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說,建立輕微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后,開取“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就不會出現(xiàn)所封存的那些違法記錄了。
我卻認為,這對“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客觀性、嚴謹性與可信性帶來了不小的挑戰(zhàn)。
無犯罪記錄證明,是由國家公安機關(guān)開出的用于證明居民無犯罪事實的一個證明。
其嚴肅性必須不容削弱,其公信力要做到不容置疑。
網(wǎng)搜可了解到,有4類情形,公民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
分別是開設(shè)企業(yè)事項、從事某些職業(yè)、從事某些活動、職稱資格評定。
我數(shù)了一下,細分共有66種相關(guān)事項,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形。
可見,需要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情形還是蠻多的。
眾所周知,“有”與“無”,是互相對立、截然相反的概念;
是比“多”與“少”更為嚴格的、無法含糊的概念。
我就想了,怎么能給“有犯罪記錄”的人,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呢?
盡管記錄被封存了,但依舊是客觀的“有”啊,怎么能來個“摻水”的“無”呢?
封存的犯罪記錄,固然是輕微的犯罪記錄,但與“無犯罪記錄”相去甚遠,似乎只應(yīng)開具“無嚴重犯罪記錄證明”。
所以,就客觀性、公平性而言,“無犯罪記錄證明”只能開給“無犯罪記錄”的人;
有犯罪記錄而被封存的人,只該開給“無嚴重犯罪記錄證明”。
上面是我膚淺的想法。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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