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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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召開暨《北京宣言》與《行動綱領》通過三十周年,為弘揚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球婦女峰會的主旨講話要求,推動我國反家庭暴力法進一步落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從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選擇8個典型案例公開發布。此次發布的案例針對當前涉家暴案件的實際情況,著重展現人民法院在法律適用、證據認定及處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糾紛,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無論家內家外,施暴就是違法,不因為加上“家庭”兩字,就摒除在法律約束之外。同時,不僅毆打等身體暴力屬于家庭暴力,如牟某虐待案中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如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的自殘威脅,均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二是強調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綜合判斷認定證據,必要時可允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供幫助。任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中,以受害人陳述為中心構建證據鏈條,在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陳述中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予以認定;張某強奸案中,允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供跨學科知識,為法庭準確理解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心理與行為提供幫助;許某某故意殺人案中,糾正了“為何不早報案”的苛責性追問,體現了司法對家暴受害人處境的人文關懷和專業判斷。
三是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員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司法保護,切實踐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李某訴龐某撫養糾紛案再次重申了暴力管教應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紀某訴蘇某撫養糾紛案中,司法機關考慮家庭暴力行為易使未成年子女對家庭暴力形成錯誤認知,并可能誘發心理創傷或心理模仿,支持變更撫養權,阻斷暴力的代際傳遞;許某訴鄭某離婚案中,肯定家務勞動價值,彌補受暴婦女因長期承擔家庭義務而犧牲的職業發展機會,給予受暴家庭婦女雙重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球婦女峰會上強調,要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機制,堅決打擊針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本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發布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保障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決心,以及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鮮明態度。人民法院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制裁施暴者、修復社會關系等方面擔負著重要的責任。從今天起,我們將分別轉發8個典型案例,希望廣大公眾能夠通過這些案例,深刻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了解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法律依據和審判理念,感受司法的力度與溫度。讓我們從每一個案例中汲取法治的力量,共同筑起反對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家庭關系的堅固防線。
目錄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1:牟某虐待案
——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
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
情節惡劣的,應以虐待罪論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學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陳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陳某先后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陳某性經歷細節,與陳某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陳某,并表達過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同年6月13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了病危通知書。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與牟某發生爭吵,并遭到牟某的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后入住某賓館,并于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后送至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對其依法量刑。綜上,對牟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1.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家庭成員”。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與發生在社會上、單位同事間、鄰里間的辱罵、毆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牟某與陳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二人的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2.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牟某與陳某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某始終糾結于陳某過往性經歷一事,并認為這是陳某對其虧欠之處,因而心生不滿。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某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對陳某進行指責、謾罵、侮辱,言詞惡劣、內容粗俗,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陳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了極度的摧殘與折磨,以致實施割腕自殘,最終服用藥物自殺。牟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程度。
3.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于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當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在與牟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對牟某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某長期、日積月累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造成陳某在案發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牟某作為陳某精神狀態極度脆弱的制造者和與陳某之間具有親密關系并對陳某負有一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已出現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后進行洗胃治療并被下發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處于生命的高風險狀態,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防止陳某再次出現極端情況。但牟某對由其一手制造的風險狀態完全無視,仍然反復指責、辱罵陳某,最終造成陳某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為與陳某自殺身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期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婦聯權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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