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公示顯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類違法行為,被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1886.3元,罰款2526.85萬元。
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1.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2.違反收單業務管理規定;
3.違反代收業務管理規定;
4.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
5.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6.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7.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8.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9.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此外,11名相關責任人被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
李某(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被警告并罰款8.5萬元;
侯某(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銀行部),被警告并罰款21萬元;
王某(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部),被警告并罰款10萬元;
趙某(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被警告并罰款19.5萬元;
王某(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風險管理部),被罰款4萬元;
張某(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貸部(原個貸管理部)),被罰款8萬元;
竇某娜(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被罰款5.5萬元;
賀某(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銀行部),被罰款1萬元;
王某欣(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罰款3.5萬元;
魯某平(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銀行部),被罰款3.5萬元;
楊某廣(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貸部),被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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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項違法行為,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456791萬元,罰款1365.5萬元。
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1.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2.違反清算管理規定;
3.違反收單業務管理規定;
4.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
5.違反人民幣流通管理規定;
6.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7.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8.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9.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10.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此外,多個部門的相關責任人被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王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
李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業務部),被警告并罰款6萬元;
肖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業務部),被警告并罰款13萬元;
張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資產管理部),被罰款8萬元;
江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罰款1萬元;
雷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被罰款7萬元;
尋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業務部),被罰款7萬元;
耿某福(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被罰款8萬元。
對于上述罰單,華夏銀行回應稱,此次處罰是基于2022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綜合執法檢查發現問題做出的。華夏銀行對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深入分析問題成因,已迅速落實各項整改措施,所涉及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華夏銀行將嚴格落實監管要求,持續強化內控合規管理,推動業務經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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