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正式發布,信用修復制度迎來了統一化和標準化的關鍵節點。支付之家網注意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第36號令,自2026年4月1日起,所有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政處罰信息、異常名錄等修復申請,將由“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受理。這意味著,此前存在的多頭辦理、地方標準不一、流程不透明等問題,將迎來系統性解決。
《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明確將信用中國確立為全國統一入口,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將申請推送至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辦理,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結果。統一平臺的確立,標志著信用修復制度正式從“探索試行”進入“規范運行”,也讓企業和個人的修復路徑更清晰、更可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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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設計上看,新辦法對失信信息按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分別實施差異化公示期限。輕微失信原則上不公示,一般失信公示3個月至1年,嚴重失信公示1年到3年。這套時間框架奠定了信用修復的基本周期,是制度化“過罰相當”的重要體現。達到最短公示期后,信用主體即可根據要求提出修復申請,公示期滿后信息自動停止公開,將大幅提升修復流程的透明度。
此次規則特別強調信用主體的法定權利。辦法明確:除法律法規明確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條件的市場主體均享有信用修復權。修復是以“糾錯”為前提的制度安排——信用主體需完成處罰履行、整改措施、公開承諾等義務,才能進入修復環節。這種“權利+責任”的結構,使信用修復成為鼓勵市場主體主動自我糾偏的重要工具。
在辦理機制方面,新規對流程作出了更明確的時間要求:信用中國收到申請后,一般需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失信信息認定單位需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判斷,并在7個工作日內給出修復處理意見,復雜情形可延長10個工作日。時間節點的明確,使信用修復流程有章可循,避免了過去存在的“辦理周期不穩定”“跨部門推諉”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專門設置了異議申訴機制。如果信用主體對“不予修復”或公示內容存疑,可通過信用中國或向認定單位提出申訴,認定單位需在7個工作日內核查處理。這一制度安排讓信用修復具備了必要的救濟渠道,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對信用數據準確性的高度重視。
新規還強調了監管協同。在信息同步方面,信用平臺、“信用中國”、地方信用網站及政府部門信用系統將建立更新聯動機制,確保修復結果在各系統中保持一致。對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辦法要求其嚴格與“信用中國”保持同步,若信息更新滯后導致損害信用主體權益,將被暫停或取消共享權限。
制度約束方面,新規首次明確,信用修復不得收費,授權機構與相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信用主體收取費用。此外,申請人若提供虛假材料或承諾嚴重不實,將被納入信用記錄并公示三年,期間不得申請修復,并可能承擔進一步法律責任。這一條款對近年來出現過的“收費代辦”“虛假修復咨詢”等亂象形成高壓約束。
值得關注的還有對重整企業的特別安排。為避免失信信息影響重整計劃執行,辦法允許在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后臨時屏蔽相關失信信息,待執行完畢后可申請正式修復。這一制度不僅增強了修復機制的靈活性,也體現出對企業重整、市場恢復和經營主體公平性的關注。
整體來看,《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發布標志著我國信用修復制度從“各地探索”走向“全國統一”,從“政策導向”走向“制度定型”。統一辦理平臺的確定,為信用主體提供了更穩定的預期,也為信用監管體系奠定了底層秩序。
隨著2026年4月1日施行日期臨近,信用修復制度的操作性、便利度和規范性將進入驗證期。可以預見,在信用中國平臺體系下,一個更加透明、統一、高效、可救濟的信用修復機制正在成型,為構建誠信社會和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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