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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龍場人民法庭在處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時,被告楊某某酒后通過微信語音無故辱罵工作人員,嚴重侵害司法人員人格尊嚴,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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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等行為的,可依法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鑒于楊某某到案后主動認錯悔過、態度良好,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罰。
司法權威不容侵犯,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本案警示大家:表達訴求必須通過合法途徑,任何辱罵、威脅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法律,共同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
來 源: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卯龍艷 ▏責編:陳武帥 ▏編審:何 歡
終審:趙 杰 ▏監制:馬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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