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給相關單位一份函中稱,公司已將合作方提交一張面額為121523元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款項,給同一法人的另一家公司進行扣減,引發關于資金流向真實性、稅務合規性的諸多爭議,暗藏多重監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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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糾紛另一方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下稱“江山源泉氣體”)(曾用名:浙江江山順風氣體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相關司法文書顯示,江山源泉氣體曾向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衢州中園能源)采購氣體產品。2020年10月21日,江山源泉氣體將一張面額為121523元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號:131634100001120200724686794113)作為貨款預付給衢州中園能源(見上圖)。
2022年1月,衢州中園能源起訴江山源泉氣體,稱其拖欠貨款146889元。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2月29日,衢江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該案。2024年3月21日,江山源泉氣體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8民終3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重審。
2024年7月16日,衢江區法院再啟重審程序,分別于7月17日和8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確認,衢州中園能源交易經司法鑒定確認共26筆,貨物價值146899元,與衢州中園能源訴請相一致。
江山源泉氣體相關負責人稱,我方在重審一審時,已將這張承兌匯票提交法院作為付款憑證。但法院未對該票據進行質證核實。9月30日,衢江區法院判決我方支付衢州中園能源貨款136889元。
11月10日,分別蓋有衢州中園能源和浙江中園氣體公章的一份函中稱,浙江中園氣體有限公司已自行在總賬中將該筆承兌匯票款項進行扣減。此時,源泉氣體才發現,該筆承兌匯票款項未被衢州中園能源正常計入已付款項,而是被同一法人的浙江中園氣體有限公司進行扣減,對于扣減原因和流程未給出合法解釋。
江山源泉氣體相關負責人稱,在重審一審前,衢州中園能源提供給法院的證據中,有這張121523元承兌匯票。我方提供給法院證據復印件第34頁中也有這張承兌匯票復印件。預付給衢州中園能源的承兌匯票為何在浙江中園氣體進行扣減?到目前為止,衢州中園能源沒有就此事作出解釋。
目前,江山源泉氣體不服再審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依法判決。此案將繼續關注。(董燕)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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