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機動車駕駛人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被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三大隊查獲(原二大隊與七大隊),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擬對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公告告知。擬被處罰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需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三大隊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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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5年11月27日
來源:山西大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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