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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被直播”亂象正在消磨公共安全感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研究院2025年5月發布的《直播電商高質量發展報告(2024)》行業研究報告顯示,2024年中國直播電商市場規模達5.8萬億元,占網絡零售總額的三分之一以上,用戶規模突破5.97億人。
然而,這股“全民直播潮”在2025年衍生出更密集的權利侵犯事件——某連鎖健身房杠鈴區“懟臉拍”會員鍛煉畫面(揚子晚報,2025.11.17)、長沙五一商圈酒吧主播追拍排隊游客(三湘都市報,2025.10.21)、景德鎮景區打卡點長時間直播游客(光明網,2025.08.09),普通消費者在餐廳、健身房、超市甚至街頭,屢屢在毫不知情中淪為直播間“免費素材”。
這些典型案例共同印證,公共場所“被直播”已從個別現象演變為高頻亂象,其背后是商家流量至上的短視、監管體系的滯后與消費者維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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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問題
(一)商家“流量優先”,將消費者異化為“引流工具”
多地曝光的案例顯示,部分商家為降低營銷成本、追求直播“真實感”,刻意規避“提前告知”義務,將鏡頭直接對準消費者。
一是健身行業成侵權重災區,揚子晚報2025年11月調查發現,某連鎖健身房部分門店通過官方賬號直播會員鍛煉,店員在杠鈴區近距離拍攝會員動作,甚至有網友在小紅書刷到自己的健身出鏡畫面;南京仙林某24小時健身房店長則頻繁拍攝會員視頻發朋友圈宣傳,會員華先生直言“事后才意識到信息被泄露”。
二是商超直播漠視隱私,讀特新聞2025年1月報道,盒馬超市多個門店通過“店長賬號”直播甜品區,顧客及隨行兒童的面部特征清晰可見,盡管盒馬聲稱“已改善直播方向”,但記者連續多日觀察發現,過往顧客的面容仍未被模糊處理。
三是商圈門店無差別拍攝,三湘都市報2025年10月實探長沙五一商圈,面包店、服裝店均在店內架設直播設備,鏡頭雖以商品為主,但顧客靠近時會完整入鏡,店員回應“直播是店鋪規定,無法取消”,完全忽視消費者的知情同意權。
(二)監管體系“碎片化”,對“隨地大小播”約束乏力
一是監管權責推諉,2025年10月長沙市民董女士在五一商圈某酒吧排隊時,被主播懟臉直播,向門店投訴后卻被告知“無權干涉主播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與平臺間亦未形成明確的責任劃分。
二是規則執行“雙重標準”,同一行業內監管力度差異顯著——揚子晚報2025年11月采訪發現,南京部分健身房明確張貼“禁止直播”公告,私教教練透露“門店會主動勸阻拍攝行為”,但同城市另一連鎖健身房卻仍在公開直播團課,甚至特寫會員運動姿態。
三是技術監管真空,2025年10月長沙男子趙某在解放西商圈直播猥褻陌生女子,整個侵權過程持續近5分鐘,直播間在線人數超3000人,平臺卻未觸發任何實時預警,直至警方介入才強制停播,印證了“關鍵詞監測+人工抽查”模式對肢體侵權行為的識別盲區(手機網易網,2025.10.25)。
(三)消費者維權“高成本低收益”,權利主張淪為“形式主義”
一是取證難度大,2025年6月青島市民宋女士在李滄區某美發店燙發時,被隔壁工位手機直播,幾天后在平臺刷到自己的出鏡畫面,聯系店方卻遭否認,“既沒有直播錄屏,也沒有店員承認的證據,只能吃啞巴虧”(青島日報社,2025.06.13);長沙董女士發現被直播后,試圖截圖留存證據,卻因“找不到直播間入口”而失敗(三湘都市報,2025.10.21)。
二是侵權認定難,部分商家以“偶然入鏡”為借口逃避責任,如2025年1月盒馬超市直播事件中,平臺聲稱“鏡頭對準商品而非顧客”,但記者拍攝的截圖顯示,顧客面部特征可清晰識別,卻難以界定“是否屬于故意拍攝”(讀特新聞,2025.01.03)。
三是維權動力弱,現有判例賠償標準仍偏低,盡管2024年蘇州火鍋店侵權案僅賠償500元,但2025年類似案例中,消費者即便維權成功,所得賠償也遠低于商家通過直播獲得的流量收益,如某健身房因直播引流新增200余會員,而侵權賠償僅800元,難以形成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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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層危害
(一)人格尊嚴被“消費化”,消費者淪為直播間“霸凌對象”
一是無差別評頭論足,2025年8月景德鎮古窯民俗博覽區,景區酒店工作人員直播打卡點,游客在不知情中入鏡,直播間觀眾對游客的外貌、穿搭進行惡意點評,“那個女生穿得太土了”“男生拍照姿勢好尷尬”等言論刷屏(光明網,2025.08.09);青島某自助餐廳2025年6月的直播中,鏡頭長時間聚焦兩對用餐情侶,評論區出現“男的配不上女的”“一看就是網紅臉”等攻擊性言論(青島日報社,2025.06.13)。
二是隱私場景公開化,健身、洗浴等“半私密場景”的直播尤為刺眼,2025年11月南京健身達人延女士透露,自己曾因店員在鍛煉區直播而“躲到角落健身”,“很多人對身材不自信,穿運動服被鏡頭拍會感到羞恥”(揚子晚報,2025.11.17);青島某洗浴商戶2025年6月的直播中,穿桑拿服的客人頻繁入鏡,部分畫面甚至拍到客人擦拭身體的動作(青島日報社,2025.06.13)。
三是暴力行為娛樂化,2025年10月長沙趙某在直播中猥褻陌生女子小陳,直播間粉絲不僅未制止,反而刷屏“敢碰就刷跑車”,將侵權行為異化為“流量游戲”,導致小陳出現應激反應,需接受心理疏導(手機網易網,2025.10.25)。
(二)隱私泄露引發“安全鏈風險”,從信息濫用到人身威脅
一是行蹤與活動暴露,2025年8月景德鎮景區直播中,主播為推銷周邊酒店,會明確提及“鏡頭里的游客剛從XX酒店出來”,間接泄露游客的住宿信息;長沙五一商圈2025年10月的街頭直播中,主播會跟蹤拍攝單獨出行的女性,實時播報“她進了XX服裝店”“現在在買奶茶”,給人身安全埋下隱患(三湘都市報,2025.10.21)。
二是敏感信息可視化,2025年1月盒馬超市甜品區直播中,鏡頭多次拍到顧客掃碼支付的動作,盡管未完整呈現支付碼,但面部特征、購物清單等信息可被清晰識別,存在“信息拼接詐騙”風險(讀特新聞,2025.01.03);長沙趙某猥褻案中,受害者小陳的面容、衣著、逃跑路線均被直播記錄,警方調查發現,有網友試圖通過直播截圖“人肉搜索”小陳的個人信息(手機網易網,2025.10.25)。
三是規避空間消失,2025年8月景德鎮某景區唯一打卡點被主播長時間固定拍攝,游客“要么放棄打卡,要么被迫入鏡”,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尹玉律師指出,這種“無法繞開的鏡頭”已構成“事實上的強制侵權”,完全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光明網,2025.08.09)。
(三)公共空間“隱私邊界”失守,擠壓民眾的“安全感生存空間”
直播亂象正不斷壓縮公共空間的“安全閾值”:
一是“被觀看”成為常態,消費者需時刻警惕鏡頭,2025年11月南京某健身房會員表示,“現在健身前會先環顧四周,確認沒有手機才敢換衣服”;青島市民楊先生則坦言,“去餐廳吃飯會選角落位置,怕被直播鏡頭拍到”(青島日報社,2025.06.13),這種“防御式出行”逐漸成為普遍心態。
二是公共空間功能異化,餐廳從“用餐場所”變成“直播片場”,健身房從“運動空間”變成“流量素材庫”,2025年1月盒馬超市直播事件中,有顧客為避開鏡頭,放棄購買甜品區商品,導致商家“引流”反而變成“勸退”(讀特新聞,2025.01.03);長沙某服裝店2025年10月因直播頻繁,老顧客流失率上升30%,店員坦言“很多人說‘不想被當猴子看’”(三湘都市報,2025.10.21)。
三是社會信任弱化,商家以“營銷”為名侵犯權利,導致民眾對商業機構的信任度下降,2025年中國消費者協會上半年輿情報告顯示,“被直播”已成為服務業投訴TOP3問題,超60%受訪者表示“對商家的‘無攝像頭承諾’不再信任”(青島日報社,2025.06.13)。
三、意見建議
(一)法律“硬約束”升級:從“事后追責”到“事前預防”
一是明確“強制告知”標準,參考揚子晚報2025年11月報道中南京某健身房的做法,要求商家直播涉及公共區域時,必須在入口處設置“紅色警示標識”,并安排工作人員口頭提醒,涉及健身、洗浴等敏感區域需簽訂“書面同意書”;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張永輝律師建議,將“未告知即直播”直接認定為“惡意侵權”,取消“偶然入鏡”的免責空間(揚子晚報,2025.11.17)。
二是差異化賠償機制,針對“賠償低”的問題,可按商家直播收益(如新增會員費、商品銷售額)的20%—50%計算賠償,對長沙趙某這類“直播侵權+刑事犯罪”的行為,額外追究平臺連帶責任,要求平臺凍結侵權賬號的全部收益(手機網易網,2025.10.25)。
三是建立“監管白名單”,對表現合規的商家(如明確禁播的南京健身房)納入行業白名單,給予政策扶持;對多次侵權的商家(如盒馬超市未整改到位的門店)列入黑名單,禁止參與直播營銷(讀特新聞,2025.01.03)。
(二)平臺“前置化”責任:從“被動審核”到“主動防控”
一是技術防控“全覆蓋”,針對長沙趙某案暴露的實時審核盲區,要求平臺開發“公共場所直播智能監測系統”,對健身、酒吧等場景自動開啟“人臉模糊+動作識別”功能,一旦檢測到“懟臉拍”“肢體沖突”,立即觸發預警并暫停直播(手機網易網,2025.10.25);參考盒馬超市事件,對商超直播設置“商品聚焦模式”,鏡頭偏離商品超過10秒自動模糊畫面(讀特新聞,2025.01.03)。
二是維權通道“便捷化”,針對董女士“找不到直播間”的問題,平臺需在直播頁面設置“一鍵舉報—定位直播間”功能,消費者舉報后1小時內必須核查,超時未處理則對主播賬號降權(三湘都市報,2025.10.21);同時保存直播錄像30天,方便消費者取證。
三是打賞機制“去誘導化”,禁止長沙趙某案中“完成任務抽紅包”的激勵模式,對“街頭互動”“挑戰”類直播的打賞設置上限,單日打賞金額超500元需人工審核(手機網易網,2025.10.25)。
(三)消費者“權利覺醒”+社會監督:從“被動承受”到“主動維權”
一是維權指導“場景化”,由消協針對2025年高頻侵權場景(健身房、商超、景區)制作“維權指南”,明確“截圖錄屏+聯系商家+平臺舉報”的步驟,如青島宋女士案中,可通過“直播平臺投訴入口”上傳出鏡截圖,要求平臺定位直播間并保存錄像(青島日報社,2025.06.13);同時開通“被直播”專線,提供免費法律咨詢。
二是社會監督“常態化”,媒體可聯合律師事務所開設“2025公共場所直播觀察”專欄,定期曝光侵權案例(如景德鎮景區、長沙酒吧案例);行業協會則推動制定《直播行為公約》,明確“健身區禁拍面部”“景區打卡點需設置無鏡頭通道”等條款(光明網,2025.08.09)。
三是權利意識“普及化”,通過社區講座、校園課程等方式,解讀《民法典》中“肖像權包含拒絕公開權”,用長沙趙某案、南京健身房案等2025年實例,打破“沒做壞事就不怕被播”的錯誤認知,讓“被直播可拒絕”成為共識。
四、結語
直播不該是“無邊界的窺私”,流量不能凌駕于權利之上。健身房杠鈴區、長沙解放西街頭、景德鎮打卡點,一次次印證:當直播鏡頭突破法律邊界,當流量欲望碾壓人格尊嚴,受損的不僅是個體的隱私權與肖像權,更是整個社會的公共信任。長沙趙某被刑拘、景德鎮景區整改、南京健身房禁播等事件亦表明:“不知情”不是商家侵權的借口,“抽象文化”不是違法的遮羞布,“流量密碼”更不能成為踐踏權利的理由。要根治“被直播”亂象,需法律劃出“紅線”、平臺守住“底線”、消費者拿起“武器”——唯有多方合力,才能讓直播回歸“服務消費、傳遞美好”的本質,讓民眾在公共場所不再有“鏡頭恐懼”,真正實現“安心消費、自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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