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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是社會秩序的基石,更是法治信仰的底色,自古便有誠信贏天下的箴言。
然而,在山西省的忻州市,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一起簡單運輸合同糾紛的審理中,卻讓這份厚重的誠信蒙羞。
作為守護公平正義的司法殿堂,忻州中院本應捍衛誠信、弘揚正氣,卻在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兩度撤銷一審勝訴判決,駁回受害者訴求,將一起普通欠款案辦成了令人費解的"葫蘆案",讓當事人劉真權等人深陷經濟損失與精神煎熬。
01
兩勝兩撤:事實清晰下的判決反轉迷局
2010年6月,忻州市神池縣的劉真權經該縣龍泉鎮的鄭二仁介紹,認識了五寨的安長青。
彼時,安長青正在給神池南站工程供應建筑砂石,劉真權等人便承攬了安長青的部分砂石運輸業務。
在雙方達成每方砂石運費45元(含燃油費),燃油從劉真權合伙的神通加油站解決的口頭約定后,劉真權便組織了六輛貨車從岢嵐縣往神池縣南站為安長青拉運建筑砂。
經過一段時間,劉真權組織的貨車共拉運砂石2880方,產生運費129600元。
對于做工程的人來說,10來萬的運輸費不算很多,劉真權以為安長青很快就會給他結算運費。
但誰曾想,越是做大買賣的人,似乎套路越多。
此后多年,劉真權多次向安長青索要運費,他好話說盡,但運費就是要不回來。
這筆包括了神通加油站燃油費的運費,就這樣被安長青拖著,一直欠到了2022年底。
久等結賬無果,2022年年底,當年拉運砂石業務的介紹人鄭二仁、貨車司機任新平以及神通加油站的記賬員劉豎漢,再次向安長青催款時,意外出現了。
安長青突然翻臉不認賬。他說,拉運砂石的運費早就給了劉真權,已經結清了。
這讓劉真權大吃一驚。10多萬運費一拖就是10多年,明明沒有結算,如今安長青卻突然說給了,那啥時候給的,如果真的給了,那通過銀行打款總要有個付款憑證吧,但安長青卻提供不出這些。
眼看運費討要無望,無奈之下,當初礙于情面一直忍氣吞聲的神通加油站及劉真權等人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首次訴訟:一審勝訴遭二審撤銷并駁回
2023年2月,神通加油站作為原告、劉真權作為第三人將安長青訴至神池縣法院。
神通加油站向法院提交了4組足以證明砂石運輸合同及運費數額的基本事實證據,作為被告的安長青卻提供不出任何運輸付款證據。
于是,神池縣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2023)晉0927民初36號民事判決,判令安長青支付神通加油站及劉真權運費129600元。
神通加油站和劉真權以為只要等到一審判決生效后,安長青就能給他們結算包括燃油費在內的那筆10多萬運費了。
但意外出現了。安長青提起了上訴,忻州中院法官張某利審理此案。
上訴就上訴,這是法律賦予安長青的權利。手握各種證據和一審判決書,神通加油站和劉真權,天真的以為,即便不服一審判決的安長青,將這個官司打到了天王老子那里,他們也應該勝訴在望。
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忻州中院的二審判決,卻讓這兩個原告遭遇了當頭一棒。
忻州中院法官張某利在審理此案時,并未將“安長青是否已支付運費”作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反而以“缺乏法律依據”和“程序欠妥”為由,于2023年5月作出(2023)晉09民終882號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神通加油站和劉真權的訴求。
神通加油站和劉真權仔細閱讀了二審判決書后,認為判決表述模糊,矛和盾同時出現。
比如,判決既承認了“安長青與鄭二仁、劉真權分別成立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運費應當由安長青支付”,卻又矛盾地稱"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等等。
一起簡單的砂石運輸合同糾紛,竟然出現如此判決,令人費解。
什么是程序欠妥?什么是另行主張權利?明明一起簡單的砂石運輸欠款爭議糾紛,如果認定安長青拖欠了神通加油站和劉真權的運費,那就判他結算;如果認定安長青沒有拖欠運費,那就判令神通加油站與劉真權的訴求不成立。
欠就是欠了,給就是給了,但忻州中院卻在案件的判決中模棱兩可的論述,令人滿頭霧水。
這種文字游戲,姨不明白,叔不明白,舅舅更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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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次訴訟:一審再勝又遭二審撤銷駁回
依據二審判決指引,2023年的9月,此次劉真權與鄭二仁作為原告再次向神池法院提起了訴訟。并提交了通話錄音、前二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等12組證據。
神池縣法院在審理此案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安長青仍未提供付款證據的情況下,于2023年11月作出(2023)晉0927民初244號民事判決,再次判令安長青支付運費。
而安長青再次上訴,這次忻州中院組成了以劉某為審判長、王某華及張某利為審判員的合議庭審理。
庭審中合議庭在已確認"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的情況下,突然以"運輸司機勞務費有悖常理""證據無法充足證明運費數額"為由,于2024年5月作出(2024)晉09民終511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劉真權、鄭二仁的訴求。
至此,劉真權及神通加油站訴安長青拖欠砂石運費、燃油費一案,第二次被忻州市中院否定。
二審的判決,令劉真權等人悲憤難平。他們認為,這份判決與第一次二審同樣漏洞百出。
比如二審合議庭始終回避"被告是否已付款"的核心焦點,不顧運輸合同的真實性,反而又拿出了什么“運輸司機勞務費明顯有悖常理”及“現有證據無法充足證明運費數額”等荒謬的理由來撤銷一審判決。
這樣完全背離了司法公正基本準則的二審,讓滿心希望法院能為他們主持公道的原告劉真權等人失望至極。
02
超范圍審理:二審判決涉嫌程序違法
一起簡單的砂石運輸合同,兩次一審勝訴,卻兩次又被忻州中院撤銷,且審理得如此復雜。其原因令人無法理解。
相關法律人士在看完忻州中院二審兩次判決書后認為,忻州中院的判決涉嫌程序違法。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不得超越當事人訴請范圍裁判"的明確規定。
1. 首次二審:偷換案由偏離核心訴求
原告起訴的是"運輸合同糾紛",訴求是"判令安長青支付運費及利息",安長青也未否認運輸合同存在,僅抗辯"已付款"。但忻州中院在判決書中擅自將案由轉為"買賣合同糾紛",稱"建立買賣合同關系的是神通加油站與鄭二仁等六人",這樣的說辭完全脫離了案件焦點爭議,屬于典型的超范圍審理。
2. 兩次二審:舍本逐末規避關鍵焦點
第二次二審中,合議庭以"運輸司機車輛使用費、勞務費不合理"為由否定運費數額,完全偏離了"安長青是否已支付運費"的核心問題。更令人難解的是,合議庭當庭以鄭二仁"從劉真權處賺取運費"為由否定其訴訟主體資格,此舉既無法律依據,也超出了當事人的訴求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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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庭審失序:法官行為涉嫌違反審判職責
根據2024年4月2日在忻州中院開庭的第二次二審的庭審錄音錄像,劉真權等人認為合議庭三名法官的行為嚴重違反審判職責,損害司法公正。
1 主審法官王某華開庭前曾質問劉真權"為何長時間不催款",庭審中甚至替上訴人安長青反駁被上訴人,導致庭審氣氛緊張;
2 審判長劉某多次壓制被上訴人發言,限制其"只能說兩句話",卻對上訴人安長青的發言不設任何限制,明顯偏袒一方;
3法官張某利無視《會計法》"銀行轉賬會計憑證需保管25年"的規定,對安長青"已轉賬但記錄查不到"的荒謬辯解予以認可,否定原告合法主張。
04
對一個人的不公正,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
在劉真權等人與安長青之間這起簡單的運輸合同糾紛中,在兩級法院均認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卻意外的出現"兩次一審勝訴、兩次二審反轉"的荒誕結果,這不禁讓人質疑:難道法律在忻州中院與神池縣法院之間有不同標準?
目前,劉真權已向相關部門申請啟動糾錯程序,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
129600元的案值或許不大,但關乎著普通民眾的合法權益,更關乎著司法公信力與社會誠信體系。
誠信是社會秩序的基石,更是司法信仰的底色。誠信才能贏得天下。作為主持公道的法院,理應查清事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打擊丑惡,弘揚誠信。
但在劉真權等人的這起案件中,他們作為被拖欠了10多年之久運費款的受害者,不僅沒有得到公平對待,忻州中院反而將他們內心的誠信信仰置于地上狠狠揉搓。
這完全違背了《民法典》中堅守以人民為中心,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規定。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司法公正,不容褻瀆。
法學巨匠孟德斯鳩曾說:"對一個人的不公正,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
期盼相關部門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劉真權等人的合法權益。
絕不能讓權力任性,踐踏公平正義;讓公眾對誠信的堅守,與對司法的信仰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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