建設
——連云港某國際物流公司與上海某機電設備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5
嚴格審慎認定信用證欺詐 維護誠實守信的信用證交易秩序
——江蘇某合成材料公司與法國某機械公司等信用證欺詐糾紛案
案例6
明確大豆承運人管貨義務范圍 維護大宗糧食散貨運輸秩序
——中國某財產保險公司與馬紹爾群島某海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根據中新法律查明備忘錄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
——某國際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
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國際公司因合同糾紛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包括中國籍公民林某、肖某在內的七個被告共同還款665萬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通過司法協助向林某、肖某完成送達,并于2022年9月22日對被告林某開庭審理。由于林某未到庭,該院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3號指令作出411/2022號民事判決,判令林某支付665萬美元。后又于2023年2月14日對被告肖某開庭審理,由于肖某未到庭,該院根據同一指令作出47/2023號民事判決,判令肖某支付665萬美元。前述第13號指令的內容如下:“1.(1)凡令狀注明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被告提出的申索,如該被告沒有應訴,則原告可在應訴時限過后,就一筆不超過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以及訟費,登錄被告敗訴的最終判決,并可針對其他被告(如有)繼續進行有關訴訟。(2)就本規則而言,不得僅因申索的一部分是申索令狀日期后累計的未有明確利率的利息(任何此等利息應自令狀日期起計算至判決登錄日期,年利率為6%或首席大法官可能不時指示的其他利率),而不將該申索視作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提出的申索。”由于肖某的住所位于蘇州,故某國際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47/2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
因本案涉及對新加坡《法庭規則》的解讀,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于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法律查明合作諒解備忘錄》)提出法律查明請求。根據該備忘錄第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最高法院轉遞了該請求。2024年12月1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了《關于法律查明與意見請求書的答復》。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自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簽訂《關于承認和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金錢判決備忘錄》)以來,兩國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因此,可以認定我國與新加坡之間就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存在互惠關系,本案可依據互惠原則進行審查。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應以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為前提。《金錢判決備忘錄》第七條明確,在中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新加坡法院判決必須是終局性和確定性的判決。根據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的《關于法律查明與意見請求書的答復》法律意見,一方面,本案某國際公司對肖某的訴訟請求是經算定的款項,肖某經合法傳喚未應訴,因此基于第13號指令所作出的判決自作出之日起即已生效,且可強制執行。另一方面,原告可獲得針對未應訴被告的缺席判決,而針對其他被告的訴訟可繼續進行,針對部分被告的缺席判決之生效,獨立于針對其他被告繼續進行的訴訟中所作出的在后裁決。除非經被告申請并遭法院撤銷,否則該缺席判決為終局性和確定性的判決,對判決中的被告具有約束力。據此,裁定承認和執行案涉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承認和執行“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典型案例。2022年4月3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的《法律查明合作諒解備忘錄》生效,就加強兩國法院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對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強外國法查明的雙邊合作達成共識。本案中,中國法院首次啟動請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相關程序,并得到新加坡法院的積極回應,確保了對該國法律理解和適用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在此基礎上,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國際商事法庭)適用互惠原則,依法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查明合作諒解備忘錄》請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重要司法實踐,對深化兩國司法協助與交流合作、促進友好關系發展、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五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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