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中組部、人社部印發《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45號),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記大過、降級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等問題作出明確。同時廢止。紀法思享現提煉主要修改內容,供參考。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45號,2025年8月18日印發)
根據《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同2012年規定。
(二)受記過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同2012年規定。新增受記大過處分,工資待遇處理同記過處分。
(三)受降級處分的,新增規定:不降低崗位(職員等級、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薪級(崗位)工資按降低一級確定。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崗位)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崗位)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崗位)工資。
(四)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撤職)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同2012年規定。
(五)受開除處分的,取消原工資待遇同2012年規定。
(六)單獨規定,績效工資應考慮處分輕重程度等情形,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
二、其他有關規定
處分被變更或撤銷,相應補發或扣發同2012年規定。
在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其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人社部官網”,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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