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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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串換收費。
處罰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
處罰內容
罰款人民幣貳萬貳仟貳佰零壹元捌角叁分(¥22201.83) 。
違法行為類型
一般違法行為
化州市醫療保障局
來源 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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