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際交往日益密切,我國部分居民試圖通過“跨國婚介”尋求幸福。但人口不是商品,婚姻不是交易,倘若不提高警惕,在這美好愿望的背后可能暗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陷阱。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024年8月,小帥聽聞小剛從事越南婚介工作,便請小剛為其介紹越南籍單身女性。小剛同意為其介紹越南單身女性,但需收取15.5萬元的費用。隨后,小帥向小剛轉賬13萬元。2025年,雙方簽訂合同,主要內容為:小剛為小帥介紹越南戶籍單身女性,婚介服務費用小帥先支付13萬元,剩余2.5萬元介紹成功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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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介工作無實質性進展,小帥要求小剛返還其已支付的款項。但小剛已經花掉該錢財,只能先退還小帥1萬元,然后出具欠條,內容包括承認尚欠小帥12萬元未退還,以及如發生糾紛所產生的費用(律師費)由小剛承擔,并約定于2025年4月16日前還清。但小剛未按期履行欠條義務,小帥遂將小剛訴至法院。
都安法院依法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本案中,小剛為小帥介紹越南籍女子并收取高額費用,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工作,雙方簽訂的合同書違反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綜合案情,雙方之間成立的中介合同應屬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案涉中介合同無效,小剛出具的欠條應屬于無效合同的返還義務轉化為合法債務,小剛未按欠條約定還款,構成違約。小帥主張逾期利息及律師服務費問題,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小剛返還原告小帥介紹費12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時退還原告小帥支付的律師服務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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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締結應當以感情為基礎,任何企圖以金錢利益換取婚姻的行為都不應被提倡。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為,由此簽訂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試圖通過支付高額費用“購買”跨國婚姻,不僅面臨情感與財產雙重風險,一旦發生糾紛,已支付的“介紹費”極有可能因合同無效而無法全額追回。愛情雖不分國界,但跨國婚姻仍需謹慎。如選擇涉外婚姻,務必要遵守兩國法律法規,秉持自由平等的婚戀觀,在尊重各國風俗、了解彼此真實意愿的前提下,理性追求幸福,切忌將婚姻變為交易,避免陷入人財兩空的困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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