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城山西協希羊泉煤業有限公司2025年“8·10”一般機電事故調查報告(部分內容)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2025年8月10日13時49分,山西協希羊泉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羊泉煤業)井下3煤層2號回風大巷距巷口210m處發生一起一般機電事故,造成1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214.43萬元。
事故報告
2025年8月10日13時49分,發生事故。
14時09分,井下鉆機隊高俊青通過井下移動防爆電話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
14時30分,礦調度室主任張振向董事長徐漢林、礦長牛海龍匯報事故情況。
15時04分,董事長徐漢林向陽城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16時11分,陽城縣應急管理局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調度中心報告事故情況。
17時10分,礦長牛海龍通過傳真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調度中心報告事故情況。
22時25分,礦長牛海龍通過傳真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調度中心續報傷者李某某遇難情況。
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裝載機司機在不具備檢修資格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指揮拆卸升降油缸進油管,導致鏟斗突然下落,將作業人員擠壓致死。
2.間接原因
(1)羊泉煤業項目部規章制度執行不嚴、安全責任不落實、教育培訓不到位。一是未嚴格執行《無軌膠輪車檢修維護制度》,違規拆卸裝載機升降油缸進油管;
二是跟班副隊長、班組長、安檢員未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未開展隱患巡查排查,未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三是未對項目部三隊全體人員開展《無軌膠輪車檢修維護制度》的培訓,作業人員不清楚裝載機液壓系統工作原理,安全風險認識不夠。
(2)興安公司對項目部的日常監督檢查責任不落實。對項目部的安全檢查不全面、不深入,對項目部未嚴格執行《無軌膠輪車檢修維護制度》、安全培訓不到位、現場“三違”作業的情況失管。
(3)羊泉煤業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力。對項目部作業現場安全監督不夠,對項目部人員的安全培訓不力,汲取事故教訓不深刻。
(4)地方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未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責任。陽城縣應急管理局對該礦監管檢查不深入,對羊泉煤業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監管不力。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對羊泉煤業項目部三隊裝載機司機給予開除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16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其中興安公司及羊泉煤業項目部10人;羊泉煤業4人;陽城縣應急管理局2人。
羊泉煤業井下發生一起一般責任事故,造成1人遇難,羊泉煤業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給予羊泉煤業處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的罰款;
興安公司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給予興安公司處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的罰款。
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議
(一)興安公司要強化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主體責任。加強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項目部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督促項目部抓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職工的教育培訓,防止安全責任落空,堅決遏制“三違”行為。
(二)羊泉煤業要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要加強對項目部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項目部嚴格按照《無軌膠輪車檢修維護制度》開展檢修;認真組織職工安全培訓,保證培訓效果,確保職工“看明白、想明白、干明白”;扎實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深刻汲取近期發生的事故教訓,做到舉一反三。
(三)陽城縣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好安全監管責任。復盤此次事故,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力度,督促羊泉煤業嚴格執行和落實各項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來源 |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編輯|晉小城
暢緣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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