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對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6 名時任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相關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均為 5 年,至 2030 年 11 月 24 日屆滿。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4 號)因違反金融統計、支付結算、金融科技、貨幣金銀、國庫、征信、反洗錢業務管理有關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給予警告,處罰款 386.939 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1006.41 元,合計罰沒款達 387.039641 萬元。
此外,6 名時任東莞銀行不同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對該行違反反洗錢業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行為負有責任,也分別受到罰款處罰:
招某貞(時任個人業務部),對該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行為負責,被罰款 7 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5 號);
劉某風(時任資產管理部),對該行未按規定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調整和審核工作的行為負責,被罰款 2.8 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6 號);
林某山(時任運營管理部),對該行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的行為負責,被罰款 1.5 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7 號);
江某平(時任直銷銀行事業部),對該行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行為負責,被罰款 2.7 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8 號);
肖某明(時任合規部),對該行未按規定對異常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且排除理由不合理的行為負責,被罰款 1.2 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9 號)。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均由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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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央行廣東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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