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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日,某公司人力資源通知王先生休年假,王先生拒絕了公司的強制安排,并將通知截圖發布到社交平臺個人主頁上,引發網友熱議,并沖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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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對王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對他的行為表示敬佩。
但是從勞動法角度分析,這種硬剛,會導致王先生大概率喪失掉主張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資的權益。
為什么?
02
涉及員工休年假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其中: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條例第五條和實施辦法第九條,用的都是“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大家注意,這里用的是“考慮”,沒有加應該,也沒有加必須,要不直接可以改為“應該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必須考慮職工本人意愿”或者“并獲得員工本人同意”,這樣的措辭從法律意義上是完全不同的。
而根據實施辦法第十條,如果用人單位安排休年假,勞動者自己不休,那用人單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可。
未休年休假3倍工資肯定要不到了。
咱們別爭論,一會看實際判例。
03
在實務中,有以下兩種情況可能會強制安排勞動者休年假。
第一種是節假日集中休年假。
最常見的就是與春節假合并休,一般用掉3至5天年假。
這種情況公司會集中發放假通知。很多時候你聽說有的公司春節放15天假,羨慕的不得了,其實其中有一部分是在休自己的年假,而且是用人單位直接強制安排的。
這種情況,如果你直接拒絕,非要去公司上班,非要出勤,只要無法證明是公司安排,那就白上了,因為上和不上,發的工資都一樣。
第二種就是員工離職前集中安排休年假。
如果是主動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此時用人單位結合工作交接情況,安排員工休掉未休年假,這樣可以避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風險。
總而言之,強制安排休年假,用人單位的主要目的是規避未休年休假工資的風險。
另外如果你不幸被列入優化裁員名單,也可能會針對性讓你先休完年假。
04
大家注意到實施條例第十條中,有幾個關鍵字“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看紅色部分。
王先生回復公司的是“我這邊不接受強制讓我休年假”,基本符合了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如果王先生回復的是:抱歉,公司項目正在關鍵執行期間,經常需要加班加點,因此暫時無法休息,請待項目收尾以后再安排,謝謝!
此回復明確告知不是“本人原因”導致,而是公司原因導致。
你學會了嗎?
05
案例號:(2025)京01民終10907號
聶某自認某公司已安排其7月29日至8月9日期間休年休假,且該期間某公司未要求其到崗考勤工作,即使聶某表示拒絕休假并打卡考勤,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銷假申請已獲批準,應視為其自行放棄休假的權利。
案例號:(2025)京01民終5700號
2023年12月20日某公司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紀某,安排其于2023年12月21日休年休假。一審庭審中紀某自認其在2023年12月21日回復某公司不同意休假。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故某公司無需支付紀某未休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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