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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的下午,“婚前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的新聞標題出現在了很多人的手機屏幕上。
這個政策的出臺,繞不開四年前那場讓公眾嘩然的:
北大女生“自殺”案。
那個年輕女孩在賓館吞下整瓶藥物前,手機里還存著男友充滿精神控制的消息。
一句“你是我養的狗”,成了壓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彼時刑法中的虐待罪僅認定親屬為適用對象,施害者的精神控制如同扎在棉花里的針,法律的拳頭始終落不下去。
直到最高檢將這起男子虐待同居女友案列為典型案例:
男子用一年的持續辱罵,逼得女友三次嘗試自殺,最終因“穩定同居構成家庭成員”被判處三年兩個月有期徒刑。
那場悲劇留下的遺憾,才算沒有不了了之。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在發布會上直言保護更立體全面,這話并非空言。
可年輕女孩們怕的,恰恰是這份:
全面。
有人把最高檢的新聞轉給閨蜜,對方卻滿是焦慮:
那以后想分手是不是更難了?
社交論壇里,已有男性直言現在同居就是一家人,分手得按離婚的規矩來。
甚至有人拿“虐待罪”反過來威脅女友,聲稱:
你敢提分手就是對我進行精神虐待。
這些言論像細小的針,狠狠扎在試婚原本的彈性里:
婚前同居本是“合則聚、不合則散”的情感緩沖帶,如今突然被貼上家庭的標簽。
試錯的成本如同漲潮的海水,漸漸漫過了人們心中原本安全的岸線。
更讓人發慌的,是警察會不會管這個老問題。
現在法律明確同居者算家庭成員,可基層派出所的出警標準會不會同步更新?
會不會有人依舊拿家庭矛盾當借口,把本該依法處理的暴力事件,又推回緊閉的家門里?
恐懼從來不是空的,它是無數個萬一堆起來的。
外界有人辯稱,這一政策并非“把同居等同于婚姻”,法律其實劃分得十分清晰:
同居關系中的財產依舊按一般共有處理,繼承、撫養等婚姻專屬的權利義務,半分也未賦予同居者。
可普通女性只看到家庭成員這四個字,腦海中聯想到的,便是:
離不了的婚、扯不清的關系。
就像那起典型虐待案里,受害者的母親到最后都在懊悔,若是早知道同居會被認定為家庭關系,當初說什么也不會讓女兒搬出去和男友同住。
這份恐懼里,藏著的是普通人對關系失控的本能抗拒。
也有人說有法律總比沒有好,這話誠然沒錯。
北大女生的悲劇,正是因為缺少這樣一把法律的保護傘,而如今施暴者能被定罪,至少讓那些實施精神控制的人知道,這種隱性暴力并非沒有代價。
可光有傘還不夠,還得有人教身處關系中的人怎么打傘:怎么保留精神虐待的聊天記錄?怎么收集證明共同生活的證據?怎么在報警時清晰說明這是家暴而非情侶吵架?
這些細節如同傘骨,少了一根,這把法律的傘就撐不起來。
法律的善意,常常輸在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同居是追求試婚的自由,卻也可能被家庭成員的法律認定套上無形的枷鎖。
最高檢想把反家暴的保護網織得更密,可網眼的大小,得讓那些身處親密關系中的人能看得見、摸得著,才能真正從中獲得安全感。
文|蛙蛙和洼
圖片來自電影《還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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