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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與適用范圍
1.制定依據: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和美鄉村建設項目特點制定,旨在加強項目管理、保障工程實施、提高資金效益。
2.適用范疇:覆蓋鄉村振興專項和美鄉村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申報、審核、下達與監管全流程,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及組織實施,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二、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
1.支持內容
村莊基礎設施:圍繞 “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 目標,補齊短板弱項,包括整村 / 聯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管道、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村內道路、排水溝渠、公共照明、公共綠地等建設。
鄉村產業配套設施:依托地方資源,聚焦種養循環與農業產業鏈延伸,支持服務農民、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的農產品采后商品化處理、農村電商服務、農文旅融合發展等設施建設,以點帶面促進縣域富民產業發展。
補助標準:采取定額補助方式,按縣域農村常住人口分級確定補助額度:農村常住人口 30 萬人及以上的縣,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8000 萬元;10-30 萬人的縣,安排 6000 萬元;10 萬人以下的縣,安排 4000 萬元。
額度限制:每個縣安排的鄉村產業配套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 3000 萬元,每個行政村安排的村莊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 300 萬元。
村莊選擇要求:優先支持未來長久存續、人口集中、農民建設意愿強烈、產業基礎好的集聚提升類村莊,且需滿足人口規模要求(東北、西北地區及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行政村常住人口≥1000 人;華北、西南地區≥1500 人;華東、中南地區≥2000 人)。
禁止情形: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各類樓堂館所和 “門墻亭廊欄” 等景觀類設施建設,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范圍的建設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列入拆遷撤并計劃、空心化嚴重的村莊,原則上不納入支持范圍。
三、項目管理流程
1.前期工作管理
項目前期工作需符合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和美鄉村建設項目管理導則,明確項目總體思路與目標、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建設進度、管護機制及保障措施。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嚴格把關項目縣、項目村,避免重復建設、過度超前建設與投資浪費;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制定 “軟建設” 舉措,建立設施建設、資金投入、長效管護等機制,確保 “建一個成一個”。
符合條件的項目需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且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必須完成初步設計審批程序;項目關鍵信息(建設地點、時限、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履行設計變更手續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2.投資計劃申報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報送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附每個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申報前需嚴格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圍與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是否完成審批手續、資金渠道是否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同時綜合評估地方政府投資能力與財政承受能力,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申報時需明確項目單位(法人)、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且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縣級人民政府或發展改革委。
3.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綜合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地方投資建議計劃等情況,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及績效目標,擬支持的新開工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與投資計劃合并批復。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需在收到投資計劃文件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明確工作要求并備案,同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填報信息;轉發時需統籌財力,確保地方建設資金及時足額落實。
投資計劃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僅限本專項支持方向內項目,由省級部門聯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審核,調入項目需符合要求且累計補助不超標準,調整后需及時更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信息;項目單位需嚴格按批準內容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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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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